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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管理员解任投票/Shizhao/第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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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宣告无效!
请勿作任何投票,否则会被视为废票。

时序[编辑]

  • 联署期:2011年6月11日 (六) 04:11 (UTC)-2011年6月11日 (六) 09:14 (UTC)-共3小时3分钟
  • 答辩期:2011年6月11日 (六) 09:15 (UTC)-2011年6月16日 (四) 09:14 (UTC)-共5天
  • 投票期:2011年6月16日 (四) 09:15 (UTC)-2011年6月30日 (四) 09:14 (UTC)-共14天

证据[编辑]

前言:此管理员在2月余内即滥用“编辑全保护页面”、“删除”、“封禁”权利,干犯维基百科:页面保护方针维基百科:快速删除的标准维基百科:管理员#避嫌维基百科:机器人等维基百科正式方针。滥权种类之广,干犯方针之多,时间之密集已经到了登峰造极之地步。我几天前已经在此提出,希望此管理员反省。然而其无任何悔意,甚至认为他所作所为都是有道理的。忍无可忍之下,不得已在此提出解任案之正式联署。以下是其具体滥权的记录(不一定完整):并争取解任联署。

  • 2011年5月25日 13:27,用户维基难民援护会在互助客栈明确发表反对此管理员的言论,数小时后,2011年5月25日 18:23,此管理员以“扰乱: troll,对互助客栈与社群的正常运作造成严重影响”为由,将反对自己的用户封禁一个月,而且此用户之前没有任何封禁记录,又没有得到任何警告,而且“禁止电子邮件、禁止编辑自己的用户讨论页”使此用户无法使用正常的手段进行抗辩和请求封禁复核,后被其他管理员解除封禁。违反维基百科:管理员#避嫌封禁:管理员不得封禁反对自己的用户”。后经过两位用户在此管理员的讨论页质疑,但是至今没有任何回应。但是m:What is a troll?在元维基只是一篇论述并不具备方针地位,以在互助客栈中发言扰乱为由的封禁,在中文维基百科中闻所未闻,不见诸WP:封禁方针任何一个细则。2011年5月27日,此管理员又以同样的“扰乱”为理由,将另一个用户user:At7002,更改封禁时间为一个月。
  • 长期以来,此管理员拥有的若干机器人,随意超出社群的支持范围来运行,至今没有终止。违反维基百科:机器人#不可接受的用法有争议的修改:bot的编辑一般会受到大多数用户的欢迎,但是绝对不能用来进行有争议的编辑。如果你打算超出社群的支持范围来运行bot,请注意相关的讨论页上不要出现反对的声音。如果你的bot是一个全局机器人或自动批准的bot,在没有获得中文维基百科社群的同意前,绝对不允许超出“全局机器人”或“自动批准”中所作出的限制。”甚至有的编辑连登陆都不登陆,有的根本就不申请机器人权限直接按照机器人操作,这种操作至今没有停止。以至于某些机器人的对话页都成为许多用户此起彼伏的抱怨之地

以上--苹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1 (UTC)[回复]

联署(已结束)[编辑]

  1. (+)支持提议者签名,理由如上。--苹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1 (UTC)[回复]
  2. (+)支持 Martinoei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8 (UTC)[回复]
  3. (+)支持 同意苹果派的指控,此君已经多次侵犯写文的自由 - LC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7:09 (UTC)[回复]
  4. (+)支持 此人多次就维基中批评中共之条目作出修改,又多次故意曲解维基规则迫使他人撤换如六四,文革等之批评语句或图片,以维护版权之名行压迫之实,早已无法忍受,诚如上方先进所述,将之解职。 -K.K.Oliver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8:44 (UTC)[回复]
    请提出编辑记录作为证据,不接受单方面的指控,更重要的是罢免针对的应该是作为管理员的严重失当,而不是单纯作为一个编者与支持罢免者的编辑意见发生冲突,如果你无法解释这一点我会宣告你及支持这一点的下面的“同上”者的联署是无效。-- 同舟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8:56 (UTC)[回复]
  5. (+)支持 理由同以上各位。Emcc83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00 (UTC)[回复]
  6. (+)支持 同上。--Msnhinet8jp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06 (UTC)[回复]
  7. (+)支持 反对,我发现联署规则可以投反对票,我也加入联署了。-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14 (UTC)[回复]

第八名或之后的联署。

  1. (+)支持 同意发起人。Elmer (留言) 禁口为中,囚玉为国 2011年6月11日 (六) 09:32 (UTC)[回复]
↑该用户投票因超过时限而无效,但意见可供参考。

答辩(已终止)[编辑]

简直荒唐,罢免的理据充满破绽,而进入解任程序后既然投票是无论如何都要启动,那么答辩根本没意义,因为支持罢免方更多程度是积怨而不是基于自上次解任案后到现在为止书生有没有再犯下作为管理员的严重失当(一事不再理)。就算支持罢免方投票过半数,到了元维基我都会申诉本次解任案的不公平地方并要求废除/无视本次罢免请求。-- 同舟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0:03 (UTC)[回复]

强烈建议书生拒绝答辩这种莫需有的欲加之罪,并且对于HW无视诸多对连署程序不当的质疑而执意启动投票程序感到遗憾。--Reke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0:08 (UTC)[回复]

方针指明,如达7人联署,即可进入下一阶段。-HW (留言 - 贡献) *DC9* 2011年6月11日 (六) 10:12 (UTC)[回复]
联署违反了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解任过程“条件: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内容必需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并根据编辑记录及用户贡献提出相关证据,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为了防止一案多审,除非有新证据出现,否则不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所以罢免程序是无效的。-- 同舟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0:18 (UTC)[回复]
另,这个是否应该放在意见区?-HW (留言 - 贡献) *DC9* 2011年6月11日 (六) 10:22 (UTC)[回复]

对于User:Sysywjel的指控(日期:2011年6月9日 (四) 02:30 (UTC)),User:Shizhao曾于2011年6月9日 (四) 02:56 (UTC)和2011年6月9日 (四) 03:09 (UTC)回应,请见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员解任投票/Shizhao/第5次#关于管理员百无一用是书生的滥权行为--Gakmo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0:44 (UTC)[回复]

另,书生未就第五项答辩。-HW (留言 - 贡献) *DC9* 2011年6月11日 (六) 10:22 (UTC)[回复]

投票[编辑]

支持[编辑]

如果支持这项解任,使用#{{解除}},说明支持的理由并签名(~~~~);
联署期
联署人自动计为支持解任,但仍可以在投票期间改变意向。用户可以在投票期内改变立场,结果以投票期结束后为准。
  1. (+)支持提议者签名,理由如上。--苹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1 (UTC)[回复]
  2. (+)支持 Martinoei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8 (UTC)[回复]
  3. (+)支持 同意苹果派的指控,此君已经多次侵犯写文的自由 - LC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7:09 (UTC)[回复]
  4. (+)支持 此人多次就维基中批评中共之条目作出修改,又多次故意曲解维基规则迫使他人撤换如六四,文革等之批评语句或图片,以维护版权之名行压迫之实,早已无法忍受,诚如上方先进所述,将之解职。 -K.K.Oliver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8:44 (UTC)[回复]
    请提出编辑记录作为证据,不接受单方面的指控,更重要的是罢免针对的应该是作为管理员的严重失当,而不是单纯作为一个编者与支持罢免者的编辑意见发生冲突,如果你无法解释这一点我会宣告你及支持这一点的下面的“同上”者的联署是无效。-- 同舟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8:56 (UTC)[回复]
  5. (+)支持 理由同以上各位。Emcc83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00 (UTC)[回复]
  6. (+)支持 同上。--Msnhinet8jp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06 (UTC)[回复]
  7. (+)支持 反对,我发现联署规则可以投反对票,我也加入联署了。-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9:14 (UTC)[回复]
投票期

反对[编辑]

如果反对这项解任,使用#{{反对}},说明反对的理由并签名(~~~~);

中立[编辑]

如果对这项解任持中立态度,使用#{{中立}},说明理由并签名(~~~~);

结果[编辑]

本次解任投票无效,理由如下:

  1. 先前的讨论仍在进行中,违反方针中“在发起投票前应先经过充分的讨论、再三确认”
  2. 部分事由早已在先前的相关讨论中被多数讨论者反驳,其中已有“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之处。
  3. 缺乏有效沟通,提出连署者未与先前讨论中的反驳意见讨论,直接将被反驳的内容当作连署理由,违反方针中“应该尽量沟通”。
  4. 程序上错误,发起人并未于于发起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违反“提出解任管理员申请后,必须随即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

基于以上四点违反解任方针,认定本次连署和投票无效。ffaarr (talk) 2011年6月11日 (六) 11:16 (UTC)[回复]

相关讨论可见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员解任投票/Shizhao/第5次WP:VPM。--Gakmo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1:4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