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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专题讨论:中华民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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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总调整[编辑]

因为调整分类的工作比较容易,所以我决定提出“分类总调整”作为专题的第一个任务。

我的计划如下:

  1. Category:中华民国中央政府Category:中华民国地方政府的涵盖内容需要调整。
  2. Category: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政府的调整与保存与否:我认为这个分类是有争议的,而且有些政府机构是在1949年就已经解散,有些则还存在了几年才撤销(如浙江省政府),而且用“大陆时期政府”当分类的名称,实在是太不严谨了,按照这个逻辑,难不成还有一个“台湾时期政府”?不管如何,最重要的是要确认“大陆时期”定义为何,不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3. Category:中华民国地方首长更名为Category:中华民国地方政府首长
  4. 删除Category:中华民国领导人:“○○国领导人”是北京当局的用词,国内没这种用法,建议讨论存在的必要性。
  5. 新增“Category:○○县(市)政府机构”,将“Category:○○县(市)政府”纳为子分类,以方便收录各县市境内的政府机关。

我提议的Category:中华民国政府分类树如下:

另外,我计划比照条目质量提升计划,将每一次的任务以“案”为单位处理,每一个“案”都会开一个专页,以方便资料的整理和讨论。

“中华民国政府”这个主题涵盖的范围相当大,但我认为以北洋政府、国民政府、行宪后政府作为三大分类是比较合适的,因为时间和法律的切割都比较完整。有意见再多讨论吧,以上。—大摩 ~精益求精~ 2010年12月3日 (五) 17:58 (UTC)[回复]

直辖市政府的组织调整[编辑]

因为五都选举已经结束,紧接着就是4个新直辖市政府的组织调整。这牵涉到的层面很广,但这件大事在这在维基社群上好像没有很大的关注,希望大家可以提出相对的编辑对策。—大摩 ~精益求精~ 2010年12月3日 (五) 17:58 (UTC)[回复]

2012年再造的组织条目[编辑]

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请参阅分类:2012年建立的政府机关),有许多重复的条目被创建(例如: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渔业署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环境资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等等),依该由原有条目进行编辑(改制时 移动条目名)即可(例如:台湾省立台中第一高级中学国立台中第一高级中学)。请相关专注的维基人一同协助整顿相关条目。--福克大叔 (留言) 2011年3月17日 (四) 02:53 (UTC)[回复]

终于也有人觉得受不了了。 XD
这大部分的条目,都是由用户小麟所创建,其实建立这些条目也不是坏事,但是他在写条目时,几乎不理会已经被创建的当前政府机关,而且多缺乏排版。如交通部观光局明明已经有条目,他却还要创建一个交通及建设部观光署,而且内容几乎都是复制过来的。我之前有劝过他,希望他慎重编辑,也邀请他参与专题以利政府条目的编辑,但他老兄不动如山,还是继续干他自己的事情。遇到这种情形,要把他封禁也不是,要让他这样搞也不是。之前社群不太重视行政院组织再造的事,我可以一一修改的时间又不是那么多,现在也只能赶快凝聚共识,把规则定出来,然后再要求编辑者遵守了。—大摩 —主佑平安— 2011年3月17日 (四) 04:03 (UTC)[回复]
今晚我会逐步整理,目前仅分为四类来作规划。
用户小麟又再将所有重定向页面逐一回复状态,请管理员帮忙处理,不是所有维基人都有那么多时间去再而三的花时间处理这些问题--福克大叔 (留言) 2011年3月18日 (五) 14:23 (UTC)[回复]

问:中华民国政府机关的标题?[编辑]

有些政府机关前有加中华民国,如:中华民国经济及能源部产业发展局中华民国科技部核能安全署;有的只有加上级机关名,如:环境资源部水保及地矿署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有的甚至只有机关名,如:疾病管制署产业园区管理局!! 政府机关的标题应该整合统一。 ——车伦 (留言) 2011年3月2日 (三) 13:56 (UTC)[回复]

(+)支持,请在讨论中将条目全部列出。-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3月2日 (三) 14:31 (UTC)[回复]
似乎已经有人移动过,下列两个条目。--Potocoso (留言) 2011年3月2日 (三) 14:41 (UTC)[回复]

事实上环境资源部水保及地矿署这个部门还没有正式成立,是预定在2012年成立,内容大致与以前的部会大致相同。--Potocoso (留言) 2011年3月2日 (三) 15:09 (UTC)[回复]

对不起,我的重点是条目标题!!--车伦 (留言) 2011年3月2日 (三) 15:53 (UTC)[回复]

原则上对于标题的统一,我是表达(+)支持。--Potocoso (留言) 2011年3月3日 (四) 15:00 (UTC)[回复]

请问各位,应该统一为哪种格式呢??--车伦 (留言) 2011年3月3日 (四) 16:36 (UTC)[回复]

若无消歧义机关,宜以“官方网站首页机关所示名称为准”,例如部分“中央部会”有加国名,如:中华民国内政部部分部会则没有加,如经济部部辖机关则有部会名称无国名,如: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粗体字,为3月5日修正)--Winertai (留言) 2011年3月4日 (五) 08:00 (UTC)[回复]
(!)意见还是有歧义的,后用(中华民国)加注,而无歧义则不加注,以防条目名称过长,而显的繁杂冗长。--车伦 (留言) 2011年3月4日 (五) 18:18 (UTC)[回复]

行政院组织再造的编辑准则[编辑]

有鉴于行政院组织再造的相关条目,条目的创建和编辑越来越混乱,我已经草拟好一个编辑准则,邀请大家一起讨论,提出需要修订的地方。如果大家都认同,我计划从4月15日起开始执行。—大摩 —主佑平安— 2011年4月5日 (二) 13:48 (UTC)[回复]

关于用户小麟之作为[编辑]

请参阅小麟的贡献历史,我已经持续追踪与修正他对于相关组织再造的胡乱作为长达M3.4个月,该用户无法沟通、行为也无法克制,前阵子被全保护的重定向页面(中华民国文化部...等等)又被其一再编写,常常胡乱创建新条目(却完全不查他之前早创建相同条目...只是机关名称有所变化 例如:国民及学前教育署VS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最近又开始对维基文献里的相关组织再造的法规 进行乱编写新法条的情况.......我不能总是一直花大部分的维机编写时间在修正他的乱搞.......难道维基管理员们不能有所作维吗?? 真的很累....--福克大叔 (留言) 2011年6月20日 (一) 09:41 (UTC)[回复]

增设一个“Category:中华民国中央政府部门”[编辑]

因为五院里并非只有行政院才有二级机关“部会”这个单位;考试院有考选部、铨叙部、保训会、退恤会,监察院有审计部,其实都属于中央处理行政性质的机关,但《中央行政机关组织法》其实只是用在行政院里,所以“Category: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无法将这三个不同类型的行政部门纳入其中,同样是中央政府部门(二级)却无法纳入分类,有点说不过去;而且仅将行政院的部会分类收录到“Category:各国政府部门”,实际上并没有将中华民国中央政府部门全纳入。

所以想在“Category: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机构”与“Category: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之间,增设一个“Category:中华民国中央政府部门”,请各位能提供一下意见。--福克大叔留言2012年10月18日 (四) 16:01 (UTC)[回复]

组改后新部会机关[编辑]

新机关(含升格或更名)及所属机关成立日强烈建议应以新机关挂牌运作日为成立日,而不是以前身机关成立日为之;目前新中央部会和所属机关条目成立日仍用前身机关成立日为之(ex:文化部);且前身机关的论述过长;已造成许多需查询者的困扰。且新部会机关条目中大多缺乏为何要成立新机关的原因和立法过程,应加强这方面的叙述。

AIWA114.36.229.203

留言2015年9月13日 (日) 17:47 (UTC)2015年9月14日 17:46(UTC)[回复]

怀旧[编辑]

可创设“中华民国政府-怀旧篇”主题专门叙述裁撤的部会或因升格或更名而消失的部会机关(ex:交通部,经济部)114.36.229.203留言2015年9月13日 (日) 18:43 (UTC)AIWA2015年9月14日 19:43(UTC)[回复]

多个台湾政府部门标志在commons被删除[编辑]

留意到今年已经有多个台湾政府部门标志在commons被删除,也包括这里,希望有台湾的维基人能够在本地重新上载相关的标志。--Wpcpey留言) 2023年3月19日 (日) 14:09 (UTC)--Wpcpey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14:09 (UTC)[回复]

如果你没有去探究原因,那么上传只是会被删除。此外,这里是讨论条目,而不是讨论标志。--2001:B011:A401:5A51:5819:6BB9:B322:93B8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14:40 (UTC)[回复]
不是挂个看似OK的{{PD-ROC-exempt}}模板就真的OK的。您不妨说说,这些标志究竟符合《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所列举的五款的哪一款?-游蛇脱壳/克劳 2023年3月19日 (日) 15:09 (UTC)[回复]
建议你可以直接去c:User_talk:Larryasou向他问问看,也许他可以回答你,因为提报删除就是他。--2001:B011:A401:1330:9043:9C77:AF42:C0A4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16:11 (UTC)[回复]
您建议我去问提删者,他所提删的图像不应该被删除的理由??-游蛇脱壳/克劳 2023年3月19日 (日) 17:00 (UTC)[回复]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Commons:Deletion_requests/2023/03/11 讨论页在这里,另外提报者的理由其实非常的荒唐。--BuenosDías 2023年3月21日 (二) 02:00 (UTC)[回复]
提报者已经成功说服管理员删除了多个档案,荒唐的不只限提报者。--Wpcpey留言2023年3月21日 (二) 13:30 (UTC)[回复]
上面诸位是不是搞错了什么,当事人说的是在本地上传图片做合理使用,跟共享资源没有关系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3月20日 (一) 01:28 (UTC)[回复]
你是说在本地上传吗?-- Matt Zhuang表示有事按“此”留言 2023年3月19日 (日) 16:26 (UTC)[回复]
@Matt Zhuang:是的,他就是这个意思,我之前也经常说如果情况合适的话在commons被删除的图片可以上载至本地。@Wcam:想咨询一下这样做是否符合zhwiki这里的版权规则。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28日 (二) 12:1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