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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浦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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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谭作人案的内容是不是放到谭作人条目中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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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律师代理的案件不少,如果只对一个案件大量描述,就显得不平衡。 --farm (talk) 2010年6月27日 (日) 01:34 (UTC)[回复]

我想先确定个框架,在编写别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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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么想的:浦志强主要的事迹就是维权案件,这个条目也是主要讨论案件内容的---检、辩、法院的相互攻防,让读者对案件本身能够很快的理解,从而对维权律师工作有深入的了解。放在谭作人条目恐怕不太合适。我正想办法压缩内容,做一个比较理想的框架,然后别的案件也可按此编写。这也是初步想法,不知可否,还请指正。Sa8 (留言) 2010年6月27日 (日) 09:16 (UTC)[回复]

或者另起一新条目,谭作人案。--farm (talk) 2010年6月28日 (一) 01:54 (UTC)[回复]

事实上我又压缩了一部分,格式也变了很多。这样的话在浦的条目里可以放3到4个案子,张西德诉《农民调查》和余秋雨的等。这样言论自由,公民权利的主张看起来就很有条理了。Sa8 (留言) 2010年6月28日 (一) 05:36 (UTC)[回复]

维权律师条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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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编写维权律师条目不应该忽略案件内容,至少应该把案件主要内容讲清楚,才能让读者知道维权的主要工作,事实上条目中谭作人案是在八、九个法律文案中精选出来的各方观点,内容已经压缩到极致,再减就说不清楚案件了。也就失掉介绍维权工作的意义了。 此条目还要添加别的案件,但是现在一手的法律文案还没搜集全,等浦律师公布相关资料后,再添加几个其他的案件,该条目就会完整的多了。Sa8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18:42 (UTC)[回复]

  • 另外我想先确定要编写的案件:
  1. 张西德诉《中国农民调查》案(公权力的制约问题)
  2. 嘎玛桑珠盗掘古墓葬罪(私人财产保护及暴力执法)
  3. 余秋雨诉肖夏林案(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

不知什么时候才能搜集全相关文案。AlexHe34 修改的页面,正在努力适应中,纠结啊Sa8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7:22 (UTC)[回复]

我那个表格的内容,每一行的不同列是用“||”两竖隔开的,也许编辑的时候不大好辨识。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8:04 (UTC)[回复]

例如:

{|class="wikitable" border="1"

!检方

!辩方

!合议庭

|-

|境外敌对分子王丹与其主动联系,并传送六四的宣传材料。谭作人王丹发了一份《六四我20周年纪念活动建议》电子邮件,建议在今年"六四"期间实施所谓的"六四全球华人义务献血活动",以纪念"六四"二十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手段,是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鼓动。控方提出的本项事实,系王丹与谭作人的私人电邮往来,不符合本罪的公开性、被煽动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征。

……


||谭作人以义务献血为名,声称要传承所谓“六四精神”,意在煽动民众与政府对立、对抗,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犯罪。 <nowiki>|}



谭作人案是否需要跟谭作人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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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很困扰我的事情,法庭交锋部分是展现维权律师工作的主要方面,在浦律师的条目中集结3,4个维权案子,即可展现维权律师的工作,又可很清楚的告诉读者“维权”所维护的各种公民权利,但是案件部分又会跟其他条目重合,或相近;例如:“谭案”。现在出现的情况是,浦律的条目中关于谭案的已经全部复制过去,到底该在那边取舍呢?Sa8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8:21 (UTC) 目前我倒不太在意格式的问题,主要是案件内容该留在那里呢?[回复]

窃以为现在谭作人条目的那种方法比较好,不至于让版面拖得太长。(现在我有点事情出去一下,如果不能及时回复请见谅!)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8:23 (UTC)[回复]
您好像还没搞清楚,两个不同的条目怎么可能有大段相同的内容呢?条目互相复制内容是不好的。Sa8 (留言)
那么一个案件的主体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呢?既然叫“谭作人案”为何不能出现在谭作人条目里呢?毕竟庭审辩论过程的内容包含了许多关于谭作人的资料。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9:12 (UTC)[回复]
我认为只能是一个条目使用,另一个条目用链接就好了。这是我编辑浦律条目的初衷:在浦律师的条目中集结3,4个维权案子,即可展现维权律师的工作,又可很清楚的告诉读者“维权”所维护的各种公民权利,在条目编写开始的时候就有这方面的讨论,到现在我也没有最终的意见。我个人认为就法律文案而言是相关司法人员的创作(法律文书是公共领域),所以就文案本身而言关系与律师更近一点。它体现了律师、检察院、合议庭对法律的理解,运用的也是律师的辩护才华。而对于谭作人更重要的是结果而不是内容。 Sa8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9:24 (UTC)[回复]
这样吧,先放在这,看看其他编辑者的意思如何?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7日 (二) 01:59 (UTC)[回复]
看看吧,反正这个条目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完成---就等浦律公开相关文案了,有可能某一天我实在受不了这表格了,会把它改掉,呵呵。Sa8 (留言) 2010年9月7日 (二) 08:09 (UTC)[回复]
请便。另外,我在网上找到一审辩护词全文,相信您应该已经有了。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7日 (二) 08:30 (UTC)[回复]
那个一辩的?谭案的都连接在表格上了Sa8 (留言) 2010年9月7日 (二) 09:10 (UTC)[回复]

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请中国大陆政府将这个人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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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可悲,一个这样为国努力奋斗的人权律师,竟然会被政府这样软禁,中国最有人权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51214/753166/維權律師浦志強案 涉罪7条微博留言曝光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51214/752527/維權律師浦志強今受審 北京维权者遭软禁/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36.225.96.201于2015-12-15 18:07加入。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 ——MurrayHsia 2015年12月17日 (四) 09:55 (UTC)[回复]


这是言论自由,宣传你P,wiki上也想玩张罗罪名这套?--36.225.99.141留言2015年12月22日 (二) 03:44 (UTC)[回复]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 ——MurrayHsia 2015年12月22日 (二) 06:03 (UTC)[回复]

(!)意见你快删,我看是你先被封禁,还是你乱删别人留言被封禁。--36.225.97.51留言2016年4月29日 (五) 07:16 (UTC)[回复]

条目编写得太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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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我们是谁?维基人?望改进条目。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 ——MurrayHsia 2015年12月17日 (四) 10:00 (UTC)[回复]


过度主观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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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段落,过度主观,没有证据请勿胡乱指控(这可是人家的生平,别想抹黑别人)


涉嫌收集顾客资讯?什么样的资讯? 客人三围? 客人裸照?

寻衅滋事? 那很好,有没有监视器画面可以证明他有跟人打架?(这够明了了吧) 一份证据一份话,这边可是wiki,不是你家后院


其部分微博个人言论偏激、以及涉嫌收集顾客私人资料等因素,他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36.225.99.141对话贡献)加入。

可笑的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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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自由的国家啊,发微博就可以判刑3年,还只需要国家说就可判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51222/758242/paperart_right 中国维权律师浦志强 今获判3年徒刑 --36.225.99.141留言2015年12月22日 (二) 03:48 (UTC)[回复]

  • 这些言论能不能发到自己的博客上去?这里是讨论词条该怎么写的地方,不是讨论浦志强怎么样的地方。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 ——MurrayHsia 2015年12月22日 (二) 06:03 (UTC)[回复]

(-)反对 这在事实上的陈述,你想反对也找好的理由吧。--36.225.97.51留言2016年4月29日 (五) 07:14 (UTC)[回复]

浦志强被吊销律师执照 做行政打杂 | 即时新闻 | 20160429 | 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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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60429/849667/

缺乏中立性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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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罪证据就是那几条微博?

2.唯一可以用的就是国家颠覆罪,唯一可以抹黑斗争无辜人的玩法,老招数了。

3.明明是法院,竟然连西方都可以拉出来牵拖,是小孩子斗嘴? 懂法律的看到快笑倒在第了。
phoenix --36.225.97.51留言2016年4月29日 (五) 07:31 (UTC)[回复]



环球时报评论则对此反驳,表示浦不上诉是他和代理律师接受这一判决的标志性信号。其署名单仁平的评论文章认为西方批评是价值观优先的,没有考虑中国法律与浦案判决的契合度。文中强调,言论自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权利,中国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划设言论自由边界;判决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证据的。[1][来源请求]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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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浦志强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8月2日 (四) 04:13 (UTC)[回复]

  1. ^ 单仁平:浦志强案已判,西方干预余兴未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