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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江岷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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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岷钦投书m:OTRS(Ticket#: 2007042410001701 ),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我是台北大学教授江岷钦,谢谢维基百科收录我的资料。

但是贵网页(如下)最近竟然增加个人法律诉讼内容与贵版人物介绍的风格完全不合,已成校园斗争的延伸园地。 基于个人隐私权利之保障,我昨日上网删除我个人资料,但今日又被重贴回去。

我郑重声明:我不愿意将个人资料张贴在维基百科的网页上,请尊重我的权利。

Untit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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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暂时删除了相关章节,但是请大家讨论一下这样做是否应当?也请熟悉台湾法律中有关隐私权的用户协助提供法律建议。如果应该删除,我会使用m:signright权限彻底删除相关内容--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4月24日 (二) 05:48 (UTC)[回复]

生者传记方针里面没有么?—Skyfiler 2007年4月24日 (二) 14:49 (UTC)[回复]
但在历史版本中已找不到该法律诉讼内容,现在已无从审查也无从讨论。不知书生开此讨论的用意何在?
话说回来,这类内容可能不是江先生嚷嚷几句就能要人噤口的。而且江先生的要求是:“我郑重声明:我不愿意将个人资料张贴在维基百科的网页上,请尊重我的权利。”意思是所有个人资料,不是只有法律诉讼内容,所以要删掉江岷钦这个条目?--百楽兎 2007年4月24日 (二) 15:37 (UTC)[回复]
最好致信其本人,问清楚他的意思吧。金翅大鹏鸟(talk) 2007年4月25日 (三) 01:43 (UTC)[回复]
我不清楚实际情况,但我认为只要资料 1.已向公众公开 及 2.可供查证,而资料来自具权威的来源,如传媒 ,不应因为当事人不愿意而不在维基百科收录。我们的工作只是中立持平地叙述事情,不能因当事人的不满而扭曲或回避事实。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4月26日 (四) 14:13 (UTC)[回复]
同意user:Kevinhksouth的说法,不能因为当事人抗议就轻易删除已公开且可供查证,而资料来自具权威的来源的资料,无论正负面。更何况该人已是常在媒体出现的知名公众人物。诉讼案如果是已经由媒体广为报导,更不能说删就删。—Ellery 2007年4月27日 (五) 16:34 (UTC)[回复]
从这一讨论,我想起了昔日方尚文条目的争议。有些问题我想大家必须思考一下:究竟Wikipedia:生者传记的“权力”大到了什么?可以因为传主的投诉而删除所有负面资料?而什么是传主口中的“个人资料”(是指“个人法律诉讼内容”还是其他)?已经由传媒报导过的诉讼案内容又算不算“个人资料”?我理解生者传记的要点是:1. “持使用高质量的参考文献——特别是个人生活细节。”2. “编辑者应自在世人物传记及其讨论页移除任何无列明来源或所倚赖之来源不符合Wikipedia:可靠来源所列准则的负面资料。”反之,如果负面资料来源符合Wikipedia:可靠来源的原则,又是否可以列出这些负面的资料呢?
就此条目而言,条目所涉及的诉讼案经过台湾的中华日报中广新闻网的报导(传媒似乎主要集中一审报导,上诉的报导找不到,只找到法院裁决书,还有一篇和此事始末有关的报导,来自东森新闻。)这算不算Wikipedia:可靠来源?我想大家可就此个案仔细讨论。—Charlotte1125 2007年4月27日 (五) 18:04 (UTC)[回复]

我觉得,只要是真实的,公开的,不会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都可以收录。而不是依照个人意见处理。。假如我是秦桧,我是不是可以要求维基删除秦桧的条目,理由是它把我写成了坏人?—叶平 2007年4月30日 (一) 06:25 (UTC)[回复]

我不赞同删除江先生的个人资料,甚至诉讼资料也不应删除,江先生作为国立大学的教授,一言一行本即为学生师法之对象,其学术论文是否涉及抄袭经法院判决,更非与公益无涉,再者,江先生为公众人物,其与他人对簿公堂之资料早已由法院公诸于世,维基百科只要适当引述来源,并无涉及隐私权之侵害,收录上述资料,自非无由。--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5月1日 (二) 11:08 (UTC)[回复]
赞同叶平兄和虎兄的说法,只要适当引述来源,无涉及隐私权之侵害,收录并无不可。—Jasonzhuocn 2007年5月3日 (四) 17:30 (UTC)[回复]
维基百科的方针以中立为原则,并且不得原创研究,也就是需要陈述事实。条目中的状况如何我不清楚,但是如果没有违反中立以及明列了来源依据,则在台湾会因为事实之陈述无法构成毁谤或是侮辱。侵犯隐私权问题,在明列了来源之下,更加是不可能成立。民法中的名誉权在审判时或许可能造成违法,但是条目中如果陈述状况是以事实客观性的写出,一般也不会构成违法。由于如此,在台湾某些媒体常常都会指名道姓的去报导一个未经过确定的事实,而这些被报导者即使提出诉讼也很难打赢官司。维基百科状况除非条目明显有偏差报导,或是加上原创研究等私人感想之类,否则不宜删除。即使当事者本人有异议,理应向资料来源去申诉,而非以个人是否愿意为由来这里抹灭事实之陈述,否则就是严重违反中立原则。不过,像这样一个小人物到处都是,虽然有报导,但是真的值得为他写这个条目吗?→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5月10日 (四) 02:23 (UTC)[回复]
虽然我很讨厌江先生,但我个人对于这个条目的想法比较不一样,观察之前的编辑,很明显是只叙述对江先生不利的事实,这完全是偏颇的内容,纵使内容是可查证的事实,但整个条目明显偏颇是相当不适宜的,我认为应该在内容扩充江先生的其他事宜后,再将此部分回复,否则很难不让人有刻意放大江先生缺点的联想,我若是当事人,看了也会很火大,一个只骂人缺点没有优点的条目是不适当的,难不成江先生真的罪大恶极到这个程度?他都没有优点吗?就算讨厌他也不应该保留一个带有攻击他意味的条目内容--robinhou 2007年5月10日 (四) 11:20 (UTC)[回复]
同意以上的说法,虽然我先前不赞同以隐私权为理由删除那些诉讼资讯(因为是已经公开的事实,根据法院的公告),但是江教授一定有其他方面值得记载,不应该只有写入这一件诉讼案,而应加入更多有关于其学术思想、研究成果等的内容,以符合比例原则。--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6月19日 (二) 15:49 (UTC)[回复]


◎有关诉讼相关的资料,已有高等法院判决书做最后定谳,判定江教授胜诉。全文如下:http://instantjustice2006.blogspot.com/ --Dingruogu注:作者为Eureka 2008

请仔细读一下上面的讨论和Wikipedia:可靠来源。另外这是一个Wikipedia:讨论页,请遵守Wikipedia:讨论页指导方针:最新的意见置于页面最底,用四个波浪线加上签名--Dingruogu (留言) 2009年2月7日 (六) 08:28 (UTC)[回复]



请您给出江先生及其支持者blog以外的来源,自己为自己辩白很难令人信服,也不符合Wikipedia:可靠来源的标准。希望您不要简单的删除不利于江先生的陈述,除非您能提供符合Wikipedia:可靠来源标准的材料。不过,您可以将不利于江先生的陈述修改的更为客观、有据可查,或者如前面讨论的那样,加入更多有关于其学术思想、研究成果等的内容。--Dingruogu (留言) 2009年2月7日 (六) 09:18 (UTC)[回复]


◎您说的很对。司法院公告的判决书,请您参考。判决书全文收录在司法院判决书数据库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法院名称:台湾高等法院,判决类别:刑事,判决字号:95年上易字第1985号。Eureka 2008 (留言) 2009年2月7日 (六) 15:35 (UTC)Eureka 2008[回复]

鱼翅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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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k (留言) 2009年7月16日 (四) 10:23 (UTC)[回复]

--Yyk (留言) 2009年7月18日 (六) 23:3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