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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残存国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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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处理存档过程中至少有一个链接发生了错误。 下面是遇到错误的链接及其错误原因:

这是针对这些链接的唯一一次通知,未来将不再尝试存档这些链接。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9年1月22日 (二) 12:27 (UTC)[回复]

避免将PRC和ROC描述为两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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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sj方针WP:BIAS_POLITICS有言:“维基百科对于“海峡两岸究竟是一个国家或是两个国家”所选择的立场是保持沉默”。阁下的更动将会违反这一规定。而且原先的版本存在已久,是属于稳定的内容。阁下的更动引发了其他编者反对,因此阁下应先在这里与其他编者取得共识之后才能更动。--Matt Smith留言2019年8月19日 (一) 15:20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被广泛承认的国家,这和两岸是一个国家还是两个国家有何关系?请@Matt Smith 阁下说明 Hhsj留言2019年8月19日 (一) 15:27 (UTC)[回复]
在前后文有ROC的情况下,不应将PRC描述为国家,因此“国家/政权”较妥当。--Matt Smith留言2019年8月19日 (一) 15:49 (UTC)[回复]
我重复我的问题: PRC是受广泛承认的国家,这和两岸是一个国家还是两个国家有何关系? 请正面回答
另外“在前后文有ROC的情况下,不应将PRC描述为国家”这是阁下的发明专利?方针可没这么写 Hhsj留言2019年8月19日 (一) 18:09 (UTC)[回复]
敝人认为,在这个例子中,将PRC描写为国家仿佛是声称海峡左岸是一个国家、ROC与PRC不属于一国。
另外,请阁下留言时使用:符号进行缩排。详情请见Wikipedia:讨论页指引#排版。--Matt Smith留言2019年8月19日 (一) 23:46 (UTC)[回复]
“仿佛是声称。。”这纯粹是阁下的个人观点,而且你也在用“仿佛“这样的词,凸显出其实将PRC描写成国家和两岸到底是一个国家还是两个国家其实没有必然联系,只是你的个人感觉和理解。 Hhsj留言2019年8月20日 (二) 05:20 (UTC)[回复]
敝人确实是在表达个人观点。阁下不妨在“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新增话题,询问更多编者的意见。无论结果如何,敝人都尊重。--Matt Smith留言2019年8月20日 (二) 06:53 (UTC)[回复]

中华民国一节与其他当代残存国家合并列表是否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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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Smith:中华民国之残存国家性质因其中央政府驻地之主权归属问题,自有争议无讹,部分残存国家己身未具争议亦确臻显灼(如乌克兰),鄙人先前编辑确有思虑不周之处,阁下不吝珠玉,谨此致谢。然私以为基于残存国家条目之定义,苟其他亦具争议之当代残存国家(如塞浦路斯巴勒斯坦国)未同列其下,似宜将中华民国与列表中其他当代残存国家并列,以求一致。且阁下回退说明曰“中华民国是否为残存国家无普遍结论”,然回顾残存国家定义,中华民国确自始未曾变更其对大陆地区之主权声张及其领土主张,亦仅事实控制小部分领土(即台湾地区),故应符合残存国家定义,至为灼然。又阁下回退后原条目中既存有关台湾地位未定论中华民国公告疆域区划等补充说明,合并后仍得酌情保留于说明或备注,惟与本列表主题无涉或关系较微之局部参考文献或可考虑调整。--Kleiberliu0812留言2023年12月24日 (日) 16:11 (UTC)[回复]

这种严肃的事情必须有可靠来源支持才可以写。请问有没有数量足够的可靠来源说ROC是残存国家,以至于形成了普遍结论?--Matt Smith留言2023年12月24日 (日) 16:43 (UTC)[回复]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也是说不通的。如果要主张ROC是残存国家,那么首先就要厘清ROC究竟是哪一个国家的残存国家,中国吗?这说不通,因为国际社会现在认为中国是PRC,因此在国际社会来看,现在的中国并非残存国家。那么ROC难道是无关中国的另一个独立国家的残存国家吗?这一样有争议,ROC的定位不只在国际上有争议,在台湾也缺乏共识。--Matt Smith留言2023年12月25日 (一) 02:47 (UTC)[回复]
阁下如认参考资料及来源出处尚有不周之处,烦请不吝金玉,惟无误部分如未占大部,可不必一体回退,仅须针对阁下认为参考资料或他处不足之处另行斧正、删除或补充,便宜后续编辑者及读者之可靠资料来源或资讯。
阁下赐覆中提及由法律层面分析一事,容有疑义。中华民国系属何国之残存性质,倘回顾残存国家条目之定义,并非完全如阁下所言以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或承认与否为判断依据,而关乎该国或该政权之宣称或主张与现实领土控制情形之异同。既有或既定符合前揭残存国家定义之事实,似难非谓“普边结论”,亦与所谓共识与否无关。阁下如欲质疑其定义所系或对其释义另有高见或益加可信来源支撑,理合寻求阁下所称“可靠来源支持”以更动或修正前揭条目。故若敝人未曲解阁下回复旨意,阁下如独以国际社会目前所认为中国代表政权之不同,便导至“中国并非残存国家”与“中华民国并非残存国家”此二结论,恐有混淆“国际对中国代表权之承认”与“中华民国是否作为残存国家之存在”二者之处,建请釐明。另有关阁下提及中华民国于国际上之定位争议,似非本条目讨论直接有关范围,故除与中华民国是否为残存国家之争议相关者外(如台湾主权归属问题,即密切关系中华民国是否为残存国家之争议,依拙见则仍有其置于本列表中之重要性),或可暂不列入本条目。再者,阁下所疑中华民国于国际定位争议及在台湾之共识情形,较适合─亦已有─由其他既有有关条目及分类(如中华民国的名称台湾的名称等)详有叙述,自可酌情加注有关连结说明,方便读者理解,敝人方经阁下回退之说明亦已述及阁下所提若点争议,惟应毋庸迳使冗列于本列表。
--Kleiberliu0812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8:11 (UTC)[回复]
残存国家之认定应参考权威的法学来源的大多数意见,例如国际法学者、国际法期刊,不宜由维基编者自行认定。--Matt Smith留言2024年1月8日 (一) 02:33 (UTC)[回复]
有关中华民国是否为残存国家一节,前与阁下讨论确无共识形成。惟鄙人未曾如阁下所诬忽视共识方针以为强加观点,先前所编辑版本固犹有力绌之处,留俟各编者补正,然亦已于句末说明其争议之存在及所系主权争议,且未尝不以讨论尽力与阁下或其他编者取得共识,并无自行认定或迳为断言之处,请明察。
阁下明示鄙人有关可靠来源方针,感荷无已。鄙人所曾增补之部分参考文献或未言明,确未尽符;惟窃查阁下所退及“长期较稳定版本”有关中华民国部分来源似亦未有直接明确支持,或与残存国家之认定或定义无涉。又阁下提及之权威法学来源,虽不失为可靠来源,亦尚非唯一可靠来源。
鉴于本条目刻正滞于半保护状态,鄙人向秉维持尊重方针及规范立场,共识形成前仍暂不恢复原无争议部分编辑。唯私揣阁下于本条目列表格式之调整卓识,或以残存国家认定上之争议应予独列,则其他亦尚具争议之残存国家(如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等)同拟列其下以求一致,可否之处,敬请鉴察。
--Kleiberliu0812留言2024年2月25日 (日) 07:12 (UTC)[回复]
敝人不认为自己诬赖阁下。在讨论页没有共识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就是不遵守共识方针,这一点无庸置疑。
文言文虽然博大精深,可惜敝人还无法完全看懂。请阁下将留言的最末段以白话文解释一下。谢谢。--Matt Smith留言2024年2月25日 (日) 11:49 (UTC)[回复]
阁下所称在讨论页无共识下擅行操作未尽属事实,敝人编辑获回退后确曾尝试以妥协性编辑回应,亦曾以讨论形式与阁下相图其共识;惟惜先前共识尚未形成,并无共识可循。至前则讨论最末段,本人揣测阁下卓见或许认为有争议的残存国家皆应单独列表于其他列表中的残存国家之外,则除中华民国外,其他残存国家状态同样仍具争议的残存国家是否应当同列一表?若否,中华民国不并列于其他残存国家列表,似亦未见其必要。--Kleiberliu0812留言2024年3月3日 (日) 17:42 (UTC)[回复]
是否存在擅自操作,自有公评。敝人不想再争论。
其它国家的情况,敝人目前不管。阁下想列入有争议的段落也可。--Matt Smith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2:35 (UTC)[回复]

请求管理员协助恢复争议内容至先前的长期稳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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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 721tx对于ROC是否为残存国家,先前的讨论都没有共识。但是User:Kleiberliu0812和IP人士无视方针WP:共识,直接将他们的观点强加入条目。维基百科不能被如此利用。无论他们认为自己多么有理有据,在与其他编者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都应该先寻求共识再编辑,而不是自行操作、违反方针WP:共识。

其实,他们的理据乍看之下有理,但是根本不符合方针。例如方针WP:NOR明言:“即便是一段来源充足的内容,如果你在其中撰写了与来源全文无关的文字,或者提出了来源中没有直接和明确支持的立场,你同样进行了原创研究”。他们所主张的来源根本没有直接和明确表示中华民国是残存国家。再者,敝人认为残存国家之定义是严肃的,应该参照权威的法学来源的多数意见,而目前的来源没有一项是如此。

有鉴于此,敝人请求阁下协助恢复ROC的部分至先前的长期稳定版本。敝人已经在自己的沙盒,以目前的条目内容为基础,单独将ROC的部分更改为先前的长期稳定版本。阁下只要复制沙盒的源代码、套用到条目中即可。--Matt Smith留言2024年2月13日 (二) 02:53‎ (UTC)[回复]

更改维基文本至指定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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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国家/政权”和“争议有关国家/政权”中的两个争议方(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维基文本改为“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中“指定样式表”中的指定样式。
...[[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ROC}}... ...{{PRC}}...
预览更改
片段: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 片段: 中華民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上我写的文本中的双方排名不分先后,并没有谁在前谁在后之分,敝人仅仅是将维基文本前面加上了国旗,请求各位维基人不要针对我。 -- lauid NeXT 2024年3月29日 (五) 07:0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