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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林默娘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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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默娘半身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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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雕像其下方有一块横置的黑色碑石,碑文:

林默娘公园
市长许添财 题
2004年4月


--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5日 (三) 22:06 (UTC)[回复]

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关于林默娘公园侵权,原作者有以下的评语。请有关方面复检:
‘最早的引用来源为报纸,不管是市政府网站,还是那位老师都是依据报纸,皆为第二手来源。陈述、转述事情的经过客观描述,不等于侵害版权的范围,阁下可以去查什么叫合理的引用,只要提供出处来源为何即可,我是照“联合报”的规定。市政府与老师并无发表个人感想或创见,并不属于侵害版权。阁下可以去看我已编过这么多条目,很少有不过关的情形。而您为何滥以自身之片面理解断定为侵权呢?让人觉得有失专业。另请问阁下又是任什么维基职务?是否有权介入?是否有权限查询“联合知识库”,或无此管道,哪能随意以网络之第二手资料判断?--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3日 (一) 13:32 (UTC)[回复]

政府发放新闻稿就是提供给各媒体、各单位机构,有一个统一的官方说法才发送的,照阁下这种判断,大家不就要把新闻稿修改得乱七八糟?著作权法“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但专论、评论、评析等,或图片、照片、影片等则不在此限,请阁下先好好做功课。--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3日 (一) 14:45 (UTC)[回复]

Nivekin请留言 2010年12月13日 (一) 15:23 (UTC)[回复]

  • 怀疑侵权页:
基本上市长的话可以去掉了吧?因为出处都已经都标明了。而且那句话是转述他的话,就连市政府的撰文者也没有著作权,任何报纸都可以引用市长的话。其他质疑的部分一般是用[来源请求]的模板吧?为什么滥用怀疑侵权的模板?上面为什么用google呈现,google是最初来源吗?所以阁下之意是侵犯google的著作权吗?--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3日 (一) 16:17 (UTC)[回复]
新闻稿的事先不提。阁下是否是因为看到安平林默娘公园提到“本网页摄影、制作:郭长成老师”,误以为是最初来源?但他只负责网页与摄影的制作,并未声明该文由他撰写。另摄影时间在2007年,距离公园开幕已过三年,撰文又似报导新闻的口吻,一个老师撰写这种文章的可能性不大。引用此处是否恰当?是否谨慎?故无法确定来源时,应该挂上{{来源请求}}的模板,要求改善。“林默娘雕像有别于一般寺庙中的神像,而是以少女面貌呈现”只能算是保守的实写,离抄袭原创研究、独特的文学笔法还有段距离。像于这样原封不动摘取一、两句,又属于“合理使用”的灰色地带,挂上{{侵权}}太严厉了,最多要求改写而已,或在不失原意的前提由阁下来改写,亦无不可。之前我被别人挂了三、四次{{侵权}}模板,也没有怨言乖乖改写,那是因为他们查得很彻底,又有个维基职务,让人心服口服。没弄清楚就挂上{{侵权}}模板,形同借查侵权之名行破坏之实,其祸害是一样的。--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4日 (二) 06:22 (UTC)[回复]
从以上几段描述可以先想到几个问题:
一、是否属于客观事实、可大量公开之描述?
二、最初来源已经很明确了,为何还用google呈现?
三、最初来源是否有版权所有之声告?合理使用为何?

--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3日 (一) 16:17 (UTC)[回复]

市政府发布新闻稿,原本就是希望让资讯公开化、去利用,而不是像过去还要转由新闻媒体发送,也不易因时间久远也难以追溯,大家有需要上网就能查得到。如果这样都还可以扯到侵权,那不如让资讯封闭更好,又不是非得用google才能编条目,google不该这样拿来用的。--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3日 (一) 16:59 (UTC)[回复]
著作权法:“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13日 (一) 17:27 (UTC)[回复]
  • (!)意见:版权应该是根据该作品最初的来源来看,就像维基的内容出现在百度也应该以维基的版权宣告为准,反之若是百度的文章出现在维基也应该以百度的版权宣告为准。因此若某文章在最初发表处是“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即是没有人可持有其版权,可说是已位于公有领域之中,不能因为被某处转载后版权就变成他的。就像我在我私人的网站刊出红楼梦全文,红楼梦的版权也不会因此变成我的。--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14日 (二) 03:31 (UTC)[回复]
  • 如果有人将他的文章首先放在百度等版权所有的网站上公布而没有在文章里另外宣告版权的话,那么即使本人没有意愿,但恐怕得依照这些网站的版权宣告来处理——即他的文章变成这些网站所有。当然,具体情况还是得看该网站详细的版权宣告而定--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14日 (二) 04:19 (UTC)[回复]
    • 再来一个假设性问题, 如果新闻稿的原作者或机构把文章放在百度等版权所有的网站上公布而没有在文章里另外宣告版权,会不会出现问题?—Nivekin请留言 2010年12月14日 (二) 05:53 (UTC)[回复]
      • (:)回应:这个可能要看各地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以这次林默娘公园的例子来说,由于所依据的新闻稿是公务员基于职务所写的新闻稿,依照法律“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注意不是所有的新闻稿,是只有公务员执行职务所写的新闻稿才没有著作权),所以不管发布在哪里都没有人可以宣告对它拥有著作权。而一般公司自己所写的新闻稿,则要看该公司是如何宣告版权的,而在未特别声明的情况下,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将版权视为该公司所有。--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14日 (二) 11:0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