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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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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明(16世纪—17世纪),公兆广东广州府东莞县[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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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明是万历七年(1579年)的举人,授新喻教谕,升浙江奉化知县,刚到任就推出谕俗十五章,劝民归化、户口没有负租,诉讼立刻审理,吏胥无发从中索去金钱,拿出半日粮即得到平反,人称“黄半仙”。邻县权贵请求他做不法事,他严正拒绝,被对方中伤而调为平和知县,后官至汉阳通判[1][2]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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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民国《东莞县志·卷五十九·人物略六》:黄应明,字公兆,邑人,万历七年举人 阮通志 ,授新喻教谕,升浙江奉化令 张志 ,甫至邑出谕俗十五章,劝民从化,狱至立折,吏胥无从索一钱,持半日粮即得平反,时有黄半仙之谣。邻邑权贵以骫法事,峻拒之,为所阴中 《浙江通志》 ,调福建韶安【平和】,后陞知州 张志 ,仕终汉阳别驾 阮通志 。子成章,字德成,弱不好弄言无戏谑,安贫守道,有儒者宁静之槩,崇祯三年举于乡。 周志
  2. ^ 光绪《奉化县志·卷十八·名宦传》:黄应明,东莞举人任奉化,甫至邑出谕俗十五章劝民从化,村无怒吏、户无负租,讼至立决,吏胥无从索一钱,持半日粮即得平反,时有“黄半升”之谣;邻邑权贵以骪法事嘱,必峻拒之,为所阴中竟以调去,任终汉阳别驾。 康熙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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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国《东莞县志》·卷五十九·人物略六
  • 光绪《奉化县志》·卷十八·名宦传
官衔
前任:
樊毂
明朝奉化县知县
1601年-1603年
继任:
陈文炤
前任:
邱惟峻
明朝平和县知县
1603年-1609年
继任:
蓝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