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方式动议
外观
动议 | 程序动议 |
---|---|
位阶 | 即时优先 |
附议 | 需要 |
讨论 | 不可以 |
复议 | 可以 |
修正 | 可以 |
表决 | 半数通过 |
表决方式动议(motions relating to methods of voting and the polls)是一项议事程序,旨在决定表决方式,或决定是否关闭/重开表决,通常用于与会者不认同主席裁定之表决方式,属于程序动议的一种。假若将表决之主动议特别重要、具争议性,也可提出表决方式动议,改采较为慎重的表决方式[1]。根据《罗伯特议事规则》,表决方式动议需要附议,可以重提、修正,但不可以讨论;在位阶上即时优先[2]。
在议事策略上,少数方若无力阻止争议性议案通过,便可提出表决方式动议改采记名表决,强制秘书人员将表决时的赞成、反对方支持者名单记录到会议记录上,以示与会者对表决结果之负责。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罗传贤. 《會議管理與法制》. 台北市: 五南出版. 2006年9月: 191–192. ISBN 9571144568 (中文(台湾)).
- ^ Henry M. Robert; Daniel H. Honemann; Thomas J. Balch; William J. Evans; Sarah Corbin Robert. 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10. Da Capo Press. 2010年11月: 416. ISBN 073820384X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