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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利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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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利南
Byron Brenan
英国驻上海总领事
任期
1899年5月13日—1901年7月5日
君主维多利亚(1901年止)
爱德华七世(1901年起)
前任哲美逊
继任霍必澜
个人资料
出生1847年12月7日
 法国
逝世1927年2月28日(1927岁—02—28)(79岁)
 英国伦敦

璧利南CMG[?](英语:Byron Brenan,1847年12月7日—1927年2月28日),又作白利南布利南英国外交官和“中国通”,1899年至1901年担任英国驻上海总领事

璧利南拥有英格兰爱尔兰血统,他的二哥布廉恩长年任职于大清海关总税务司署,布廉恩其中三名侄儿子也是外交官出身,包括由1930年至1937年间同样曾任英国驻沪总领事的璧约翰爵士。璧利南1866年加入外交部,旋获派驻中国,早年先后于广州上海北京芜湖天津等地任职,其后于1883年至1885年出任烟台领事,以及在1885年至1893年出任京津领事,任内曾于1886年6月至9月代表英政府前往香港参与一个鸦片联合委员会会议,促成委员会签订《管理香港洋药事宜章程》。

1893年至1898年出任英国驻广州领事期间,璧利南参与应对内地有关于1894年香港鼠疫的谣言,以及孙中山推动的反清革命运动,后来还于1897年跟两广总督谭锺麟交涉香港拓界事宜,促成《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在1898年签订。此外,他任内于1895年获英政府委任为特别专员,负责考察英国在远东各地的商贸情况,其后于1897年发表《中国通商口岸贸易状况报告书》。

璧利南于1898年起署任驻沪总领,翌年实任。任内,他于1898年戊戌政变期间协助营救康有为逃离清廷追捕,并于1899年成功向清廷交涉把上海公共租界的总面积扩大超过三倍至33,503亩。为肯他在上海任内的表现,工部局董事局特于璧利南1901年7月退休的时候,将租界一条新建道路命名为白利南路。璧利南在华任职前后35年,他退休返回英国后继续关注中国事务,并于1906年创立中国学会,担任名誉秘书,到1926年因健康问题才淡出会务。他于1927年在伦敦病逝,终年79岁。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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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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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约翰爵士
(1883年-1953年)

璧利南拥有英格兰爱尔兰血统,[1]1847年12月7日生于法国[2]他的父亲陆军上校爱德华·费兹杰罗·布雷南(Colonel Edward Fitzgerald Brenan,1814年-1872年)和艾米莉·辛普森(Emily Simpson,1818年-1863年)当时是侨居于法国布列塔尼城镇迪南英国人[1][3]璧利南的父母育有三子两女,在三名儿子当中,璧利南排行最后,他的长兄名叫杰拉德·布雷南(Gerald Brenan),其同样名叫杰拉德·布雷南(1894年-1987年)的孙儿后来成为英国的西班牙历史和文化作家,并曾先后获军功十字勋章CBE勋衔[4][5]至于璧利南的二哥布廉恩(Edward Vincent Brenan,1846年-1915年)长年任职于大清海关总税务司署,官至海关税务司,[6]1908年获清廷赏赐第三等第一品御赐双龙宝星[7]

璧利南可谓来自外交家族,除了二哥布廉恩任职于大清海关总税务司署,布廉恩的长子璧约翰爵士也在1930年至1937年担任英国驻上海总领事,曾获英廷颁授KCMG勋衔[8]而布廉恩的二子特伦斯·文森特·布雷南(Terence Vincent Brenan,1887年-1974年)和四子埃里克·休·布雷南(Eric Hugh Brenan,1892年-1966年)也是英国外交官,前者曾先后担任英国驻突尼斯首都突尼斯摩洛哥首都拉巴特总领事,1943年至1953年在黎巴嫩首都贝鲁特担任中东阿拉伯研究中心总监,曾获CBE勋衔;[9]后者曾派驻中国,但后来退出外交界并移民美国[10][11]

在华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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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利南童年随家人由法国迁居英国海峡群岛泽西岛[1]并接受私人教育。[2]1866年7月,未满19岁的他通过考核获英国外交部聘用,首先派驻满清担任见习传译员,两年后于1868年12月转任三级助理,1872年12月和1874年10月再分别升任二级助理和一级助理。[12]早年他曾经多次派驻不同地方署任传译员一职,当中包括广州(1871年和1872年)、上海(1873年)和汉口(1875年),[12]在广州任职期间,他曾代表英方在1872年联同清廷代表检验由香港政府运到的新一批鹰洋,以便让该批鹰洋在广东各地流通。[13]升任一级助理后,他曾经两度在北京署任助理汉务秘书(1875年11月-1877年2月;及1877年7月-1878年3月),其后更署任汉务秘书(1878年3月-1880年9月;及1880年10月-11月)。[12]1880年2月,璧利南首度升任领事,派驻芜湖,初时仍继续署任汉务秘书,任内也曾于1882年和1883年两度署任天津领事。[12]他后来于1883年7月调任烟台领事,1885年12月再调任天津和北京领事。[12]

鸦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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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马湾九龙关碑石,设于《管理香港洋药事宜章程》签订之后的1887年

在京津担任领事期间,璧利南于1886年6月至9月代表英政府在香港参与一个鸦片联合委员会会议,[12]与会的尚有代表香港政府的副按察司罗素,以及清廷的两名联合代表,即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爵士江海关道邵友濂[14]委员会乃根据中英两国签订的1876年《烟台条约》和1885年《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召开,[注 1]负责处理粤海关(隶属地方而不从属于由英人掌控的大清海关)被指干扰往来香港和内地帆船贸易的问题,以及进口鸦片由香港走私到内地的情况。[16][14]

委员会同年9月11日签署《管理香港洋药事宜章程》,议决由港府立法制定一系列措施规管鸦片的转口贸易[注 2]并促成大清海关于1887年3月在九龙华界地方直接设置九龙关,依据《续增专条》对进口鸦片实施“税厘并征”,取代过往由粤海关辖下的汲水门九龙司长洲佛头洲四个税厂(即“新香六厂”其中四厂)对出入香港船只抽税的职能,从而化解长达20年的“香港封锁”问题。[15][25][26][27]

另一方面,毗邻香港的澳门虽然由葡萄牙实际管治,但法律上仍属内地,这使到清廷对香港的进口货物照抽洋税之际,经澳门进口内地的货物却可减免高达一半的税款。[28]为堵塞洋货和鸦片改经澳门进口以规避征税的漏洞,《章程》进一步规定澳门要仿照香港对进口鸦片实施同等的转口规管,以及设置同等的税务机关。[29]

在这个背景下,大清海关在1887年4月于澳门边界设置拱北关直接抽税,以取代粤海关辖下的马留洲前山寨两个税厂(即“新香六厂”余下两厂)。[25][27][30]在赫德及其副手金登干介入下,萄国更乘机借抽税事宜重提澳门主权问题,促使清廷与葡国在1887年3月和12月先后签订《中葡里斯本草约》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承认澳门由葡国永居和治理,这意味清廷的税厘虽然透过《章程》得以确保,但却因此正式失去澳门主权。[31]

广州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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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利南在天津和北京担任领事八年后,于1893年6月调任广州领事。[12]上任不久以后,香港于1894年爆发鼠疫,夺去多人性命。[32]由于当时居港华人西方医学并不了解,西医孕妇剖腹一类的谣言顿时四起,[32]甚至传到佛山东莞两地后,当地有人公开张贴煽动性标语,声称港府防疫不力,呼吁民众袭击外籍人士报复,引起外侨恐慌。[33]有见及此,时任两广总督李瀚章在璧利南敦促下于1894年6月向两地发表公告辟谣,澄清所有选择入住香港东华医院的病人均接受中医治疗,该院不会施行任何解剖检验。[33]

孙中山
(1866年-1925年)

此外,璧利南任内见证反清革命运动的兴起,其中孙中山等人在1894年成立兴中会后,即计划于1895年10月策动广州起义[34]可是,由于密谋败露,起义流产,孙中山急从广州城逃往澳门,后再转抵香港避难。[34]事后,时任两广总督谭锺麟向璧利南交涉,要求港府引渡孙中山等起事者,孙中山遂被迫离港前赴日本,其后再转往夏威夷[34]

孙中山在外流亡期间,璧利南协助港府收集有关于孙中山的情报,并得悉孙中山正在夏威夷筹募经费,积极计划返回广州策划另一场起义。[35][36][37]当时港府一方面受到广东当局的压力,另一方面不愿孙中山在港增添麻烦,结果促使香港总督罗便臣爵士于1896年3月4月首向孙中山发出驱逐令,指明孙中山五年内不可再踏足香港。[38][37]事实上,璧利南曾在内部报告中认为孙中山“有点聪明、在香港为人熟悉;虽然他自称是基督徒,但和他相关的传道会却对其虔诚心存有怀疑”;[39]他担心兴中会具有基督教背景,其在内地的革命活动有可能对西方在华传教士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40]

璧利南在任广州领事任内,也曾参与英国对清廷关于租借新界以拓展香港界址的交涉。[41]在他与谭锺麟的交涉当中,更迫使后者于1897年12月表示清廷“不难就略为展拓一事作出安排”。[41]在时任英国驻华公使窦纳乐爵士向清廷施加进一步压力下,清廷终于1898年6月9日与英国在北京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由同年7月1日起租借新界,为期99年,直到1997年6月30日止。[42]不过,《专条》未及签订之前,璧利南已经调离广州。[12]

针对中英贸易议题,璧利南曾于1895年11月获英政府委任为特别专员,负责考察英国在远东的商贸情况,所到之处包括中国的主要通商口岸、香港、以及日本朝鲜各地。[12][43]他事后于1897年发表《中国通商口岸贸易状况报告书》(Report on the State of Trade at the Treaty Ports of China),当中对清廷的贸易行为有不少尖刻批评,例子包括虽然通商口岸早已对洋货实施“税厘并征”,但地方政府在内陆设置关卡滥收厘金的情况十分普遍,导致英商依据各通商条约在华享有的权益受损。[44]他在报告书中提出一些建议尝试解决贸易问题,当中包括在英领馆增设商务秘书主管贸易事务,以及鼓励英商加强学习中文等。[45]他还引述了代表英商利益的中国协会(China Association)辖下上海委员会的一系列建议,例如要求英政府在对华贸易上采取更强硬的态度,以及委任英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驻华商务总监,以便从相对于驻京公使的地方层面上,更有效地与各地督抚处理贸易事宜。[44]

上海总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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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5月,璧利南接替因病返英的哲美逊为署理英国驻上海总领事,其后于1899年5月实任总领事一职。[12]他跟侄儿璧约翰爵士是唯一一对同样曾任英驻沪总领事的叔侄。[46]他上任的时候,正好遇上当时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发起戊戌变法,但慈禧太后于1898年9月发动政变,软禁光绪帝和大举追捕维新党人,历时仅百余日的变法终以失败收场。[47]

康有为
(1858年-1927年)

变法失败后,康有为在英国传教士李提摩太协助下由北京乘搭火车逃往天津,并获安排登上开往上海的英轮“重庆号”(Chungking)。[48]9月23日,上海道蔡钧向璧利南表示收到密令要捉拿康有为,并要求所有抵沪船只都要受清兵搜查。[48]当时璧利南未及回复,上海更发生清兵未经英方批准、强行登上另一英轮“黄金国号”(El Dorado)搜查的事件,情势颇为危急。[48]为免康有为落入清廷手上,对维新派予以同情的璧利南遂委托《泰晤士报》驻沪记者濮兰德暗中开船拦截尚在吴淞江上的“重庆号”,继而把康有为转送到另一艘开往香港铁行邮轮“琶理瑞号”(Ballaarat)。[49]最终载着康有为的“琶理瑞号”在英军严密保护下,有惊无险地于9月27日成功离沪赴港。[49]

璧利南驻节上海的另一项主要事迹,是在1899年5月代表驻沪领事团与蔡钧的继任人李光久达成协议,以区内华人人口急增和急需觅地兴建工厂为理由,把上海公共租界总面积由原来的10,676亩大幅扩充22,827亩。[50][51]公共租界扩充后,新的总面积达33,503亩,北达上海县宝山县交界处、南至静安寺、西抵苏州河,为公共租界提供广阔的空间,供日后发展之用。[51]同年稍后,法租界也获清廷首肯,扩充1,112亩,使新的总面积达到2,135亩。[51]这次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大幅扩界后,公共租界的边界基本上定了下来;[51]及至1914年法租界再次获准大规模扩充的时候,公共租界当局也希望借机扩界,但没有成事。[51]

1900年庚子事变期间,时任英国驻华公使窦纳乐爵士于当年10月与英国驻日本公使萨道义爵士对调职务,当时一度有来自伦敦的消息传出璧利南有机会接替窦纳乐出任驻华公使,但消息后来证实并不真确。[52]未几,在任驻沪总领三年的璧利南在1901年7月卸任退休,乘搭“印度皇后号”(Empress of India)轮船离沪,结束前后35年的在华外交生涯。[12][53]他卸任后,驻沪总领一度由英国在华最高法院助理按察司班德瑞(后为爵士)署理,直到同年稍后由英驻汉口领事霍必澜(后为爵士)正式接替。[53]

璧利南退休之时未满54岁,《字林西报》形容他的离去对英国和其他得益于英国对华贸易的外国势力而言,都是一大损失;[54]该报甚至表示乐见璧利南接替风评不佳的萨道义出任驻华公使。[54]为对其表达谢意,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局特于1901年7月把租界一条新建道路取名白利南路(Brenan Road,长宁路前身);[55]英廷也早于1894年向其颁授CMG勋衔,对其在华外交工作予以肯定。[56]不过,根据璧利南侄孙杰拉德·布雷南在1962年出版的自传记载,璧利南为人自私、平时说话尖酸刻薄,因此人缘欠佳,错失问鼎英驻华公使一职的机会;[57]然而自传却同时把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爵士误作“驻华大使”(应为公使)。[57]

晚年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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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利南退休后虽然定居英国,但仍不减对中国事务的兴趣。[58]1906年,他曾获外交部委托,接待以载泽为首的清廷出洋考察团,安排在英国的访问行程。[59]同年年底,他更在英国创立中国学会(China Society),以推动中英关系为宗旨,在每年冬季举行会议,联谊各界与中国事务相关的人士,以及不定期邀请权威人士主持以中国为讲题的研讨会。[58]璧利南自学会成立后,一直出任名誉秘书一职,历年来他都是学会的活跃成员,该会的很多活动都得到他的参与。[58]1923年,他又促成把中英友好学会(Anglo-Chinese Friendship Society)并入中国学会,使学会比以往更具规模。[58][60]

在中国学会以外,璧利南又于1902年和1907年先后当选皇家文艺学会院士(FRSA)和皇家殖民地研究院院士(FRCI)。[61][2]在皇家文艺学会,他特别活跃于该会的自治领和殖民地组,除了多次主持该组的会议,也曾于1905年发表一篇题为为"British Commercial Prospects in the Far East"(〈英国在远东的商贸前景〉)的文章。[61]1926年,璧利南因健康问题被迫淡出中国学会的工作;[58][61]一年后,他于1927年2月28日因病在伦敦南肯辛顿布拉默姆花园(Bramham Gardens)的寓所逝世,终年79岁。[62]

个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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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利南有两段婚姻,他于1882年娶T·C·凯利将军的女儿玛蒂尔达·苏珊·凯利(Matilda Susan Kelly)为第一任妻子。[2][63]玛蒂尔达于1899年在伦敦逝世后,璧利南在1901年娶埃米莉·戈尔(Emily Gore)为第二任妻子,埃米莉来自爱尔兰蒂龙郡,是罗伯特·戈尔的女儿。[2][64]在两段婚姻中,璧利南都没有子女。[2]璧利南生前是伦敦绅士会所胡尔林汉会(The Hurlingham Club)会员。[2]

部分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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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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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上海长宁路(即昔日的白利南路)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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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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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858年《天津条约》签订后,鸦片贸易在华合法化,但为打击帆船从香港和澳门把鸦片走私到内地,粤海关自1867年起设立“新香六厂”,对来自港澳的船只抽税,并经常在港澳水域搜查途经船只。[15]然而,粤海关的贪腐问题导致香港的贸易业损失严重,使舆论对粤海关的措施批评为“香港封锁”("Blockade of Hong Kong")。[15][16][17]1874年滇案发生后,清廷与英国于1876年签订《烟台条约》,同意由清廷就滇案作出赔偿和道歉。[18]当时英方借机申诉在对华贸易上遭到的种种不公对待,结果又促使条约加入通商条款,当中包括在华增设通商口岸,以及停止在口岸向英货征收厘金等。[16][18]针对“香港封锁”的问题,条约还通过设立一个委员会,商讨机制确保清廷税入得到保障的同时不会损害香港的利益。[16][19]

    然而,《烟台条约》签订后,其他列强不满只有英国得益,加上英商要求全面废除厘金等原因,以致英政府受压下迟迟未能确认条约。[18]一直到1885年,英政府与清廷再签《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同意在原约增补条款,规定英商入口每50公斤一箱的鸦片,要以“税厘并征”的方式在通商口岸向大清海关缴交正税和厘金合共110两白银,此后运入内地中途无需再缴任何税厘。[18][20]至此,《烟台条约》在签订九年后,终获确认生效。[18]参考《烟台条约》,《续增专条》也规定设立委员会处理香港走私货物到内地的问题,[21]璧利南所参与的鸦片联合委员会会议,即根据《烟台条约》和《续增专条》而召开。[14]

  2. ^ 具体措施包括:禁止贩运进口出口不及50公斤一箱的鸦片;[22]除特许公司外,任何人禁止私存或管理不及一箱的鸦片;[23]所有运抵香港的鸦片,必须向船政厅申报;[24]以及未得船政厅发出许可,不得把鸦片作任何形式的转运和存放等。[24]

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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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主要公职
  • 通过考核获英国外交部聘用,派驻满清担任见习传译员
    (1866年7月)
  • 升任驻华三级助理
    (1868年12月)
  • 派驻广州
    (1871年、1872年)
  • 升任驻华二级助理
    (1872年12月)
  • 派驻上海
    (1873年)
  • 升任驻华一级助理
    (1874年10月)
  • 派驻汉口
    (1875年)
  • 派驻北京,署任助理汉务秘书
    (1875年11月-1877年2月;1877年7月-1878年3月)
  • 署任汉务秘书
    (1878年3月-1880年9月;1880年10月-11月)
  • 驻芜湖领事
    (1880年2月-1883年7月)
  • 署任驻天津领事
    (1882年、1883年)
  • 驻烟台领事
    (1883年7月-1885年12月)
  • 驻天津和北京领事
    (1885年12月-1893年6月)
  • 鸦片联合委员会英方委员
    (1886年6月-9月)
  • 驻广州领事
    (1893年6月-1898年5月)
  • 奉派为特别专员,考察英国在远东的商贸情况
    (1895年11月)
  • 署任驻上海总领事
    (1898年5月-1899年5月)
  • 驻上海总领事
    (1899年5月-1901年7月)
  • 中国学会名誉秘书
    (1906年-1926年)
  1. ^ 1.0 1.1 1.2 Brenan (1979), p.171.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Brenan, Byron" (retrieved on 7 February 2019)
  3. ^ Crisp (1902), p.149.
  4. ^ "Brenan, (Edward Fitz-) Gerald" (retrieved on 7 February 2019)
  5. ^ Brenan (1979), pp.171-172.
  6. ^ Ruvigny (1916), p.48.
  7. ^ "Issue 28208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London Gazette, 25 December 1908, p.9843.
  8. ^ "Brenan, Sir John (Fitzgerald)" (retrieved on 7 February 2019)
  9. ^ "Brenan, Terence Vincent" (retrieved on 7 February 2019)
  10. ^ Lunt (1922), pp.51-52.
  11. ^ "Ohio Death Index, 1908-1932, 1938-1944, and 1958-2007: Eric H Brenan" (retrieved on 7 February 2019)
  12. ^ 12.00 12.01 12.02 12.03 12.04 12.05 12.06 12.07 12.08 12.09 12.10 "BRENAN, BYRON, C.M.G." (1928), p.454.
  13. ^ "No. 227",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7 December 1872.
  14. ^ 14.0 14.1 14.2 Preamble, Opium Convention (1886)
  15. ^ 15.0 15.1 15.2 丁新豹(2017年3月2日)
  16. ^ 16.0 16.1 16.2 16.3 "The Opium Commission" (22 June 1886)
  17. ^ Fairbank, Bruner, and Matheson (1975), pp.642-643.
  18. ^ 18.0 18.1 18.2 18.3 18.4 Gao (2009), p.45.
  19. ^ Article VII, Section III, Convention of Chefoo (1876)
  20. ^ Sections 2 & 3, Additional Article (London) (1885)
  21. ^ Section 9, Additional Article (London) (1885)
  22. ^ Section 1.1, Opium Convention (1886)
  23. ^ Section 1.2, Opium Convention (1886)
  24. ^ 24.0 24.1 Section 1.3, Opium Convention (1886)
  25. ^ 25.0 25.1 Fairbank, Bruner, and Matheson (1975), p.655.
  26. ^ Closing, Opium Convention (1886)
  27. ^ 27.0 27.1 张之洞、吴大澂(1887年5月17日)
  28. ^ 王尔敏(1998年),页225。
  29. ^ Section 2.1, Opium Convention (1886)
  30. ^ Wright (1908), p.805.
  31. ^ 黄鸿钊(1998年)
  32. ^ 32.0 32.1 高马可(2013年),页80。
  33. ^ 33.0 33.1 "No. 223",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9 June 1894.
  34. ^ 34.0 34.1 34.2 陈成汉(2017年),页21。
  35. ^ 陈成汉(2017年),页22。
  36. ^ Sun (September 1968), p.48.
  37. ^ 37.0 37.1 Chan Lau (1990), pp.34-35.
  38. ^ 陈成汉(2017年),页22至23。
  39. ^ Sun (September 1968), p.52.
  40. ^ Sun (September 1968), p.46.
  41. ^ 41.0 41.1 余绳武、刘存宽(1994年),页99至100。
  42. ^ 余绳武、刘存宽(1994年),页100。
  43. ^ "Enquiry into the Conditions of British Trade with China" (14 December 1895)
  44. ^ 44.0 44.1 "The Treaty Ports of China" (30 July 1897)
  45. ^ Brenan (1897), pp. 63 & 68-69.
  46. ^ "Sir John and Lady Brenan - Leaving Shanghai on Well-earned Leave" (31 March 1933)
  47. ^ Sun (September 1968), pp.70-96.
  48. ^ 48.0 48.1 48.2 Sun (September 1968), p.98.
  49. ^ 49.0 49.1 Sun (September 1968), p.98.
  50. ^ "Settlement Extension at Shanghai" (18 May 1899)
  51. ^ 51.0 51.1 51.2 51.3 51.4 〈上海租界志:总述〉(造访于2019年2月7日)
  52. ^ "The China Crisis" (6 October 1900)
  53. ^ 53.0 53.1 The Singapore Free Press and Mercantile Advertiser (11 July 1901)
  54. ^ 54.0 54.1 The Singapore Free Press and Mercantile Advertiser (12 July 1901)
  55. ^ 55.0 55.1 The North China Herald (17 July 1901)
  56. ^ 56.0 56.1 "Issue 26517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London Gazette, 29 May 1894, p.3120.
  57. ^ 57.0 57.1 Brenan (1979), pp.172-173.
  58. ^ 58.0 58.1 58.2 58.3 58.4 "The Late Mr. Byron Brenan - Founded the China Society - Untimely Death" (7 April 1927)
  59. ^ "The Chinese Commission" (24 April 1906)
  60. ^ "China Society Luncheon" (1940), p.581.
  61. ^ 61.0 61.1 61.2 61.3 Journal of the Royal Society of Arts Vol 75 (1927), p.421.
  62. ^ "Obituary - Mr Byron Brenan" (5 April 1927)
  63. ^ "St Luke groom marriages - B" (retrieved on 7 February 2019)
  64. ^ The Straits Times (23 January 1900)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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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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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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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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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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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职务
前任:
达文波
英国驻天津和北京领事
1885年-1893年
继任:
宝士德
前任:
阿查立爵士
(总领事)
英国驻广州领事
1893年-1898年
继任:
司格达
前任:
哲美逊
署理英国驻上海总领事
1898年-1899年
继任:
英国驻上海总领事
前任:
署理英国驻上海总领事
英国驻上海总领事
1899年-1901年
继任:
班德瑞(署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