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简称专技人员考试,是中华民国考选部主办的一种专业认证考试,类似中国大陆的评职称证书制度[1],与全国技术士技能检定相比是一种更高级证书,其“师”字级身份比技术士的“士”字级身份高阶。许多行业要创业或办厂,有硬性规定必须公司内有相当人数的技师资格者。尤其是医学、法律、会计、建筑四项职业的相关从业,在台闽地区执业,专技人员考试资历是必备执照。
因配合《发展观光条例》修法,专技人员普考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考试自113年起回归由交通部观光署办理评量,该考试于112年最后一届国家考试后已走入历史。
专技人员考试本身由于属于专业领域,报考时必须在资格上符合相当学历科系才可报考。[2][3]
应考规定
[编辑]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第 7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得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但应考人如有各种职业管理法规规定不得充任各该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之情事者,不得应考。
第 8 条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当院、系、所、科、组、学位学程毕业者,得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但各该职业管理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从其规定。 高等考试相当类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并曾任有关职务满四年,有证明文件者,得于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后六年内继续应考。
第 9 条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职业学校、高级中学以上学校或国外相当学制以上学校相当院、系、所、科、组、学位学程毕业者,得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 普通考试以上考试相当类科及格者,或初等考试相当类科及格,并曾任有关职务满四年,有证明文件者,得于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后六年内继续应考。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经高等或普通检定考试及格者,分别取得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或普通考试相当类科或特种考试相当等级、类科之应考资格。
第 10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或普通考试之应考资格,除依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并得视考试等级、类科之需要,增列下列各款为应考资格条件: 一、提高学历条件 。 二、具有与各该类科相关之工作经验、实习或训练并有证明文件。 三、经相当等级之语文能力检定合格。
此章节需要扩充。 |
法律、法医学 | |||||||||||
---|---|---|---|---|---|---|---|---|---|---|---|
考试名称 | 考试等级 | 应考资格 | 备注 | ||||||||
律师 | 高考 | ||||||||||
民间之公证人 | 高考 | ||||||||||
法医师 | 高考 | ||||||||||
经济智财 | |||||||||||
考试名称 | 考试等级 | 应考资格 | 备注 | ||||||||
专利师 | 高考 | ||||||||||
海事 | |||||||||||
考试名称 | 考试等级 | 应考资格 | 备注 | ||||||||
甲种引水人 | 高考 | ||||||||||
验船师 | 高考 | ||||||||||
一等航行员船副、一等轮机员管轮 | 高考 | ||||||||||
二等航行员船副、二等轮机员管轮 | 普考 | ||||||||||
社工 | |||||||||||
考试名称 | 考试等级 | 应考资格 | 备注 | ||||||||
社会工作师 | 高考 | ||||||||||
财税金融 | |||||||||||
考试名称 | 考试等级 | 应考资格 | 备注 | ||||||||
会计师 | 高考 | ||||||||||
人身保险代理人 | 普考 | ||||||||||
财产保险代理人 | 普考 | ||||||||||
人身保险经纪人 | 普考 | ||||||||||
财产保险经纪人 | 普考 | ||||||||||
一般保险公证人 | 普考 | ||||||||||
海事保险公证人 | 普考 | ||||||||||
记账士 | 普考 | ||||||||||
专责报关人员 | 普考 | ||||||||||
不动产 | |||||||||||
考试名称 | 考试等级 | 应考资格 | 备注 | ||||||||
不动产经纪人 | 普考 | ||||||||||
不动产估价师 | 高考 | ||||||||||
地政士 | 普考 | ||||||||||
医事人员 | |||||||||||
考试名称 | 考试等级 | 应考资格 | 备注 | ||||||||
医师、牙医师、中医师 | 高考 | ||||||||||
药师 | 高考 | ||||||||||
护理师 | 高考 | 民国112年第三次护理师考试起所有五项考科试题皆为50题测验题 | |||||||||
医事检验师 | 高考 | ||||||||||
医事放射师 | 高考 | ||||||||||
营养师 | 高考 | 民国113年1月1日起以下四项考科改采全测验试题:公共卫生营养学、营养学、生理学与生物化学、食品卫生与安全。
其余二科维持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试题。 | |||||||||
公共卫生师 | 高考 | ||||||||||
语言治疗师 | 高考 | ||||||||||
物理治疗师 | 高考 | ||||||||||
职能治疗师 | 高考 | ||||||||||
临床心理师、咨商心理师 | 高考 | ||||||||||
助产师 | 高考 | ||||||||||
呼吸治疗师 | 高考 | ||||||||||
听力师 | 高考 | ||||||||||
牙体技术师 | 高考 | ||||||||||
验光师 | 高考 | ||||||||||
验光生 | 普考 | ||||||||||
兽医师 | |||||||||||
考试名称 | 考试等级 | 应考资格 | 备注 | ||||||||
兽医师 | 高考 | ||||||||||
建筑师 | |||||||||||
考试名称 | 考试等级 | 应考资格 | 备注 | ||||||||
建筑师 | 高考 | ||||||||||
工程技师 | |||||||||||
考试名称 | 考试等级 | 应考资格 | 备注 | ||||||||
土木工程技师 | 高考 | ||||||||||
结构工程技师 | 高考 | ||||||||||
大地工程技师 | 高考 | ||||||||||
工业工程技师 | 高考 | ||||||||||
工业安全技师 | 高考 | ||||||||||
矿业安全技师 | 高考 | ||||||||||
职业卫生技师 | 高考 | ||||||||||
应用地质技师 | 高考 | ||||||||||
环境工程技师 | 高考 | ||||||||||
化学工程技师 | 高考 | ||||||||||
水土保持技师 | 高考 | ||||||||||
水利工程技师 | 高考 | ||||||||||
交通工程技师 | 高考 | ||||||||||
冶金工程技师 | 高考 | ||||||||||
冷冻空调工程技师 | 高考 | ||||||||||
资讯技师 | 高考 | ||||||||||
电子工程技师 | 高考 | ||||||||||
电机工程技师 | 高考 | ||||||||||
机械工程技师 | 高考 | ||||||||||
纺织工程技师 | 高考 | ||||||||||
航空工程技师 | 高考 | ||||||||||
采矿工程技师 | 高考 | ||||||||||
造船工程技师 | 高考 | ||||||||||
城市规划技师 | 高考 | ||||||||||
测量技师 | 高考 | ||||||||||
农林渔牧技师 | |||||||||||
考试名称 | 考试等级 | 应考资格 | 备注 | ||||||||
林业技师 | 高考 | ||||||||||
园艺技师 | 高考 | ||||||||||
农艺技师 | 高考 | ||||||||||
畜牧技师 | 高考 | ||||||||||
食品技师 | 高考 | ||||||||||
水产养殖技师 | 高考 | ||||||||||
渔捞技师 | 高考 | ||||||||||
消防设备 | |||||||||||
考试名称 | 考试等级 | 应考资格 | 备注 | ||||||||
消防设备师 | 高考 | ||||||||||
消防设备士 | 普考 |
两岸通用性
[编辑]2019年7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目录》,表列50多项[5][6]台湾技师和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可直接在福建省换发大陆地区职称证书,由初级证书开始,若有学历和工作经验的条件满足配合,再逐渐换发中级和高级职称[7][8]
- 初级职称证 - 直接换发。
- 中级职称证 - 博士与相关经验1年、硕士与相关经验3年、大学与相关经验5年、专科与相关经验7年,以上其中之一满足。
- 高级职称证 - 博士与相关经验2年、硕士与相关经验7年、大学与相关经验10年、专科与相关经验15年,以上其中之一满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9]规定,中国大陆谋职时相对应职称证书序列,在职衔上惯常根据等级命名。例如计算机与软件专业类中,初级职称者前缀“助理”为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称为工程师、高级职称前缀“高级”称为高级工程师。从事审计类为助理审计员、审计员、高级审计员以此类推。从事教师类为助理讲师、讲师、副教授等三级,有的职称上有多“正高级”一级则要高级职称证外更多条件符合,例如教师类的正教授职称列为正高级。
参考文献
[编辑]- ^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考选部.2019-08-20
- ^ 技师考试简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百官网公职
- ^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植根法律网
- ^ 109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技师考试简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考友社
- ^ 关于开展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直接采认相应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永久失效链接]
- ^ 福建省关于开展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直接采认相应职称有关事项的通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福建考试培训资讯网.2019-07-05
- ^ 50多项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可在闽直接采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国新闻网.2019-07-18
- ^ 张国威.中时-采认台逾50证照 福建开先河.旺报.2019-07-19
-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新华社.201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