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民国宪法法庭判决
113年宪判字第___号
案由为认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及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均有违宪疑义,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
声请日期2024年6月26日
言词辩论日期2024年8月6日
关系人
声请人立法委员柯建铭等51人
行政院
总统赖清德
监察院
审判长许宗力
参与大法官
相关法条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中华民国刑法第141-1条
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
法院宪法法庭
案件全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等案
辩论日期2024年8月6日
案件编号113年度宪立字第1号(主案)
113年度宪国字第1、2、3号(并案)
法庭成员
法官司法院大法官共15人

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1],官方称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等案[2],为中华民国台湾宪法法庭在2024年间针对国会改革法案所作的违宪审查案件。

本案源于2024年初新一届立法院通过的国会改革法案,在议决过程与实质内容上都有争议,执政但在立法院席次上属于少数党的民主进步党强烈反对(主张称为“国会扩权法案”),先由行政院总统赖清德核可,提出覆议失败后,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总统赖清德、行政院、监察院均认为法案抵触《宪法》,先后向宪法法庭提起确认法案是否违背宪法的“法规范宪法审查”,以及暂停法律施行的暂时处分英语interim order声请。受理声请后,宪法法庭指定立法院为案件的“相关机关”。

宪法法庭7月10日行准备程序,听取声请人与相关机关陈述有无作成暂时处分急迫性、必要性的意见,嗣后于7月19日公告〈113年宪暂裁字第1号裁定〉,谕知本次修法的其中一部分修正条文暂时停止适用。宪法法庭定于8月6日行言词辩论英语oral argument

案件背景

[编辑]

2024年5至6月间,第十一届立法院通过国会改革法案,修正《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有关听取总统国情报告、行使人事同意权、官员备质询的规定,增订调查权行使、听证权等章节,也在《刑法》增订藐视国会罪[3]。法案在议决过程与实质内容上都有不少争议,执政但在立法院席次上属于少数党的民主进步党强烈反对这次法案(也主张应称为“国会扩权法案”)[4]

5月28日,国会改革法案全部三读通过后,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表示将声请释宪[5]行政院研拟提出覆议[6]总统、民主进步党党主席赖清德透过总统府声明,期待朝野“持续对话调节”[7]监察院发布新闻稿称部分修正内容侵越宪法监察权的核心,可能违反权力分立,他们“无法接受”[8]。6月6日,行政院会议认定法案“窒碍难行”,决议呈请总统核可提出覆议[9];总统赖清德于11日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10]立法院21日表决覆议案的结果为“赞成维持本院原决议,即反对覆议案”,覆议案并未通过[11]

确认覆议案未通过后,总统赖清德随即于6月24日签署公布法案[12],但批注“立法院通过修正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及刑法,审议程序引发社会高度疑虑;且修正条文容有违反权力分立及侵害人民基本权利之宪政争议,宜透过声请宪法法庭裁判及暂时处分解决,以维护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并保护人民基本权利[13]。”在法案公布后,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总统赖清德、行政院、监察院都主张法案抵触《宪法》,先后向宪法法庭提起确认法案是否违背宪法的“法规范宪法审查”,以及暂时停止法案施行效力的“暂时处分”声请[14][15][16][17]

各方主张

[编辑]

声请人声请意旨

[编辑]

诉讼代理人:陈鹏光律师、陈一铭律师、方玮晨律师

立法委员柯建铭等51人,主张《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多个条文及《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均有违宪疑义,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同时声请暂时处分[18]。他们的理由是:立法程序有重大明显瑕疵,法律无效;国情报告部分抵触权力分立原则;藐视国会罪部分抵触权力分立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与比例原则;人事同意权部分,抵触权力分立原则、比例原则,且侵害被提名人的隐私权;调查权行使部分,抵触权力分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听证程序部分,抵触权力分立原则、正当法律原则,侵害人民诉讼权[14][19]

总统赖清德

[编辑]

诉讼代理人:孙迺翊教授、苏慧婕副教授、洪伟胜律师

总统赖清德主张,总统行使职权所涉及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有以下抵触宪法的情形,向宪法法庭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听取总统国情报告部分,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总统赴立法院国情报告之规范意旨及目的,抵触宪法权力分立、责任政治原则;行使人事同意权部分,所审查内容与提名人选适任性无直接、必然关联,以“不予审查”作为效果,也可能让宪政机关无法运作,违反宪法忠诚义务(权力相互尊重原则)。此外,条文修正的立法程序上“未议而决”,瑕疵明显、重大,以上情况都已经违背宪法[20]

诉讼代理人:陈信安教授、李荃和律师、赖秉详律师

行政院主张本次部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通过条文,以及《刑法》修正通过条文,程序有重大明显瑕疵,内容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英语Legal certainty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比例原则,侵害人民基本权利,于6月27日提出法规范宪法审查[15]

诉讼代理人:李元德律师、姚孟昌助理教授

监察院声请意旨则是,《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53条之1第2项并未容许监察院调查的事实认定,不用受到立法院调查权行使结果的拘束,造成监察院调查必须受到立法院调查认定结果拘束,因此认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关于立法院调查权行使范围及其拘束力之规定违宪;同法关于受调查对象之规定,未排除独立行使职权的监察委员,也违反宪法[21]

相对人答辩意旨

[编辑]

诉讼代理人:林石猛律师、仉桂美副教授、叶庆元律师

相关机关立法院则主张本次修正法案合宪。首先,在程序上,声请人立法委员柯建铭等51人不符合《宪法诉讼法》第49条少数立法委员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的要件;行政院、总统及监察院则不符宪诉法第47条、第48条机关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之要件,声请均不合法,应不受理[22]

立法院指出,本次修正立院职权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知的权利,修法过程符合相关议事规则,且与释字499号解释之情形有别,不应采取相同审查标准。总统是最高行政权之一部分,总统国情报告可比拟为“不真正义务”,即非法律义务而系总统之政治承诺,因此相关规定并不违宪。人事权为行政及立法两权共享,本次修法有关人事同意权之行使规定均符合国会自治,应为合宪。“质询”是宪法赋予立法委员之权力,借此了解施政方向、法案及预算执行并揭露违法、失职等情形,如官员得任意拒绝出席、答询,质询权将形同具文。又立法院调查权是国会固有权限,其特性是对事不对人,追究政治责任,与监察院之调查权不同[22]

诉讼代理人:简美慧副司长、刘怡婷主任检察官

相关机关法务部到庭陈述意见略以: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未设有具结程序,无从界定公务员真实陈述义务范围,且未规定拒绝证言之告知义务及缺乏准驳拒绝证言之配套程序,有违正当法律程序。

审理程序

[编辑]

受理

[编辑]

宪法法庭于6月28日受理立法委员柯建铭等51人的声请,7月3日受理行政院、总统赖清德与监察院的声请,并编列案号如下:

  • 113年度宪立字第1号立法委员柯建铭等51人声请案[18]
  • 113年度宪国字第1号行政院声请案[23]
  • 113年度宪国字第2号总统赖清德声请案[24]
  • 113年度宪国字第3号监察院声请案[21]

宪法法庭也依据《宪法诉讼法》指定立法院为“相关机关”,针对本案陈述意见,并通知它推派机关代表3人、诉讼代理人3人、鉴定人2人;立法院于7月5日由院长韩国瑜召开党团协商讨论人选,预拟协商结论,规划援例由声请党团以外的其他党团推派[25]。过程中,民主进步党协商代表批评院方预拟规划的作法是“没有协商,就有结论”,一度提出由院长指派中立的议事人员,或由三个党团分别推派代表;最后,各党团同意机关代表、诉讼代理人分别由中国国民党、台湾民众党各推派2名、1名[25][26]

宪法法庭在7月5日公告,人民或团体可以在7月20日前提出“声请法庭之友许可”。如果宪法法庭许可,他们应该在7月31日前提出“法庭之友意见书”[2]

驳回回避声请

[编辑]
被声请回避的大法官
许宗力大法官
许宗力大法官
许志雄大法官
许志雄大法官

7月初,立法院认为司法院院长宪法法庭审判长许宗力曾经在〈释字第585号解释〉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反对赋予立法院在文件调阅以外的国会调查权,对于本案已经有固定的立场,且行政院负责督导声请的政务委员林明昕是许宗力的指导学生、司法院在柯建铭致电后就通知机关代表参与,执行职务有偏颇的可能;又大法官许志雄过去担任政务委员期间督导释字第585号解释的声请、是时任民进党政府重要官员,也可能偏颇,于是由机关代表立法委员翁晓玲声请二人回避审理本案[27]

宪法法庭经过讨论评决(许宗力、许志雄分别在声请自己部分回避,声请他方部分请假),于7月9日以裁定驳回立法院的声请,理由为:立法院所提出的主张无法证明许宗力因提出释字第585号解释意见书、许志雄因评论释字第585号解释,有何无法开放、公正审理本案的具体原因及事证,其余主张亦仅是主观意见,不符合《宪法诉讼法》所定回避要件,故予以驳回[27]

暂时处分(113年宪暂裁字第1号裁定)

[编辑]

针对国会改革法案提出法规范宪法审查的同时,声请人立法委员柯建铭等人、行政院、总统赖清德与监察院,也都同时声请“暂时处分[1][28][29]。依据《宪法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宪法法庭可以在急迫、必要时,为了避免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或公益遭受重大损害,依照当事人的声请裁定暂时处分,或者主动做出;暂时处分可以冻结、暂停施行法律,效力最长为6个月[29]

宪法法庭为了听取各声请人与立法院对暂时处分必要性及其范围的意见,定于2024年7月10日14时至16时行公开准备程序[30]。当日,各方踊跃发言,开庭时间延长。审判长许宗力要求各方,如果尚需要补充说明,应于开庭结束后三日内以书状提出。[31]

7月19日,宪法法庭公告“113年宪暂裁字第1号裁定”,谕知《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中,涉及“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听取报告及质询”、“人事同意权行使”、“调查权行使”、“听证会举行”的部分条文,以及《刑法》修正条文“藐视国会罪”,自公告日起,暂时停止适用。就此部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前第25、45、47条规定,可以暂时予以适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其它规定,没有暂时停止适用的急迫必要,因此驳回其它部分的暂时处分声请。[32]

言词辩论

[编辑]

宪法法庭在7月5日公告,本案定于8月6日9时至17时行言词辩论[2][33]。大法官拟定要讨论的争议问题大纲如下[34]

  1. 202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增订暨修正条文全文,及同日公布之《刑法》第141条之1,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显重大瑕疵?
  2.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下列条文之规定,是否违宪?
    • 总统国情报告部分:第15条之1、第15条之2、第15条之4
    • 质询部分:第25条
    • 同意权行使部分:第29条、第29条之1、第30条、第30条之1、第31条
    • 调查权部分:第45条、第46条、第46条之1、第46条之2、第47条、第48条、第50条之1、第50条之2、第51条、第53条之1第2项
    • 听证会部分:第59条之1至第59条之9
    • 其他受理部分
  3. 《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是否违宪?

法务部因为是受审查法律《刑法》的主管机关,依照《宪法诉讼法》被视为相对人,将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庭。另一相对人立法院的诉讼代理人对这件事声明异议,但被宪法法庭裁定驳回。[35]

出具专家意见的学者
黄铭辉
黄铭辉
董保城
董保城
张文贞
张文贞

除了声请人、相对人与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外,宪法法庭就这起案件,也咨询了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张文贞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董保城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台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铭辉等专家学者,并邀请他们出席言词辩论,表示意见。[36]

本案还有律师陈韦樵台北律师公会、台湾青年法律人协会、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林建志经济民主连合民间司改会、台湾科技法学会、中华民国宪法学会、律师陈长文等人出具法庭之友意见书。[18]

7月底、8月初,各声请人与相对人(立法院)陆续提出言词辩论的准备书状与答辩书,宪法法庭邀请提供意见的专家学者,以及裁定许可提出意见的法庭之友,也陆续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书、法庭之友意见书。其中,有一部分文书因为超出页数限制,宪法法庭仅在网站上公开未超过的(前20页)部分内容,并称将通知具状人依规定修正内容。[35]

审理结果

[编辑]

宪法法庭已定于2024年8月6日行言词辩论,依《宪法诉讼法》第26条规定,原则上将于言词辩论终结后3个月内(11月6日前)宣示实体判决;有必要时,得延长2个月(最晚为2025年1月6日前)宣判[37]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林长顺.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暫時處分10日開庭 開放旁聽. 中央通讯社. 2024-07-07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08) (中文(台湾)). 
  2. ^ 2.0 2.1 2.2 请参见网页中“相关档案”的“宪法法庭113年8月行言词辩论案件庭期表”:茲公告憲法法庭113年8月行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宪法法庭. 2024-07-05 [2024-07-10] (中文(台湾)). 
  3. ^ 李澄欣. 台灣國會改革法案:三讀通過後會發生什麼?「青鳥行動」翻轉「藍白綠」格局?. BBC. 2024-05-29 [2024-07-10] (中文(繁体)). 
  4. ^ 傅东飞. 台灣國會改革法案覆議:抗議和爭議仍在延燒. BBC. 2024-06-21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09) (中文(繁体)). 
  5. ^ 林敬殷. 立院職權修法三讀 柯建銘:總統公告後提釋憲. 中央通讯社. 2024-05-28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29) (中文(台湾)). 
  6. ^ 叶素萍. 立院三讀國會職權修正案 卓榮泰:研議提覆議. 中央社. 2024-05-29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30) (中文(台湾)). 
  7. ^ 温贵香. 國會職權修法三讀 府:賴總統盼朝野持續對話呼應民意訴求. 中央社. 2024-05-29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02) (中文(台湾)). 
  8. ^ 陈俊华. 監察院:調查權專屬監院行使 立院修法違反權力分立. 中央通讯社. 2024-05-28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02) (中文(台湾)). 
  9. ^ 赖于榛. 政院對國會職權修法提覆議 7理由認定窒礙難行. 中央通讯社. 2024-06-06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07) (中文(台湾)). 
  10. ^ 赖于榛. 賴總統核可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 盼朝野再審慎檢視. 中央通讯社. 2024-06-11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24) (中文(台湾)). 
  11. ^ 王扬宇. 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闖關失敗 62比51藍白聯手否決. 中央通讯社. 2024-06-21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04) (中文(台湾)). 
  12. ^ 游凯翔; 叶素萍. 賴總統簽署國會職權修法法案 將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談話全文】. 中央通讯社. 2024-06-24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25) (中文(台湾)). 
  13. ^ 叶素萍. 總統簽署國會職權修法 加註意見: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中央通讯社. 2024-06-24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25) (中文(台湾)). 
  14. ^ 14.0 14.1 林长顺. 國會職權修法民進黨團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受理. 中央社. 2024-06-28 (中文(台湾)). 
  15. ^ 15.0 15.1 赖于榛. 政院:國會職權修法有重大瑕疵 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中央通讯社. 2024-06-27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28) (中文(台湾)). 
  16. ^ 周佑政; 屈彦辰; 蔡晋宇; 欧阳良盈; 王宏舜. 反國會擴權 賴清德聲請釋憲. 联合新闻网 (台北). 2024-06-29 [2024-06-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29) (中文(台湾)). 
  17. ^ 國會職權修法 監察院今將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中央广播电台. 2024-07-01 (中文(台湾)). 
  18. ^ 18.0 18.1 18.2 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 宪法法庭. [2024-08-06] (中文(台湾)). 
  19. ^ 林伟信. 柯建銘等51立委聲請「國會改革法」釋憲 憲法法庭評決受理. 中时新闻网. 2024-06-28 [2024-07-10] (中文(台湾)). 
  20. ^ 游凯翔; 叶素萍. 總統提國會職權修法釋憲 律師列混淆憲法權力3大理由. 中央通讯社. 2024-06-24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25) (中文(台湾)). 
  21. ^ 21.0 21.1 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 宪法法庭. [2024-07-10] (中文(台湾)). 
  22. ^ 22.0 22.1 林长顺.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言詞辯論各方論述一覽 憲法法庭3個月內宣判. 中央通讯社. 2024-08-06 [2024-08-06] (中文(台湾)). 
  23. ^ 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 宪法法庭. [2024-07-10] (中文(台湾)). 
  24. ^ 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 宪法法庭.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04) (中文(台湾)). 
  25. ^ 25.0 25.1 王扬宇.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立院機關代表國民黨2名民眾黨1名. 中央社. 2024-07-05 [2024-07-10] (中文(台湾)). 
  26. ^ 林敬殷. 防議事惡例變常態 綠:禮讓藍白出任釋憲案立院代表. 中央社. 2024-07-05 [2024-07-10] (中文(台湾)). 
  27. ^ 27.0 27.1 刘世怡. 翁曉玲聲請許宗力許志雄迴避釋憲案 憲法法庭駁回. 中央社. 2024-07-09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09) (中文(台湾)). 
  28. ^ 林长顺.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10日開庭. 中央通讯社. 2024-07-02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03) (中文(台湾)). 
  29. ^ 29.0 29.1 谢幸恩.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10日擬開放旁聽. 中央通讯社. 2024-07-03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03) (中文(台湾)). 
  30. ^ 林长顺. 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邀兩造陳述意見. 中央通讯社. 2024-07-10 [2024-07-10] (中文(台湾)). 
  31. ^ 吴政峰. 國會職權修法今日開庭朝野大戰 暫時處分本周恐無結果. 菱传媒. 2024-07-10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10). 
  32. ^ 林长顺; 谢幸恩. 憲法法庭裁定國會職權修法案6大部分暫停適用 大法官說明一次看. 中央社. 2024-07-19 [2024-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23). 
  33. ^ 林伟信. 國會改革法案!總統及行政院4案聲請 憲法法庭全部受理8/6辯論. 中时新闻网. 2024-07-04 [2024-07-10] (中文(台湾)). 
  34. ^ 林长顺.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8/6言詞辯論. 中央社. 2024-07-04 [2024-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05) (中文(台湾)). 
  35. ^ 35.0 35.1 王宏舜. 翁曉玲指給穿小鞋 憲法法庭逐一駁斥論點:只會激化對立. 联合新闻网. 2024-08-05 [2024-08-05] (中文(台湾)). 
  36. ^ 侯柏青.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明言詞辯論 藍綠白大咖、專家學者出席名單一次看. 太报. 2024-08-05 [2024-08-05] (中文(台湾)). 
  37. ^ 马丽昕. 【錯誤】網傳「國會改革釋憲,憲法法庭7/10火速開庭,釋憲結果可以決定國會改革的去留」?. 台湾事实查核中心. 2024-07-09 [2024-07-10] (中文(台湾)).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