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吴之瓒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吴之瓒,贵州普安人。明末官员。

生平

[编辑]

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吴之瓒举乙卯科贵州乡试第二[1]。天启初,任湖广衡山县知县。[2]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清光绪十五年刻本《普安直隶厅志·卷之十五》:万历四十三年乙卯科 吴之瓒,第二名,官知县。
  2. ^ (清)卞宝第、李瀚章修(清)曾国荃、郭嵩焘纂,清光绪十一年刻本《湖南通志》:吴之瓒,贵州人。天启初知衡山县。方受事,道府差人纷集邑庭,将有所胁以求之。瓒诣郡大言曰:“上台之课,州县不过催科与讼牍耳。县官奉行不力。报解失期,当见参罢。纷纷差人徒扰,穷民无庸也。”邑俗多服毒图赖,之瓒令凡告人命者,自塡尸格于状鞫时不实,辄论反坐。自是人无敢欺者。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