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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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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瑾
司礼监掌印太监
国家
主君明武宗
姓名刘瑾
出生景泰二年正月廿七日
1451年2月28日
陕西兴平县
逝世正德五年七月廿一日
1510年8月25日(1510岁—08—25)(59岁)
北京西市法场
亲属
父亲谈荣
养父刘顺
何氏
兄弟刘景祥
养子刘和
其他亲属堂弟谈柯,岳父梁洪

刘瑾(1451年2月28日—1510年8月25日),陕西兴平人,明代中期、明武宗时期的重要宦官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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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和入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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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书所记,刘瑾本姓景泰年间自宫,并成为刘太监外间的手下,并改刘姓成化年间入宫。弘治年间执掌茂陵司香,遭连坐获罪,但得以免死;其后调往东宫。由于经常在太子面前演戏,深得太子所宠爱。[1]

得势和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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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十八年(1505年),明孝宗驾崩,太子朱厚照即位,是为明武宗(正德皇帝)。刘瑾掌钟鼓司,与马永成高凤罗祥魏彬丘聚谷大用张永被称为“八虎”。刘瑾仰慕王振,经常向武宗进献娱乐用的动物、歌姬和斗士,诱导武宗微服出行玩乐。武宗宠信刘瑾并擢升他为内官监,总督团营。刘瑾阻挠实行孝宗罢宦官监枪和各城门监局的遗诏,又劝诱武宗向各宦官镇守之地索取黄金,并在京畿置办皇庄达三百多处,扰民不止。[1]

正德元年(1506年)十月,内阁大学士刘健谢迁李东阳因“八虎”诱武宗沉迷游乐,与廷臣、南北御史以至五官监侯杨源等相率向武宗进谏。武宗打算把刘瑾等人遣至南京刘健等大臣却坚持要处死刘瑾,更相约户部尚书韩文及百官计划伏阙请愿。由于吏部尚书焦芳向刘瑾告密,刘瑾率马永成等人围绕武宗哭诉,武宗于是连夜收捕赞同处死刘瑾的司礼太监王岳、太监范亨和徐智,解往南京充净军。翌日百官知道事泄,刘健、谢迁和李东阳辞官,武宗挽留了李东阳,令焦芳入内阁,并追杀前往南京途中的王岳与范亨,又打断徐智手臂。[1]

此后刘瑾掌管司礼监,而马永成和谷大用分掌西二厂。刘瑾得势后,借故革除韩文尚书之职,并杖责和贬谪请求或赞同挽留刘健和谢迁的官员,兵部主事王守仁亦因为上疏论救南京给事中戴铣而获罪。刘瑾同时在朝廷、锦衣卫及各边军镇等处安插亲信。刘瑾每向武宗奏事,皆趁武宗玩乐时为之,武宗烦厌之余命刘瑾不要打扰他,刘瑾于事开始专断,不再向武宗奏报,并把奏章拿回私宅,由亲信孙聪和张文冕协助批决,焦芳负责润色,再交予李东阳审核。[1]

正德二年(1507年)三月,刘瑾召集群臣宣示刘健以下一众官员为“奸党”。此后刘瑾权倾天下,任意赏罚军政官员,又公然向官吏索贿。宁王朱宸濠图谋不轨,于是贿赂刘瑾,得以恢复授予护卫。当时公侯、勋臣及外戚以下都不敢对抗刘瑾,每次私下谒见时都行跪拜。臣民上呈章奏,先以红皮揭帖(“红本”)给刘瑾过目,再以“白本”递交通政司;章奏都称他为“刘太监”而不书其名。都察院上奏狱案时因为写上刘瑾之名,被刘瑾怒骂,直到都御史屠滽率下属向刘瑾下跪谢罪才得免。同年夏天,因为有匿名信诋毁刘瑾作为,乃矫诏召百官在酷暑中跪在奉天门下责问,到傍晚再将五品以下官员全部收监,最后因李东阳相救,又闻信件乃宦官所写,才释放群臣,但已有三名官员中暑而亡。刘瑾一党掌管厂卫,在正德三年(1508年)[2]再设内行厂,臣民每因法律细微之处而获罪受刑,官吏和军民不按律法被杀的多至数千人[3];又屡兴大狱,因连坐冤案而遭牵连者甚众。[1]刘瑾因谢迁的缘故,令余姚人不得授予京官;另外因焦芳讨厌彭华,刘瑾乃借占城国使者亚刘谋反一案,裁减江西乡试名额并禁授京官,又擅自增加陕西河南乡试名额,以优待自己和焦芳家乡的士子。[1]

失势和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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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五年(1510年),安化王朱寘𫔍以讨伐刘瑾为名,在宁夏起兵叛乱,刘瑾藏匿朱寘𫔍的檄文不报,命都御史杨一清及“八虎”之一的张永为总督平乱。由于刘瑾得势后一直专权,与“八虎”余众关系恶劣,又曾企图逐走张永,而杨一清亦曾被刘瑾诬告下狱[4],因此杨一清在平乱后趁机为张永筹划诛杀刘瑾。张永不理刘瑾拖延,在八月十五日前入京献俘,并在当晚乘刘瑾出宫之机向武宗出示朱寘𫔍的檄文,告发刘瑾十七项罪名,马永成等其余“八虎”成员亦帮助张永。武宗于是收捕刘瑾,并派禁军抄封刘瑾各处私宅。[5][6]王鏊震泽长语》所记,仅抄出的金银就有:黄金一千两百零五万两,白银两亿五千九百五十八万两[7]。另据清赵翼二十二史札记》所载,刘瑾有黄金250万两,白银5000余万两。按张瀚皇明疏议辑略》卷三十二〈议狱〉,在其本家搜出“金银数百万”[8]

据《明史》记载,刘瑾被关押后,武宗本来只打算把他贬为奉御并遣至凤阳居住,待到亲自抄没刘瑾家宅时,发现刘瑾竟私藏玺印和出入宫禁牙牌五百枚,另有军士衣甲、弓弩、龙袍、玉带等,又搜出刘瑾经常拿着的扇子里面藏有两枚锋利匕首。武宗大怒,把刘瑾下狱。[9]刘瑾在朝廷上受审,期间不断指认朝中大臣依附自己,最终在驸马蔡震拷问下认罪。[10]同年西历八月二十五日,六十岁的刘瑾被凌迟处死,武宗下令把他枭首示众,并把判决书连同行刑的图像公示天下。[11]据野史记载,刘瑾的肉之后还被一文钱一两售卖,而坊间亦大肆抢购。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12]。刘瑾死后,内行厂与西厂同遭裁撤,仅余下东厂,[13]其党羽都被杀或遭贬谪,生前所行之变法全数被取消。[14]

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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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瑾虽贪婪专权,但颇有政治才能,也从未将国事当做儿戏。史载,刘瑾将奏章带回私第后,都与他的妹婿礼部司务孙聪及华亭人张文冕商量参决,再由大学士焦芳润色,内阁李东阳审核之后颁发,还是颇为慎重的。用事期间,他针对时弊,对政治制度作了不少改动,推行过一些新法(“刘瑾变法”)[15][16][17]。一说刘瑾于正德三年八月创罚米法,“自是忤瑾者,悉诬以旧事,入之罚米例中,中外文武无宁日矣”[18]

2001年《亚洲华尔街日报》据此将刘瑾列入过去1000年来,全球最富有的50人名单[19]

影视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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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李荣 (明朝宦官)
司礼监掌印太监
1508年—1510年
继任:
张永 (明朝宦官)
前任:
新设
内行厂提督太监
1508年—1510年
继任:
撤销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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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明史卷三百〇四》,出自《明史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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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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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明史·卷三百〇四·刘瑾传》。
  2. ^ 明史·卷十六·武宗纪·正德三年》:八月辛巳,立内厂,刘瑾领之。
  3. ^ 明史·卷九十五·刑法三》:瑾又改惜薪司外薪厂为办事厂,荣府旧仓地为内办事厂,自领之。京师谓之内行厂,虽东西厂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官吏军民非法死者数千。
  4. ^ 明史·卷一百九十八·杨一清传》:而刘瑾憾一清不附己,一清遂引疾归。其成者,在要害间仅四十里。瑾诬一清冒破边费,逮下锦衣狱。大学士李东阳、王鏊力救得解。仍致仕归,先后罚米六百石。
  5. ^ 明史·卷三百〇四·刘瑾传》:五年四月,安化王寘𫔍反,檄数瑾罪。瑾始惧,匿其檄,而起都御史杨一清、太监张永为总督,讨之。初,与瑾同为八虎者,当瑾专政时,有所请多不应,永成、大用等皆怨瑾。又欲逐永,永以谲免。及永出师还,欲因诛瑾,一清为画策,永意遂决。……永捷疏至,将以八月十五日献俘,瑾使缓其期。永虑有变,遂先期入,献俘毕,帝置酒劳永,瑾等皆侍。及夜,瑾退,永出寘𫔍檄,因奏瑾不法十七事。帝已被酒,俯首曰:“瑾负我。”永曰:“此不可缓。”永成等亦助之。遂执瑾,系于菜厂,分遣官校封其内外私第。
  6. ^ 明武宗朱厚照對待劉瑾的態度有多荒唐?. 互动头条. [2020-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7) (中文(台湾)). 
  7. ^ 此为时人王鏊所估,多所引用,但后来一般认为夸大。见王鏊. 震澤長語 卷下. 清指海本: 页24. 
  8. ^ 张瀚. 皇明疏議輯略 卷三十二. 明嘉靖本: 页53. 
  9. ^ 明史·卷三百〇四·刘瑾传》:遂执瑾,系于菜厂,分遣官校封其内外私第。次日晏朝后,帝出永奏示内阁,降瑾奉御,谪居凤阳。帝亲籍其家,得伪玺一,穿宫牌五百及衣甲、弓弩、衮衣、玉带诸违禁物。又所常持扇,内藏利匕首二。始大怒曰:“奴果反。”趣付狱。
  10. ^ 明史・卷一百二十一・公主列传》:(英宗八女,第三)淳安公主,成化二年下嫁蔡震。震行醇谨。正德中,刘瑾下狱,诏廷讯。有问者,瑾辄指其人附己,廷臣无敢诘。震厉声曰:“我皇家至戚,应不附尔”。趣狱卒考掠之,瑾乃服罪,以是知名。
  11. ^ 明史·卷三百〇四·刘瑾传》:狱具,诏磔(刘瑾)于市,枭其首,榜狱词处决图示天下。
  12. ^ 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
  13. ^ 明史·卷九十五·刑法三》:瑾诛,西厂、内行厂俱革,独东厂如故。
  14. ^ 明史·卷三百〇四·刘瑾传》:族人、逆党皆伏诛。张彩狱毙,磔其尸。阁臣焦芳、刘宇、曹元而下,尚书毕亨、朱恩等,共六十余人,皆降谪。已,廷臣奏瑾所变法,吏部二十四事,户部三十余事,兵部十八事,工部十三事,诏悉厘正如旧制。
  15. ^ 据《明史》,“给事中屈铨、祭酒王云凤请编瑾行事,著为律令。”
  16. ^ 据《明通鉴·武宗》“‘辛丑,兵科给事中屈拴,请颁行刘瑾所定《见行事例》,按六部为序,编集成书,颁布中外,以昭法守。诏‘下廷臣议行。’”
  17. ^ 《明史·列传192》,“廷臣奏瑾所变法,吏部二十四事,户部三十余事,兵部十八事,工部十三事,诏悉厘正如旧制。”
  18. ^ 夏燮《明通鉴》卷42,但《明通鉴》于“正德二年六月”条下记载:“时(刘)瑾憾(杨)一清不附己,劾其破冒边费,故有是诏。未几,复逮一清下锦衣卫狱,大学士李东阳、王鏊论救,乃得释。未几,仍摭他事,先后罚米六百石。”,早在正德二年即有罚米法了。
  19. ^ Asian Wall Street Journal article that mentions Liu Jin. [2010-09-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12).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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