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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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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会改革是指中华民国立法院自成立以来,为了适应社会变迁和政治环境变化而进行的各项改变和调整。这些改革旨在提高立法院的效率、透明度、公正性和代表性,是一段充满了挑战和希望的历程。从历史上的多次尝试到现代的改革努力,每一步都见证著社会的进步和民主化的推动。改革内容涵盖了从选举制度到议事规则的各个方面,是中华民国政治中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

重要历史阶段

自1912年成立以来,中华民国国会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历史变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 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至1928年):这一时期的国会军阀混战的影响,未能真正发挥立法功能。虽然国会形式上存在,但实际运作常常受到军阀势力的干扰和控制,立法进程频繁中断。
  • 国民政府时期(1928年至1948年):随着国民政府的建立,国会逐渐变得形同虚设。大部分权力集中在国民政府中央,特别是蒋中正领导下的国民党党政军一体,国会的独立性和作用大大削弱。
  • 迁台初期(1949年至1991年):1949年,国民政府在国共内战失利后迁往台湾,国会成员多由终身职任的老国会议员组成。他们主要是在中国大陆选出的国会代表,随着年龄增长和离世,国会成员逐渐减少,但仍维持着形式上的运作。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91年国会全面改选。
  • 民主化时期(1991年至今):1991年,中华民国国会经历了一次重大改革,全面改选,并逐步实现了民主化和现代化。

通过的改革法案

国会增设及立法改进

1949年国民政府迁台后,国会成员多为终身职,随着时间推移,成员年龄逐渐偏高,立法效率受到影响。1970年代,政府提出了增设临时立法委员的法案,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补充现有成员,从而改善国会的功能。但部分内容遭到旧国会成员的排斥和否决,改革进度缓慢。1972年,该法案部分经三读通过,允许增设一定数量的临时立法委员。本法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会的老龄化问题,但只是暂时性的解决方案,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国会的结构。

国会全面改选

1980年代,台湾社会经历了深刻的变革。1986年,民主进步党成立,台湾民主化进程加速。1990年,国大代表一连串扩权牟利的行为引起了许多人的不满,引发了野百合学运,民众对国会改革和全面改选的希望愈发强烈。面对社会压力,政府在1991年提出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宪法修正案,进行国会全面改选,取消终身职国会议员。1991年4月22日,修宪草案在立法院经三读通过。1991年5月1日,国民大会通过该修正案,正式生效。1992年,台湾首次全面改选立法委员,这次改选不仅结束了老国会时代,还大幅提升了国会的现代化水平,为台湾民主化进程注入了新的动力。

重塑国会

2004年至2005年间,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联合提出了《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修正案,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旨在提高立法效率、加强社会平等、增进议会代表性和透明度。

  1. 总统、副总统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由司法院大法官召开宪法法庭审理。
  2. 改由公民复决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此举移除国民大会全部职务,形同废除。
  3. 领土变更、修宪程序: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决议,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为通过。
  4. 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席次由225席减为113席,任期由3年改为4年,选制改为并立制单一选区两票制
  5. 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73人(每县市至少1人)。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不分区及侨选部分(34人)由获得百分之5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2005年6月10日,该修正案在立法院经三读通过,并于2008年1月12日的立法委员选举中首次实施。本宪法修正案对于台湾的国会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推动了国会制度的现代化和民主化,为台湾政治体系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变革和进步。

国会频道建置与议事公开透明化

在公民监督国会联盟等公民团体的长期呼吁下,立法院在第7届第3会期开议日,即2009年2月20日,开始实施第一阶段议事转播,以立法院互联网多媒体随选视讯系统对全国民众开放。但是在直播早期,因“立法院会议录影录音管理规则”等内部规定过于保守陈旧,只可拍摄主席台与发言台的画面,尤其当委员会进行协商时,会以“黑画面”或“蓝画面”代替,只听得到声音,却看不到现场画面。2016年,在各政党的大力支持下,立法院三读通过“立法院会议录影录音管理规则”修正案,彻底结束了上述问题,并进一步扩大公开内容。11月25日,“立法院组织法”第5条第6项修正案经三读通过,法案规定,议事转播应逐步提供同步听打或手语翻译等无障碍资讯服务,以保障身心障碍者平等参与政治与公共生活之权利。在这之后又陆续通过了:“立法院组织法”第五条修正案,除涉及保密事项的秘密会议外,所有会议一律公开直播,结束了密室协商的情况。“有线广播电视法”第33条与第61条条文,将国会频道列为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之“必载”频道,避免系统经营者任意将国会频道下架或移动频道位置,影响国民收视权益。至此完成了国会直播法制化的最后立法进程。这项改革的实施,增强了民众对国会活动的关注度,提升了政治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促进了台湾的民主发展。[1]

争议法案

总统国情报告、加强人事同意权、扩大调查权、增加听证权以及藐视国会罪

2024年中国国民党台湾民众党提出了一系列名为“国会改革法案”的法律修正案。法案的核心内容涵盖了总统国情报告、加强人事同意权、扩大调查权[注 1]、增加听证权以及藐视国会罪。被认为只是一部扩张了立法院权利的法案,并不是改革,同时引发了大规模抗议示威潮[4]在法案于2024年5月28日经三读通过后,超过200名律师发表联合声明,呼吁行政院应提出覆议,立法院应接受覆议且须重启法案讨论。[5]台湾国内各大学法律学系及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等逾120位法律教授学者连署指法案违宪,呼吁行政院与总统依据宪法之规定行使覆议权,退回立法院重启审议。[6]

修订条例 主要内容[4][7][8][9]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 15条
    • 15-1条
    • 15-2条
    • 15-3条

未来总统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赴国会进行报告,新任总统则要额外在就任1个月内赴国会;若遇上“国家大政方针”及“重要政策议题”,立院也可在全体四分之一委员提议、再经院会决议后,请总统赴国会报告。

国情报告将采“依序即时回答”形式,假使立委以书面询问总统,总统应在7至12目内书面回复;不过即问即答的流程仍有解读空间,未来将由党团协商决定。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 25条

未来政府官员被质询时不得任意缺席、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答复内容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且不得对立委“反质询”。

若被质询人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均可送弹劾或惩戒,亦可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再经院会决议,处2万至20万元罚锾。另外,若官员于受质询时进行虚伪陈述,依法以藐视国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 29条
    • 29-1条
    • 30条
    • 30-1条
    • 31条

依《宪法》行使监察院正副院长、监察委员、司法院正副院长、大法官等人事同意权时,改采记名投票,须多于全体立委人数二分之一,且人事同意审查期不得少于1个月。

应于审查过程中举行公听会,邀集相关学者专家、公民团体及社会公正人士共同参与审查。被提名人的学经历、最高学历学位论文、税务及刑案纪录表等资料,应由提名后7日内送交立法院参考。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 第八章
    • 45条
    • 46条
    • 46-1条
    • 46-2条
    • 47条
    • 48条
    • 49条
    • 50条
    • 50-1条
    • 50-2条
    • 51条
    • 52条
    • 53条
    • 53-1条
    • 53-2条
    • 53-3条
    • 15-1条
    • 15-2条
    • 15-3条

开放立院可设“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5日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档案。

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原本业经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先为调取时,应叙明理由,并提供复本。

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若拒绝、拖延调查或隐匿资料,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将其送监察院纠正、纠举或弹劾。假设是民间人士违反规定,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改正为止。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处分送达次日起2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接受调查者若认为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逾越职权范围或涉及个人隐私而与公共事务无关者,可陈明理由,经会议主席同意后拒绝证言或交付文件、资料及档案。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 第九章之1
    • 59-1条
    • 59-2条
    • 59-3条
    • 59-4条
    • 59-5条
    • 59-6条
    • 59-7条
    • 59-8条
    • 59-9条

调查委员会和专案小组为审议院会交付之议案、全院委员曾为补选副总统、弹劾总统副总统等,得依《宪法》第67条第2项举行听证会。涉及外交、国防或其他依法令应秘密事项者,以秘密会议进行。

若听证会涉及个人隐私遭不当侵害之虞,个人生命、身体或其他自由遭威胁之虑、营业秘密遭受不当侵害之虑,应部分或全部不公开。

若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等国家机密事项,或逾越听证会调查目的之诘问或对质、个人隐私等,出席人员得拒绝证言或表达意见。

但应邀出席人员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拒绝出席、拒绝证言、拒绝提供资料,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后可处1万至10万元罚锾,可按次处罚,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处分送达次目的2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民间人士出席时为虚伪陈述者,得经院会决议,处2万至20万元罚锾,同样可按次处罚和提起行政诉讼。若政府人员为虚伪陈述者,则可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5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并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刑法
  • 第五章之1
    • 141-1条

增订《刑法》第5章之1“藐视国会罪”专章。并增订《刑法》第141-1条,公务员于立法院听证或受质询时,就其所知之重要关系事项,为虚伪陈述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万元以下罚金。

公民社会在国会改革中的作用

中华民国的公民社会在国会改革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积极参与并影响立法进程。

太阳花学运

2014年,政府强行推动《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立法,引发公民社会的不满,认为协议缺乏透明度和民主程序,引发了太阳花学运。数千名学生和公民占领立法院,呼吁更透明和民主的立法过程。这次学运成功推动政府暂停协议审议,并促成了《两岸协议监督条例》的立法,提升了公民对立法程序的监督力度。

公民监督国会联盟

为提高国会透明度和问责性,多个公民团体组成了公民监督国会联盟,定期发布立委表现报告。通过调查和公开报告,这些团体监督立法委员的出席率、发言质量和投票情况,向公众提供准确的信息。这些行动提高了公众对国会运作的认识,促使立法委员更加重视自己的职责和表现。

未来的改革方向

增加透明度:建立更透明的立法过程

选举制度改革:进一步探讨并完善选举制度,如引入更多的比例代表制,增加小党和无党籍候选人的机会

立法委员责任制:加强立法委员的问责机制,确保立法委员能够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

注释

  1. ^ 1993年07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25号解释:“宪法五院体制并未改变,原属于监察院职权中之弹劾、纠举、纠正权及为行使此等职权,依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具有之调查权,宪法增修条文亦未修改,此项调查权仍应专由监察院行使。”[2]2004年12月15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85号解释:立法院为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之立法职权,本其固有之权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调查权,主动获取行使职权所需之相关资讯,俾能充分思辩,审慎决定,以善尽民意机关之职责,发挥权力分立与制衡之机能。...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调查权所得调查之对象或事项,并非毫无限制。除所欲调查之事项必须与其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有重大关联者外,凡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调查之事物范围(本院释字第三二五号、第四六一号解释参照)。[3]

参考资料

  1. ^ 國會小百科-營運理念 | 國會頻道-立法院議事轉播. www.parliamentarytv.org.tw. [2024-06-07]. 
  2. ^ 释字第325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司法院, 中华民国82年07月23日
  3. ^ 释字第585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司法院, 中华民国93年12月15日
  4. ^ 4.0 4.1 「超越藍綠,最強戰力!」—履行國會改革. 台湾民众党. 2024-01-15 [2024-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18). 
  5. ^ 中央通讯社. 國會職權修法爭議逾200律師聲明 籲立院應接受覆議重啟討論 | 政治. 中央社 CNA. 2024-05-31 [2024-06-07] (中文(台湾)). 
  6. ^ 【不理反對聲音】台立會三讀通過擴權法 逾120法律學者連署指違憲. Sing Tao Canada 星岛加拿大. 2024-05-29 [2024-06-07] (中文(台湾)). 
  7. ^ 吴绍瑜. 國會大亂鬥 國會改革法案朝野吵什麼. TVBS. 2024-05-18 [2024-05-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22). 
  8. ^ 「國會改革」法案三讀立法,綠營將提覆議、釋憲,「青鳥行動」將至藍委選區辦民主座談. 报导者 The Reporter. [2024-06-01] (中文(台湾)). 
  9.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