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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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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宪章》

权利法案,有时也称为权利宣言,是一个国家公民最重要的权利。这些法案的目的是保护这些权利不受公职人员和私人公民的侵害。

未确立的权利法案是正常的成文法,因此立法机关可以随意修改或废除。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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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特定群体某些权利的法律宪章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或更早的时期。一个例子就是《大宪章》。在近代早期,人们对《大宪章》重新产生了兴趣。英国普通法法官爱德华·可可爵士认为英国人历史上享有这种权利,从而复兴了基于公民身份的权利观念。经由光荣革命,政治上国会战胜了国王,由国会于1689年颁布了人权法案,并列出了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

权利法案须被适当的执行及支持,方可有效并确实的保障所列举的权利。以历史解释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是英国君主立宪的重要里程碑。 是一种声明,根据自由民主社会国家的人民应有的基本权利来制定的。

权利法案有时确立在国家的宪法基本法之中。 一个确立的权利法案是不受一般的立法机关所管辖的,具有超然的法律地位。在许多宪政体制的政府中,正式的权利法案常被政府认定为是比单独的法律本体更有权威的依据。而未确立的权利法案则相反,能被后来立法机关所订定的法令给弱化,且不需要经过人民的投票认可即可修改。由于它的可变性,导致未确立的权利法案难以抵御腐败或是专制的立法机构攻击。

一个成文而未确立的权利法案则是由立法机关所订定的独立法令。它可以被原制订机关修改或是取代掉。因此他无法像入的权利法案一样永久的存在。如置于其他的位阶中,权利法案的订定即便是成文法,仍可能如其他法律一般被废止,也不必然比别的法律更有分量。并非置于任一种法律位阶都可以保障权利法案的独立性。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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