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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可协议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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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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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逾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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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匿名、化名出版会创作者未知的照片、手稿、档案、乐谱、地图、绘画及图画: |
1974年1月1日前(50年前) 拍摄的照片或出版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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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任何属于皇家的作品(参见皇家版权) |
注明日期在1944年或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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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1945年之后由皇家出版的作品1 |
直到2045年前没有此类作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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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除条件A~C外的照片、手稿、档案、乐谱、地图、会话及图画 |
创作者于1974年1月1日前死亡(5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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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口述历史、音乐、计算机生成照片及口语录音 |
1974年1月1日前发布(5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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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出版版本2 |
1999年1月1日前发布(2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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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政府出版物不属于版权保护范畴,这包括文书、法案、规章、法院判例、皇家委任及特别委员会报告等。参考[1]或[2]了解具体列表。
2指出版作品的排印编排及样式,例如新闻纸。
你必须增加美国公有领域标签显示为何这个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请注意这个作品在不适用 较短期限法则的国家可能并不属于公有领域,并有超过作者逝世后50年的著作权期限。其中,墨西哥为100年,牙买加为95年,哥伦比亚为80年,危地马拉与萨摩亚为75年,瑞士和美国为70年,委内瑞拉为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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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著作权法》:
- 第九条 (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国营事业之著作不在此限。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图像,请另参见Template:PD-ROC-Traffic Signs及Template:PD-ROC-Road Markings。
公有领域
中华民国政府公有领域
//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ROC_Departure_Stamp_on_PRC_Passpor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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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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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 2018年12月24日 (一) 04:41 | | 2,055 × 1,434(706 KB) | Haoyu1993 | User created page with UploadWiz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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