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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Liu Na Ou.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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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_Na_Ou.jpg (275 × 382像素,文件大小:40 KB,MIME类型:image/jpeg


摘要

描述
中文:劉吶鷗之肖像
日期 约1930年
date QS:P,+1930-00-00T00:00:00Z/9,P1480,Q5727902
来源
作者 未知Unknown author
其他版本

许可协议

这是一个平面公有领域艺术品的忠实摄影副本。原艺术品本身因为下列原因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
本摄影作品日本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其版权根据日本1899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以及1970年著作权法附则第二条已过时。有关摄影作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其发表于1957年1月1日之前;
  2. 其拍摄于1947年1月1日之前。
此作品美国也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其在日本的版权已于1970年过时,且未受到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版权回溯条款的影响。
Notes
Notes
致上传者:请提供来源及出版日期
  • 如果摄影作品在日本发表后30日内也在美国发表的话,其可能受版权保护。如果版权并未在美国过时,那么该文件将被删除。请参见共享资源:赫特图表
  • 此模板不应用于艺术作品的忠实摄影重制品。根据旧著作权法第23条,其版权保护将始终与艺术作品保持一致。请参见共享资源:何时可以使用PD-Art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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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媒体基金会的官方立场认为:“对平面公有领域艺术品的忠实再制作品也属于公有领域。”
因此,可以认为此摄影副本在美国也属于公有领域。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再利用此内容可能存在限制;参见再利用PD-Art照片了解详细信息。
这是一个平面公有领域艺术品的忠实摄影副本。原艺术品本身因为下列原因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 这张图片由于其版权期限在中华民国台湾)已经到期,故现在这张图片在该地区属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30到34条,在中华民国政府的管辖下所有非摄影的著作将在其创作者逝世5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若在有复数创作者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位逝世者为准),摄影作品则在公开5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
你必须增加美国公有领域标签显示为何这个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维基媒体基金会的官方立场认为:“对平面公有领域艺术品的忠实再制作品也属于公有领域。”
因此,可以认为此摄影副本在美国也属于公有领域。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再利用此内容可能存在限制;参见再利用PD-Art照片了解详细信息。
Public domain

关于其背景信息,参见非美国版权之解释。
注意:这个标签应用于录音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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