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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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ourable”(译作“尊敬的”、“可敬的”,缩写为“The Hon.”、“Hon.”或“The Hon'ble”)是一个对某人士的敬语,是一种尊称。
英联邦国家用途
[编辑]英国
[编辑]获得
[编辑]在英国,所有子爵和男爵的子女(包括终身贵族的子女,但不包括非贵族法官“Lords”的子女)以及伯爵的次子皆拥有此前缀[1][2]。此尊称只是一个礼仪称号,但在法律文件中可被称为“约翰·史密斯绅士,通常被称为尊敬的约翰·史密斯阁下”(John Smith, Esq., commonly called The Honorable John Smith)。因为贵族的妻子及儿子都可以享有贵族的敬称,所以拥有“The Honourable”敬称之妻子以及已嫁出的女儿亦可享有此称号[1]。
此外,宫廷女官荣誉之女一生亦拥有此敬称。
有些人因为他们担任某些职位拥有这个敬称,于规例下部分拥有者于退休后仍可享有此敬称[2][1]。
- 高等法院以及英联邦上级法院的法官(但如果其拥有骑士称号则以爵士“Sir”称之)
- 各英联邦国家行政会议及加拿大枢密院(其中包括内阁)之成员
- 各英联邦国家立法机关成员;如实行两院制则只用于上议院成员
- 君主代表
获皇家认证的公司,例如:
获皇家认证的军事单位,例如:
使用
[编辑]“The Honourable”通常用于信封封面上,通常被缩写为“The Hon”。在正式场合中,当“Mr”(先生)或“Esquire”(绅士)被省略时则以“The Honourable”代替,但在说话中则多数使用“Mr”[1]。
在英国下议院,议员会在礼仪上以“尊敬的成员”(My Honourable Friend)或(The Honourable Gentleman/Lady)互相称呼,但在书写时则无需使用敬称。如议员为神职人员则称为“尊敬的教士成员”(The Honourable and Reverend member);议员为大律师时则称为“尊敬且知识渊博的成员”(The Honourable and Learned member);军人及退伍军人则称为“尊敬且英勇的成员”(the Honourable and Gallant member)。[2]枢密院顾问官则在口头及书面上皆有“非常尊敬的”(The Right Honourable,缩写:The Rt Hon.)作前缀,但口头通常只于英国国会内。
当一个人拥有“非常尊敬的”或“十分尊敬的”敬称,他们则会以这些敬称代替“The Honourable”[1]。
马来西亚
[编辑]在马来西亚,以下人士拥有“尊敬的”(马来语:Yang Berhormat、英语:The Honourable)敬称。
孟加拉国
[编辑]在孟加拉国,主要官员和国会议员均拥有“Honourable”敬称,而总理及总统则分别拥有“The Honourable”和“His/Her Excellency”(阁下)的敬称。[3][4]
非英联邦国家/地区用途
[编辑]香港
[编辑]在香港,以下人士拥有“The Honourable”尊称,多数在英语中使用。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 立法会主席、议员及秘书长
- 行政会议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和其他主要官员等官守成员
- 终审法院法官
-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 大紫荆勋章获勋者
中华民国
[编辑]在中华民国,以下人士拥有“The Honourable”尊称,多数在英语中使用。
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1.2 1.3 1.4 Titles and forms of address : a guide to correct use 23. London, GB: Yearbooks. 2016. ISBN 9781472924339.
- ^ 2.0 2.1 2.2 Telegraph style book: names and titles. 每日电讯报. [2015-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24).
- ^ Ministry of Primary and Mass Education (PDF).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2015-11-23 [2016-04-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5-22).
- ^ Her Excellency Sheikh Hasina, Prime Minister of the Government of Bangladesh. Columbia University World Leaders Forum. 2015-09-25 [2016-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22).
- ^ 立法院. 立法院. 立法院. 2013-07-23 [2024-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5)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