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问题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问题是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是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和日本国的争议[1][2][3]。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东海、冲绳海槽以北、台湾东北外海,其最大岛钓鱼岛距离台湾彭佳屿约140千米,距日本石垣岛约175千米[4]。中华人民共和国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中华民国称钓鱼台列屿,日本称尖阁诸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均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明朝时期已成为领土,但在1895年被日本所占领[5][6][7][8][9],并认为日本在二战后应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10][11]。因此台湾海峡两岸对其属于台湾一部分并无争议,但是双方互不承认对方的主权。
日本政府在1895年认为钓鱼岛是无人岛,而且没有受清朝统治的迹象,基于无主地先占先得的原则将其划归冲绳县[12]。因此,日本主张钓鱼岛群岛不属于清朝在《马关条约》中割让的领土,也不在《旧金山和约》规定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二战结束后,该岛屿实际由美国控制[13],直至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琉球群岛管理权移交日本,同时一并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行政管辖权也交给日本。
历史概况
[编辑]与钓鱼岛主权有关的条约
[编辑]- 1895年《马关条约》:清朝在甲午战争中战败,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其中第二款第2条注明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但日本主张钓鱼岛不包含在该条约的台湾附属岛屿之中[3]。
- 1943年《开罗宣言》:声明日本必须将“台湾、澎湖列岛等”岛屿归还中华民国(当时中华民国代表中国)[14][15]。但由于蒋介石在1943年与美国总统罗斯福两次于开罗会议会面期间被询问是否愿意接管琉球群岛时立场飘忽,因此《开罗宣言》在日本应归还中国的领土之章节只提到“日本所窃取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由于中方认为属台湾群岛部分,未提琉球群岛[16]。
- 1945年《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规定日本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战胜国美中英三国所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1946年1月《联合国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定义日本的版图为“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并指明此版图范围不包括北纬30度以南的诸岛屿[17][18](钓鱼岛群岛最北的黄尾屿坐标为 25°56′N;123°41′E,在北纬30度以南)。《人民日报》笔名钟严的作者与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贾宇指《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和《联合国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规定的日本版图范围不包括钓鱼岛群岛[19][20];但有日本和韩国学者指其后美军发出的《联合国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1033号》第五条说明了训令第677号并非对日本领土范围的最终决定[21][22]。一名曾经与中国中外新闻社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美国作家[23]认为根据历史和《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钓鱼岛群岛应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归还给中国[24];有越南学者在日本发表的文章则指出中日两国和不同学者至今对该公告的定义和理解存在分歧[25]。
- 1945年《日本投降书》:1945年9月2日日本向同盟国投降签署的投降书(日文:降伏文书),宣告日本无条件投降,承约切实履行由美国、中国、英国、而后苏联亦加入签署的《波茨坦公告》的诸条款,亦即接受《开罗宣言》。[26]
- 1951年《旧金山和约》:因内战导致战胜国之一的中国代表权争议难解,故当时的中华民国代表并未受邀参加和会[27][28][29][30],《旧金山和约》由美国等同盟国(不包括苏联)和日本签订,美国根据该条约第二章第三条将钓鱼岛群岛亦划入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群岛的范围[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张旧金山和会和《旧金山和约》违反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非法和无效的”[29][30]。
- 1952年《中日和约》:在《旧金山和约》4月28日生效前数小时由已撤退至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在台北签订,于8月5日生效,其第二条双方承认日本已在《旧金山和约》放弃对于台湾、澎湖群岛、南沙群岛以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 1960年《美日安保条约》签订,美国承诺保障日本国土安全,但当时未写明是否包括钓鱼岛群岛(日本称“尖阁诸岛”)。2014年4月2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和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会晤以后的联合声明指出,钓鱼岛群岛(美方用日本所称“尖阁诸岛”的音译英文)完全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美国在主权问题上不持立场,但承认目前由日本管辖,且美国有义务保卫,“反对任何凭借单方面军事行动改变现状的企图”。
-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签订,日本外务大臣宣布结束1952年的《中日和约》;在此《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中,日本政府承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1945年二战结束后
[编辑]1945二战结束,日本战败。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美国的提案。1947年9月23日,当时代表中国民意咨询机构的国民参政会曾反对把琉球归属日本,要求在对日和约中规定琉球应交中华民国托管。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群岛与我国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但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表示琉球应纳入美方战略托管网内。[32] 其后中华民国政府因故[33]并未将钓鱼岛划入台湾范围,钓鱼岛标以“尖阁列屿”的字眼。在战后美军统治琉球期间,美军使用钓鱼岛作为炸射演习场付租金给钓鱼岛地主日本人古贺善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虽然没有直接提及钓鱼岛问题,但如上所述,因台湾问题等在一开始就反对《旧金山和约》本身。
1895年在甲午战争中胜利的日本经内阁会议审议决定正式在钓鱼岛建立航标、并将该岛编入日本领土,但此后直到1969年日本实际上并未在该岛建立任何表明领土归属的标桩[34][35]。同时,日本在一些官方地图和百科全书中没有标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32]。同样地,两岸政府战后亦有官方地图和教科书沿用抗日战争时期的地图[19],将“尖阁群岛”划在日本领海内[36][37]。1968年联合国亚洲暨远东经济委员会勘察中国东海,附近海域似藏有石油,1969年石垣市政府在钓鱼岛上建立了国标;1970年8月31日,在美国监督下的琉球政府立法院起草了《关于申请尖阁列岛领土防卫的决定》。[32][34]1971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签署冲绳返还协定,1972年5月将钓鱼岛列岛的行政管辖权随同冲绳管治权一起交还于日本。中华民国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71年开始对日本对钓鱼岛行使主权提出抗议。[1][2] 中日两国都是在了解到这些岛屿的周边海底有可能出产石油的情报后,才开始强调自己的领有权。[35]
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建交后
[编辑]1972年7月至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就两国邦交恢复正常化的谈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提出为恢复邦交,暂无必要涉及钓鱼岛的问题,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对此表示同意“以后再谈”[38][39],故在1972年9月29日的《中日联合声明》未具体提及中日两国的钓鱼岛领土纷争[39]。当时日本外相的条约外的补充说明,宣布1952年的由中华民国与日本之间订立的《中日和约》[40]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宣告终结,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采用日本外相发表谈话的形式宣告该条约的结束,将原由中华民国与日本之间订立的《中日和约》确认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的(即复交三原则之一),并将类似条款单独写入了中日联合声明。
1978年8月至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谈判及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邓小平重提实现邦交正常化时,“双方约定不涉及钓鱼岛问题”,“现在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双方也约定不涉及,要以大局为重”,史料未见当时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对此提出反对意见。[39][41] 1972年至1990年代初期间的事实亦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双方在钓鱼岛问题上虽偶有民间活动的摩擦,尚无发生大的冲突。[41]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后
[编辑]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后,[42][43]日本根据对钓鱼岛的管辖扩大排他性经济海域,台北的中华民国政府(于6月21日)及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6月23日)均对日方的此类行为正式向日方提出了“严正抗议”。
2012年日本单方面对钓鱼岛实行国有化后
[编辑]2012年9月,尽管台海两岸政府多次交涉、反对,日本政府按计划完成了对钓鱼岛购岛实行国有化的行动,由此导致中日钓鱼岛领土争端危机并急剧升级。[44]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了《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也发表声明强烈抗议。9月18日起,中国大陆的海监船、渔政船等公务船均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延伸的12海里领海内巡航,中国大陆渔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而日本海上保安厅在钓鱼岛(尖阁诸岛)附近22公里海域内加派船只警戒监视,但仍有日本渔民表示“不知日本渔船能否安全作业,不知道中国会做什么,我对能否继续捕鱼很不安。”[45][46][47] 台湾渔民9月24日下午集结75艘渔船,在中华民国海巡署12艘舰艇护航下前往钓鱼岛,日本紧急派出二十一艘公务船拦截。9月25日,台湾渔船突破日本海上保安厅舰船的阻拦进入12海里领海,但未能如计划绕行钓鱼岛本岛的方式宣示渔权,但渔船与海巡署舰艇距离钓鱼岛本岛时最近仅2.1英里,是为“925台湾保钓行动”。有分析人士认为,日本此次行动反而使原来几乎是单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变成了中日交叉控制的局面。[48]
2012年10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监船、渔政船等执法船已超过10多次进入钓鱼岛所属领海巡航,并以“换班”形式保持在钓鱼岛所属领海巡航,声称对日方巡逻船实施了驱离措施[49]。有媒体认为中国主动驱逐日本巡逻船是“开始在钓鱼岛争端逐渐掌握主动权”[50][51][52]。日本海上保安厅为应对中国海警船在钓鱼岛附近的巡航,将在2014年度提高200亿日元预算,增聘528人,并在3年内设立拥有10艘大型巡视船的“尖阁专属部队”[53],同时在石垣岛上建设栈桥和宿舍,以及新建6艘大型巡视船[54]。
争论要点及历史记载
[编辑]海峡两岸政府观点
[编辑]概论
[编辑]中国认为在18世纪以前,在国际法上是“发现即领有”的时代[55][56]。两岸官方均指出中国在明朝不仅先发现并命名钓鱼岛群岛,而且根据早至1403年(明永乐元年)的《顺风相送》[57][58]、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明朝第11任册封使陈侃的《使琉球录》[59]、1561年(明嘉靖四十一年)的《筹海图编·沿海山沙图》[7]的编纂记载等,主张当时中国已实施有效主权支配,因此中国对钓鱼岛群岛拥有无可辨驳的主权 [5][19][34] [55][60][61]。1556年,郑舜功奉命赴日考察后撰写的《日本一鉴·万里长歌》中记载了钓鱼岛属于台湾:“……钓鱼屿小东小屿也”(“小东”即当时对台湾的称呼),说明中国当时认定钓鱼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6][62]到1683年中国清朝时期,清政府在澎湖海战迫使郑克塽投降,康熙帝将台湾划入大清帝国版图,归福建省管辖。清朝的第二任琉球的册封使汪楫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其使录《使琉球录》卷五中,对赤屿(属钓鱼列岛)和姑米山(属琉球王国)之间的黑水沟(冲绳海槽)描述为“中外之界”。[19][63][64][65]故此北京和台北在正式官方声明中均坚称钓鱼岛列岛是自己的固有领土[1][2]。
两岸政府认为中国自明、清朝始已经对钓鱼岛将其划为台湾附属岛屿,清朝末期《马关条约》中割让者虽未记载钓鱼岛,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同花瓶屿等和其他台湾附属岛屿一样已包括在《马关条约》第二款第2条中,[62] 所以按照二战后重要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废除《马关条约》,钓鱼岛应和台湾、澎湖列岛等一起归还中国。两岸政府亦认为即使《马关条约》中割让者不包括钓鱼岛,但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后,其无条件投降所依据的《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将日本的主权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以及其它由战胜国所决定的小岛。中方认为美、中、英三国所决定的小岛中不包括钓鱼岛列岛[20],所以日本必须将钓鱼岛归还给中国。中国外交部指控日本坚持据有钓鱼岛而拒不归还的立场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66]
- 日本方面确曾做过调查,但调查的结论是钓鱼岛等岛“并非无主之物”,而日本从1885年开始调查钓鱼岛到1895年的窃占是秘密进行的,从未公开宣示。[10][67]两岸政府认为日本是乘甲午战争战胜之机以文书作业方式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编入版图,因此担心引起中国的“疑惑”,在行动上采取了“秘而不宣”伺机窃占的策略,对钓鱼岛的占有自始至终没有作占领宣告、未经天皇发布敕令召告全世界,不列入条约,外界无从知悉,违反了国际法“先占”法理,因而整个占领过程是明知“并非无主之地”却秘密窃占,在国际法上自始无效。[10][55][56][68]
- 根据休伯尔(马克斯·胡贝尔)阐述的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概念和原则,在1895年1月14日,即日本内阁决议将钓鱼岛群岛编入日本领土的那一天之前,中国至少已持续与和平地对钓鱼岛群岛显示主权权力达400年之久,且在明代即已将钓鱼岛纳入海防区内,确立行使军事管辖,而钓鱼岛自古为台湾渔民的渔场;且清朝出使琉球的使者称钓鱼岛之外海域为“中外之界”;这些均可说明中国当时的确在日本勘察钓鱼岛前对此地有实质及官方主权上的行使及控制,所以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日本没有藉“有效先占”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基础。[56]
- 签订马关条约前的日本曾经承认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1783年和1785年在日本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都标示属于中国;日本勘察钓鱼岛前官员之间的通讯也表示当时日方至少认为钓鱼岛为中方的“势力范围”。两岸政府认为直至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从未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提出过异议。[34]此外在1702年,幕府绘制的《元禄国绘图》、《元禄日本总图》、《皇国沿海里程全图》、《大日本六十余州细图》四图中的琉球国部分,不含钓鱼台;1719年日本幕府大臣新井白石撰《南岛志》记载的琉球三十六岛名以及所附琉球国图,均不含钓鱼台;1810年日本山田联绘《地球舆地全图》,以中国命名标示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而且这些岛屿和中国颜色一致。[69];1838年日本幕府绘制的《天保国绘图》中的琉球国部分,不含钓鱼台;1867年日本开成所以伊能忠敬绘图刊成《官板实测日本地图》所附《琉球诸岛绘图》,不含钓鱼台;直至日本声称发现岛屿后才列入地图。
两岸政府反驳日本指中国从1895年到1971年75年间对日本控制钓鱼岛从来没有反对的要点是:
- 认为从包括1906年奥本海(L. Oppenheim)和1928年休伯尔(马克斯·胡贝尔)阐述的国际法“先占”原则来看,占领一块无主土地必须合乎下列五项步骤:⑴领有的企图、⑵无主地的确认、⑶占领的宣告、⑷占领的行动、⑸实效管辖,才能成立[55][56]。中方认为中国自明、清朝始已经对钓鱼岛有实质控制,而日本违反了国际法理中的⑵⑶⑷条,是以“秘密偷占”的方式暗自霸占了钓鱼岛。[10][55][68][70]1879年李鸿章与日方谈判琉球列岛范围时,双方已确认当中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中方认为“古贺辰四郎却于1884年才声称发现钓鱼岛后,开始种植芭蕉、甘蔗等作物。所谓1926年起向日本政府缴租、购买、后又转卖予栗原家族云云,实没有历史根据”[71]。中国认为直到二战结束后都未曾对外公开发表过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并划入日本领土的声明,一直到1969年在获悉该群岛海域藏有石油资源后才在钓鱼岛建立表明领土归属的标桩,两岸政府随后发表了正式声明强烈抗议。[34][35][56]
- 认为国际法中,默认主权必须是在双方平等,未来前景和平稳定的情况才可接受,因此1920年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的“感谢状”只反映当时日本政府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霸占中国岛屿,不足以作为中国默认主权领土转让的依据。[19][72]两岸政府同时认为1931年至1945年间的日本侵华战争、之后的中国内战,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客观上未能、主观上未足够重视或是认识到钓鱼岛问题,日本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其暗自霸占并占据钓鱼岛列屿违反国际法的事实[55][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51年已不承认《旧金山和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历来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单方面宣布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施政权”是非法的。[19]1951年成立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否定《旧金山和约》时,亦包含否定了日本根据该和约衍生的拥有钓鱼岛列屿的依据。[19][20][62]
- 认为即使美国在1971年不顾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抗议把钓鱼岛等岛屿的行政管辖权移交给日本,但美国政府迄今也未承认日本对该群岛的主权宣称。[19][62][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二战后一些出版社沿用日占时期的地图将钓鱼岛列屿标为尖阁诸岛是由于日本曾殖民过台湾与澎湖造成的,这些只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历史的遗痕,而不能证明中国政府当时承认钓鱼岛归日本所有,同样不能证明日本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主权。[19]
- 1970年台湾龙门工程实业公司为打捞拆除沉船曾派工人前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黄尾屿建造码头、台车轨道及房舍等建筑[74][75]。
明朝
[编辑]1372年明朝洪武时期遣琉球国使臣杨载发现钓鱼岛,表明中国人发现钓鱼岛比日本人于1884年首次登陆钓鱼岛的时间至少早了500年[5][8][76]。
《顺风相送》一般被认为是最早记载钓鱼岛名称的史料之一,书中记载有“钓鱼屿”(即钓鱼岛)和“赤坎屿”(即赤尾屿),该书的誊抄本目前保存在英国牛津大学波德林(Bodleian)图书馆[6][62],是明朝时期航海指南类的文献资料[77],两岸官方均认为其成书于1403年(明永乐元年)[4][10]。
1534年(嘉靖十三年)被明嘉靖帝委任琉球册封使的陈侃所著《使琉球录》,也记载了“钓鱼屿”、“赤屿”等,并记有“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78]”中方认为此证明当时陈侃等从福建出发,过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到达古米山(现名久米岛)后,才进入琉球国界,钓鱼岛各岛当时已属于中国[4][10][79]。对于日本方面根据《使琉球录》中记有陈侃船队需依赖琉球人操舟导航等,提出该文献以及《顺风相送》等中国古文献中所记“钓鱼屿”等岛屿可能为琉球人首先发现和命名,而只是由中国人如陈侃等记录下来,中方对日方的这种解读提出反驳,称正确完整地解读《顺风相送》《使琉球录》等中国古文献更加证明是中方首先发现和命名“钓鱼屿”等岛屿的,而且记录岛名中的“屿”是中文汉语而不是琉球语;并质问日方观点,如果“钓鱼屿”是琉球人发现和命名的,为何没有任何相关的琉球历史古文献记载[79][80][81][82]。
1556年明朝嘉靖三十五年福建总督胡宗宪幕僚郑若曾著《筹海图编》,其中《沿海山沙图》中记录了台湾、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属于福建海防范围以内,标明了这些岛屿的位置与统管区域。1621年(明天启元年)茅元仪《武备志》的《福建沿海山沙图》把钓鱼山、黄毛山、赤屿绘入福建海防图。此外,郑若曾《郑开阳杂着》卷一《万里海防图》福(建)七图、福(建)八图,施永图《武备秘书》卷二《福建防海图》等图籍亦将钓鱼屿、黄毛山和赤屿绘入福建海防图之内,主要为防范荷兰统治下的台湾。[83][84][10][11]
1582年(明万历十年),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被划入福建省的官方地图非领土部分,成为中国渔民的主要捕鱼区参考资料。[71]
清朝
[编辑]清康熙册封副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球)所著的《中山传信录》,[85][60][失效链接][62]等。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图中,采用中国的“钓鱼岛”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琉球群岛则用黄褐色标出。1752年由法国人绘制的亚洲地图(中国与鞑靼部分)是目前所见外国人所绘地图中最早介绍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历史文献[86]。
中方学者认为日本和古琉球王国1894年以前的历史资料支持或承认中国明、清时代领有钓鱼岛列屿;有中国学者指日本在1895年以前的地图中,多次将钓鱼岛群岛标示为中国领土,并采用中国对各个岛屿的命名。[34][62]1785年由日本人林子平编写的地图书《三国通览图说》,里面的附图将钓鱼岛、黄尾山、赤尾山等岛屿使用和大清帝国相同的粉红色表示,因此有学者认为林子平觉得岛屿属于清朝。然而同时,台湾和朝鲜也使用相同的黄色标示,而日本和当时清朝的东北部则使用绿色标示,因此亦引起一些质疑[87]。此书曾以法语及德语在世界发行,日本政府亦曾在正式外交途径使用此书[88][89],1861年11月,在日美有关小笠原群岛归属问题的交涉中,江户幕府以法语版《三国通览图说》一书的附图向美国政府证明日本对小笠原群岛的主权,虽然当时小笠原群岛只有欧洲移民,还没有日本人,日方以该列岛为日方先发现为由,向美英政府申索主权成功。[60][62][88][90]
1877年出版的日本官方关于冲绳地理最早的权威著作《冲绳志》,作者系1875年受明治政府委派到琉球推行“废藩立县”的官员伊地知贞馨。他在冲绳全岛名称和附图中均未提到钓鱼岛或“尖阁诸岛”。[62][91]
1879年李鸿章就琉球处分事件界定琉球列岛范围时,日本向中国提交的有关琉球所属36岛如宫古、八重山群岛地理范围资料中内,未包括钓鱼岛等。也就是说,当时日本官方认为钓鱼岛列屿不属于琉球群岛,因此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并非在日本吞并琉球时同时移交日方[11][92][71]。是以1895年之前,琉球乃至后来被并入日本的冲绳都只有36岛而从未包括钓鱼岛,中国与琉球之间的国界线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这是当时中国、琉球、日本三国历史文献中的一致看法。[62][93]
1884年日本政府声称发现钓鱼岛后,主张钓鱼岛列岛于此前为无主土地,其后要求冲绳县令在钓鱼岛的属岛黄尾屿开垦可输往欧洲的信天翁,并立国标。但根据日本政府的《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冲绳县令西村舍三于1885年9月22日回复内务省,称“该列岛早为清帝所册立的中山王的使船所悉,其名与《中山传信录》一书中提到的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相同;如果和之前刚立国标的大东岛一样处理,恐有不妥”[67]。但是日本内务省对此回复并不满意。西村再次回复“建设国标,或事关清国,万一有不测,该如何处理?”,当时冲绳县令西村舍三早已知钓鱼岛列岛并非如大东诸岛[94]一般的“无主土地”[95]。
1885年9月6日,上海申报刊登了一条题为《台岛警信》的新闻,内容全文:“《文汇报》登有高丽传来信息,谓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大有占踞之势,未悉是何意见,姑录之,以俟后闻。清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1885年9月6日)”[35][96]。同年10月21日,日本外务大臣井上馨回应山县有朋欲于钓鱼岛列岛立国标一事时称:“此岛屿近清国之境,较之前番勘察已毕之大东岛方圆甚小,且清国已命其岛名。近日清国报纸等,风传我政府欲占台湾近旁之清国所属岛屿云云,对我国心怀猜疑,我国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此时若公然骤施立国标诸策,则易为清国所疑。窃以为目下可暂使其实地勘察,细报港湾之形状及有无开发土地、物产之望,建立国标、开发诸事可留待他日。此次勘察之事,不宜见诸官报及报端为上,万望以之为念。”[35][97]根据日方资料,《马关条约》前日方除钓鱼岛列岛外,并未正式登陆过其余岛屿,由此可知日本外务卿井上馨指的台湾近旁之清国所属岛屿乃钓鱼岛列岛无疑。而日本当时在明知钓鱼岛列岛不是“无主地”而是“有主地”即中国所属岛屿的情况下,采取了违反国际法的“秘密偷占”方式暗自霸占了中国所属的钓鱼岛列岛。[55]
甲午战争后
[编辑]1895年日本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自行将这些岛屿划归给冲绳县管辖,中国认为这一举措未向当时清政府宣告亦未得到当时清政府的承认。[55]1920年5月20日中华民国政府驻长崎领事冯冕就日本政府对31名遭遇海难的福建省渔民的救助的一封“感谢状”,当时的中国正处于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混乱状态。中华民国政府认为“早在1895年日本通过《马关条约》获得台湾,并在此前先行‘窃取’了钓鱼岛,而钓鱼岛又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所以,在这期间所谓“感谢状”中的表述,充其量只反映了当时民国政府部分地方官员的错误认识,他们的表态和发言并不能够代表中国政府的原则和立场,更不能改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就是中国固有领土的事实。”[19][72]有学者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台湾一部,因《马关条约》第二条台湾割让予日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亦然;1895年至1945年日本统治钓鱼岛期间,钓鱼岛与台湾俱为日本领土,日本人使用该岛自无他人抗议,可解释当时驻长崎总领事冯冕何以在感谢状中承认“冲绳县尖阁群岛”为日本领土。[96]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编辑]1943年《开罗宣言》载明,日本应将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华民国。台湾包括台湾本岛及其周边附属岛屿,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据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无条件投降后由盟军占领[6][10][11][55][62]。
1945年日本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条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中内容,将日本的主权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以及其它由《波茨坦公告》签署国美国、中国、英国所决定的小岛,其中按地理坐标计算并不包括钓鱼岛。1946年1月29日,根据《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条,《联合国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明确定义日本的版图为“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但钓鱼岛群岛最北的黄尾屿的坐标为 25°56′N;123°41′E,远在北纬30度以南。[18][20]
1951年日本与美国等48国签定《旧金山和约》,授权美国托管琉球群岛。作为战胜国的中国(无论是中华民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被排除《旧金山和约》协签之外,更未参与签署承认或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发表声明指出该和约的非法性,[28][29][30][98]因而《旧金山和约》及相关规定无权产生将钓鱼岛主权授予日本的法律后果。[20]并且,即使从《旧金山和约》条款内容来看,美国所托管的琉球并不包括钓鱼岛。[32] 1952年日本中华民国签定《台北和约》,第一一条载明,除本约及其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因战争状态存在之结果而引起之任何问题,均应依照《旧金山和约》之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1961年4月4日由日本建设省国土地理院第8期第8号承认济(即批准书)批准出版的日本九州地方地理志的地图中,只标注有日本南西诸岛,根本没有“尖阁列岛”(即钓鱼岛)。甚至到1971年,在日本出版的儿童百科全书中的日本地图上,同样也没有把“尖阁列岛”列入日本版图。因此,中国认为日本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初以1953年12月25日美国陆军少将大卫·奥格登(David A.D.Ogden)代表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第27号令”为由对钓鱼岛提出主权要求的依据是不成立的。[32]
1967年4月巴拿马籍万吨级货轮“银峰号”在南小岛附近搁浅,台湾的兴南工程公司为拆除沉船,曾于1968年派工人上南小岛,在岛上建有房舍并设置起重机等机具[74][75]。
1968年3月,台湾籍货轮“海生二号”在黄尾屿附近触礁,龙门工程实业公司为打捞拆除沉船,曾于1970年间派工人前往黄尾屿,并在岛上建造码头、台车轨道及房舍等建筑[74][75]。
1971年,美国将钓鱼群岛和冲绳一起的管治权归移交给日本时,中华民国即时提出抗议,表示钓鱼岛列岛是自己的固有领土。[1]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还认为,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是中日双方之间的问题,没有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与和同意,日本与任何第三方就此问题所作的安排都是无效的,并对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约束力。[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6年通过了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99]此公约对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钓鱼岛在地质上是己方中国大陆领土大陆棚的延伸,[100]并与冲绳群岛间有海沟相隔,冲绳海沟分隔开中国和日本的大陆架,所以中国认为海沟的因素在大陆架划分上不应被忽视,是中日两国的界线,在1683年即被中国人称为“中外之界”,[101][102][103]因此中国认为两岸从海洋法和国际司法判例方面的理由都比日本充分和合理。
1996年10月18日,《人民日报》在《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中对中国出版的地图上,对岛屿曾被名为“尖阁列岛”或未加以注明作出解释,指地图集是根据抗战时期或解放前日军占领中国时被迫改为“尖阁列岛”或未加以注明的申报地图绘制,造成中国地图中关于钓鱼岛记述有不同之处。文章称“这些只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历史的遗痕,而决不能证明日本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主权。”[19]
2013年10月23日,日本横滨国立大学名誉教授兼神奈川县日中友好协会副会长村田忠禧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召开了《日中领土争端的起源:从历史档案看钓鱼岛问题》出版座谈会,再次指控日本是在中国积弱时非法占领钓鱼岛列岛[104]。村田忠禧也在搜集和考证资料后出版书籍《史料彻底考证:日本如何占据钓鱼岛》,反驳日本政府“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 [105]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各自发表的诸多官方声明均主张个别拥有钓鱼岛主权,因为双方在1949年以前所持历史依据相同;学者邵汉仪认为,两者虽分别主张主权,但两者“立场实质上是相同的”。[93]
日本下关市立大学教授平冈昭利研究认为,古贺辰四郎于1884年最早开发钓鱼岛的事实并不存在。而首先登上钓鱼岛捕猎的日本人伊泽弥喜太的长女伊泽真伎曾找人代笔写下一份声明《关于尖阁列岛的证言》,指钓鱼岛“应该归还给它的故乡——中国”,并称古贺辰四郎发现钓鱼岛的证据是捏造的。[106]
2015年10月24日,中华文化发展促进会副会长辛旗表示,钓鱼岛属于宜兰县管辖,如今中国海警船进入钓鱼岛领海巡航,是在两岸军事对峙、没有政治互信基础以及没有和平统一的情况下越俎代庖行使主权;并强调欢迎台湾军舰进入钓鱼岛12海里[107]。日本对中国海警船进入钓鱼岛12海里巡航一事表示“极其遗憾”[108]。
2020年6月9日,日本冲绳县石垣市市长中山义隆在石垣市议会提案,将钓鱼台列屿行政区域地址从原本的“石垣市登野城”改为“石垣市登野城尖阁”。中华民国驻日代表谢长廷对此表达严正关切。6月10日,中华民国总统蔡英文出席民进党中常会时表示,钓鱼台是中华民国领土[109]。6月11日,宜兰县议员蔡文益提案,经34席议员全体连署,宜兰县议会通过临时动议案,建议宜兰县政府将钓鱼岛正名为“头城钓鱼岛”[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的事实不会因为任何国家将该列屿改名而有任何改变[109]。
日本(包括琉球)观点
[编辑]概论
[编辑]日本政府认为在甲午战争开始后,即日本签订《马关条约》三个月前(1895年1月),经过日本政府的多次实地考察,慎重确认该地不单是无人岛,而且也没有清朝统治所及的迹象后,才定义钓鱼岛为无主地,并基于无主地先占的法理在1895年将其划归冲绳县[12][3]。因此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而不是包含在《马关条约》中得自于清朝割让的领土,所以钓鱼岛群岛不在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根据该和约第3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此外日本是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并通过民间实现了有效统治。[3][9]
就中国主张依冲绳海槽(中方谓“中琉界沟”、“黑水沟”)为中日两国界线的主张,日方观点反驳:
- 在古典史料中,尖阁东侧的黑水沟是琉球西界,如汪楫‘使琉球杂录’所言“中外之界”以琉球为中,尖阁为外,中外即内外,并不是“中国”之界。明国东界在台湾海峡,清国东界在台湾岛东北端[111],东西中间的尖阁列岛是无主地。至于海槽(中方称海沟)在两国间的大陆边的延伸上仅是偶然的凹陷,日本200海里的大陆架权利不受影响,主张中间线原则,不予考虑冲绳海沟因素。[56]
就两岸政府指《马关条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废除,因此钓鱼岛应该归还中国的说法,日方观点反驳:
- 钓鱼屿是“无主土地”,在清国领土外,自1461年《大明一统志》至1871年《重纂福建通志》,诸多史料记录了钓鱼屿西侧的国界线[112],清国当局无权割让界外之地[113]。且1920年中华民国驻日本领事在感谢状里更承认钓鱼岛是“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3]
- 再者,钓鱼屿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交由美国管治;二战后日本成为战败国,而中华民国为战胜国,但两岸1945年-1969年间不少官方刊物也记钓鱼岛为日本领地,所以即使如此也可视为领土转让,况且《马关条约》中并未详细名列钓鱼岛[3]。
而对两岸政府指中国首先命名并自明朝开始对钓鱼岛进行实际统治,日方观点反驳:
- “钓鱼屿”之名虽首先记载于中国古籍,但《使琉球录》中陈侃多次向琉球船员询问航路细节,此外琉球人亦自古活跃于该海域,故“钓鱼屿”之名有可能是由琉球人首先发现并命名,而仅由陈侃纪录下来[114][115][116][117][118]。
- 《顺风相送》中提及的“长崎港”开埠于1570年,可知提及钓鱼岛部分的“下半东洋部分”成于1570年以后,并非成于1403年的“上半西洋部分”[119][120][121],因此下半部分末尾才载及钓鱼屿航线应与1403年全不相干[120]。此外《顺风相送》中“钓鱼屿”记载在琉球人特有的偏北针路上,有分析指这证明了钓鱼屿属于琉球文化圏[122]。有学者则研究指出中方论点认为《使琉球录》记载“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尾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程;夷舟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因而推论经过钓鱼屿、黄毛屿、赤尾屿才算踏出明朝领域,但是这只能说明到了古米山才属于琉球王国领土,并无法反推钓鱼屿、黄毛屿、过赤屿(赤尾屿)属于中国,而且书中尚提及平嘉山(彭佳屿),但台湾在明朝以前不属于中国版图[123],因此该主张也不合理。[124]
- 1461年,明朝的“大明一统志”中列明其领土为“(自福州府治)东至海岸一百九十里(即约100公里)”,表明领土至大陆海岸为止,钓鱼岛远在界外[125]。
- 1534年陈侃的册封船,由入贡的琉球人作向导并操船,陈侃对此欣喜异常[126],是为“陈侃三喜”。该船最早记载到钓鱼屿,显示琉球人比中国人更早发见并命名钓鱼屿[127],陈侃只是把琉球人所知的航路记录在《使琉球录》中[128],而琉球文献较迟出现而已[129];此外陈侃编写的《使琉球录》中提及“夷船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显示琉球人对岛屿也相当熟悉,因为琉球人的船仅仅是速度较慢,但和陈侃的船走的是同一航道,而“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表明到了古米山,才进入琉球国界,但并没有钓鱼列岛属于中国的字眼[130][129]。
- 1561年,明朝使臣郭汝霖奏疏[131]云:“嘉靖四十年夏五月二十八日始得开洋,行至闰五月三日,渉琉球境。界地名赤屿。”[132]。郭汝霖《重编使琉球录》则记载闰五月六日午刻尚未到达姑米山。那么姑米山和赤屿之间的中间线应在闰五月五日到达,而闰五月三日的“琉球境”既不是姑米山,也不是两岛的中间线,只能从赤屿本身开始。汪楫《观海集》等多种史料表明明清两国东端至大陆海岸或马祖列岛为止,中间的钓鱼屿是无主地,因此以赤屿为明朝领土东端的说法不通[133]。
- 1566年郑若曾“江南经略”[134]卷八“洋山记”记录到杭州湾外侧嵊泗列岛中的羊山是“限华夷”的。日本学者石井望指,这意指嵊泗列岛西临明国,东涉国外。同篇又曰“陈钱者、中国海山之尽处也”,陈钱位于嵊泗列岛最东端,即为明国最东端[135]。“洋山记”又引见‘武备志’卷209,篇中总述了东海的中国海防范围最远不超过沿岸岛屿[136]。
- 1616年,《湘西纪行》、《东西洋考》、《盟鸥堂集》记载日本派往台湾的使者明石道友在福建沿岸的东涌岛(今马祖列岛最东端东引岛,距大陆40多公里)停泊时,对明朝的侦察员表示自己“不入大明境界也”。由于明石在出发前已收到长崎官员“国王严禁,不许辄犯天朝一草一粒”命令,学者分析当时日本方面认为东涌岛以东的钓鱼岛航线并未受明朝统治,属公海中的一个无主地[137]。长崎纯心大学石井教授根据《湘西纪行》、《东西洋考》和《盟鸥堂集》,制作了一幅1616年时的领海图(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当中他认为绿色部分属明朝海防区域,白色属琉球国拥有,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则位于蓝色部分,均属公海中的无主之地。[138]
- 1617年8月1日,明实录云:“浙境乃天朝之首藩也。迄南而为台山,为礵山,为东涌,为乌坵,为彭湖,为彭山,皆我闽门庭之内,岂容汝涉一迹。此外溟渤,华夷所共,穷兵芟薙,汉过不先。”[139]其中台山在福建极北,澎山在福建极南,六岛形成福建沿岸海防线[140]。日本学者石井望指,由于从东涌开始向东的钓鱼屿航线都在明朝海防之外,位于中国大陆330多公里外的钓鱼岛理所当然是无主地[141]。
对于两岸政府指钓鱼岛是台湾附属群岛一部分,日方观点反驳:
- 中方观点引用1885年日本外务卿井上馨的信件,指当时井上得知中国有新闻指日本有意窃占台湾附近岛屿,故建议内务卿山县有朋推迟将钓鱼岛编入国土的计划,以此推论日本密谋窃取台湾附近的钓鱼岛。日本学者石井望表示,翻查纪录后发现该段中国新闻为1885年9月6日《申报》引述上海英文《文汇报》(英语:Shanghai Mercury)的报导,称“台湾东北边”小岛有日本人插国旗,但同年9月22日的《大阪朝日新闻》评论则曾提到该等“台湾东北边小岛”为宫古、石垣群岛;相反如果该小岛为钓鱼岛,则表示当时已有日本人登上钓鱼岛插国旗而清朝政府并未作出抗议[142]。
- 1556年,郑舜功《日本一鉴》云:“钓鱼屿,小东小屿也。”日本学者石井望指,小东即小东洋,不过是以台湾岛为中心的寛广海域。书中凡径指台湾岛时,不作“小东”,而作“小东岛”“小东之岛”(尾崎重义氏新说)。且小东与大东为对,小为近,大为远。大略上“大东”是日本附近,“小西(洋)”是印度附近,“大西(洋)”是欧洲附近,小琉球是台湾岛,大琉球是那霸岛。据“大远小近”的规则性,则小东不过是近东海域,非台湾专名。中国官方“台湾附属岛屿”之说不通。琉球国“与那国岛”也可以被认为是小东小屿[143]。
- 1561年《筹海图编》将钓鱼岛列入《沿海山沙图》[7],但图中的海防根据地,大部分重复列举在同书<福建兵防官考>中,都不超过福建沿岸十数公里范围内,钓鱼列岛明确属于海防范围外[144]。且图中亦包括台湾鸡笼山,当时该地被倭寇频繁利用,不为中国所控制[145][146][147]。
- 在清政府第一任巡台御史黄叔璥《台海使搓录—武备志》一篇中介绍了从北到南介绍台湾西岸各个地区的驻军情况之后,作者加上一句:“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最新研究质疑钓鱼台并不是指尖阁,因为这条记载是孤立的,并不和黄尾屿、赤尾屿及琉球航线列在一起[113],且这句话并不出现在描述台湾辖境的“封域”部分出现,而是在“武备”的部分出现,句子也只是以说明一些历史记载的“附考”部分中记载,没有在正文之中出现,只能说明此岛曾经被认为是台湾府武备对象,附录的台湾地图中也没有钓鱼台[130]。
- 1722年,《台海使槎录》卷二<武备>云:“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岛,可泊大船十余。崇爻之薛坡兰,可进杉板”,为中方引用作为钓鱼岛属于台湾之理据[148]。对此八重山日报评论指,所谓钓鱼岛者,台湾鸡笼北方亦有之,有全魁《乘槎集》、周煌《海东集》、陈观酉《含晖堂遗稿》、方濬颐《台湾地势番情纪略》为证[149];而《台海使槎录》系统的“钓鱼岛”仅记载其在“大洋之北”,时属帆船时代,人们在台湾东海岸所认识到的“大洋”当是东部沿岸海域,其北方正是台湾北方三岛(彭佳屿、棉花屿、花瓶屿)。且尖阁鱼钓岛在明国清国史料中一向记载为东方,不是北方。因此《台海使槎录》系统的“钓鱼岛”当推测为北方三岛。追本溯源,则明国《筹海图编》已将钓鱼屿画在花瓶屿之西,可知其来有自。中国官方“尖阁为台湾附属岛屿”之说全靠《台海使槎录》系统的史料而已,显然全属误解[150]。关于‘台海使槎录’的钓鱼岛所指何岛,目前众说纷纭。白寿彝认为是秀姑峦溪口[151];程大学认为是台东[152];安倍明义认为台东三仙台古名钓鱼岛[153],黎蜗藤据此推测‘台海使槎录’的钓鱼岛可能是三仙台[154]。平野聪赞同了黎蜗藤的见解[155]。日本学者石井望又指,原书的上文还说兵船可巡哨之所只有台湾西岸七大湾口而已,其余西岸的众多小湾口无法巡哨,只通杉板船及罟仔船(地曳网渔船)、小渔船 。须注意这是哨,亦即巡逻,并不驻军。台湾的海防是福建的延伸,福建海防制度自上至下依次是寨、游、汛。汛即哨,哨地没有常驻军,只是按季巡哨而已。连西岸七大湾口都只哨不驻,况其余众小湾口,并非哨地。而东岸海外的钓鱼岛及薛坡兰更附其下。钓鱼岛边十艘大船都可以停泊,该是个重要湾口,何以不言哨,亦不与可哨七湾并列呢。显然该岛并非清军“哨”地,而是另有讯息来源,仅钞附在末而已。且同条的崇爻及薛坡兰,即今花莲,在当时是清国界外,可知此条所载不全是清国领土[156]。
- 1743年编纂的地理书《大清一统志》第335卷中,台湾府东北端是“鸡笼城”(现基隆市),在书中收录的“台湾府图”中,尖阁群岛不是台湾附属岛屿。[147][157]同年,清国署理福建巡抚周学健奏疏记录了同年五月琉球国官船出国后,明国边防军将之护送至马祖列岛(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琉历史关系档案”)。八重山日报评论指,这符合乾隆“清朝通典”卷六十及“大清会典”卷五十六将朝贡使“送出边境”、“伴送出境”的规定,而钓鱼屿还在三百公里之遥[158]。
- 1786年林子平所著的《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嶋之图”[90]钓鱼岛各岛屿和台湾不同颜色,钓鱼列岛为粉红色,台湾为黄色,否定了中国政府“钓鱼岛为台湾附属岛屿”的官方见解,而且台湾岛中记载台湾县、凤山县、诸罗县,明确属于清国福建省领土,却绘上和中国大陆不同颜色,本身就是错误的[159][160]。日本外务省回应中亦提到,地图中台湾的大小只有冲绳岛的三分之一,可见此地图缺乏正确的知识基础[161]。
- 1852年,清朝官方记述台湾地方的文书《噶玛兰厅志》的地图里不包含钓鱼岛,并将钓鱼岛列为“兰界外”[162]。八重山日报评论指,这否定了中国政府“钓鱼岛属于台湾宜兰”[163]的主张,而“兰界外”条中所记载的“泖鼻山”亦在宜兰界线上,甚至界外,“兰界外”条中一个界内之地都不包含[164]。
- 1871年,《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十六〈海防・各县冲要・葛玛兰厅〉条云:“北界三貂,东沿大海。”三貂是台湾本岛的东北角,可知三貂以北、海岸以东的钓鱼岛遥在界外[165][166]。
- 在1899年台湾总督府民政部文书课发行的台湾总督府第一统计书已以彭佳屿(アギンコート,Agincourt)列为台湾极北[167],但钓鱼岛位置比彭佳屿更北,直至1944年台湾府出版的第四十六统计书,台湾极北仍然是彭佳屿[168]。
- 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在第四版刊载的“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一文中写有“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的字样。[169]
- 1958年11月,北京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地图集将岛屿命名为尖阁群岛并列入日本版图[170][171][172]。
- 195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之吴壮达著作《台湾地理》说明:“全区岛屿的分布,最东,是本岛东北的棉花屿,……最北,是本岛东北的彭佳屿,地距瑞芳镇的鼻头角约五十六公里,与琉球群岛内侧的尖阁诸岛遥对。”[173]
- 1960年中华民国内政部制作之《台湾省5市16县详图》,列明台湾附属岛屿共76座,分布范围从恒春七星岩到基隆彭佳屿,但未记载钓鱼岛[173]。
- 1970年1月,中华民国国立编译馆出版的初版教科书《国民中学地理科教科书》第4册中将“尖阁群岛”划在琉球群岛内[37]。
日本幕府时代、琉球国
[编辑]1662年,张学礼自福州开洋后第二天,记载云“入大洋矣。……有白水一线,横亘南北。舟子曰:过分水洋矣。此天之所以界中外者”(见使琉球记)中外分水处离福州不远,始入大洋不久,清国海域至此为止,钓鱼屿远在清国界外[174]。
1683年,汪楫‘使琉球杂录’在赤屿之东记录了“中外之界”。然而汪楫《观海集》云:“过东沙山,是闽山尽处。”闽山是福建省的陆地。东沙山是现今马祖列岛中的一岛。汪楫东渡,时当澎湖海战,台湾未入版图,更未建省,福建尽了,只有藩属国及无主地,可知汪楫所认为航路上的清国东界是台湾海峡的东沙山,而钓鱼岛及“中外之界”都遥在清国界外[175]。且中外原义是内外,此指琉球的内外,有四点为证,第一中外界在赤屿之东不远,大约与历代史料的琉球西界相一致,可推测是琉球界,非清国界。第二历代使录多有提及琉球道教风水观念如“案山”“镇山”等,汪楫所听到的“郊”正是道教地理术语,其中案山为穴前低小之山,指那霸前方(西方)的渡鸣喜岛(土纳己山),镇山为表镇,可比青州泰山,即各州主山之近外者(据周礼贾疏),其在琉球则指国界附近的久米岛(古米山),而郊是城邦内外之界,此指琉球国西界[144]。第三徐葆光诗句有曰“中山大宅居中央”,也是风水观念,以琉球(中山)为中[176]。第四,那霸首里王府以坐东向西结构著称,自公元1534年陈侃时即已疑为怪事。清初琉球首辅蔡氏写一长篇奏疏反对将之改建成坐北向南,可知琉球国的国体本身以西为前,自中(东)至外(西)依次是大宅(那霸)、案山(土纳己)、镇山(古米山)、郊(中外之界)、尖阁(界外),排列整齐。这些道教术语可以统一理解,中外之界是琉球的内外,非清国内外[177]。有关“中外之界”的内容后来汪楫上报皇帝的《册封琉钞》中被删去[178]。
1752年,在法国人Anville, Jean-Baptiste Bourguignon d'所绘画的亚洲地图(中国与鞑靼部分)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西面岛屿未有如中国和琉球般涂上红色或绿色、而黄尾屿和赤尾屿则被涂上与琉球相同的绿色[179]。
1810年日本山田联绘《地球舆地全图》,虽然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设色和清国颜色一致,但同时代清国刊行的众多史料都记录了清国台湾府界域东至大山(台湾岛中央山脉),北至鸡笼(今基隆)为止,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均在清国界外,与山田联的设色相冲突,当以清国自身的记载为准,山田联的设色不符合事实。例如1810年齐鲲《渡海吟》中,咏鸡笼山(今基隆)曰“鸡笼山过中华界”。1744年初修《大清一统志》卷271台湾府及1820年《嘉庆重修一统志》卷437台湾府均曰“东至大山番界,北至鸡笼城海。”[180]。并且太平洋中的马里亚纳群岛也涂成灰色,与清国同色。 1819年,琉球王族尚鸿基(今归仁亲方朝英,后改姓向)担任赴日本萨摩藩庆贺使,其所乘船只漂至钓鱼屿(琉球称“鱼根久场岛”),向鸿基与同行人员登陆并逗留钓鱼屿三日[181]。。 1845年,琉球国史料《球阳》中记载英国军舰沙马朗号舰长向福州琉球馆申请测量岛屿,未指明要测钓鱼屿,但结果还是测了钓鱼屿。福州琉球馆即琉球国驻福州领事馆,假使所申请者包括钓鱼屿在内,表明英国官方认为钓鱼屿属于琉球国。如不包括,表明英国此次行径与领土主权无关。英国驻香港钦命使节砵甸乍事前命沙马朗舰不得接近中国领土,原因是前年才缔结南京条约,已约定英国海军退出清国领土,假使钓鱼屿属于清国,则是擅自测量之举,等于英国甫缔约即违反。英国官方知晓钓鱼屿不属于清国。[182]。[183]。其后于1848年2月5日,英国《经济学人》文章提及该次测量时,亦说明了当时沙马朗号被禁止接近清国国境,故当时被测量的岛屿均不属于清国领域内[184]。
明治时代
[编辑]1884年3月,古贺辰四郎派人到钓鱼岛探险。平冈昭利认为明治17(1884)年・18(1885)年古贺辰四郎登陆尖阁的说法,渉嫌古贺自行捏造[185]。其根据是,〔子〕:古贺“借地愿书”自述明治18(1885)年第一次登陆,而古贺“履历”则自述明治17(1884)年派人往尖阁,两者相矛盾。〔丑〕:明治17年古贺雇永康丸汽船前往尖阁,但该年永康丸未建造。〔寅〕:古贺在那霸及石垣岛解说总店分店的年代因史料而异。〔卯〕、明治17年开始捕捉信天翁,三、四年间只数必当减少。〔辰〕:明治18年日本政府登陆调查时认为岛中无人迹,与古贺持续派人之说相矛盾。〔巳〕:到明治29(1896)年古贺派伊泽弥喜太作向导,前往尖阁,但既然古贺在之前已在尖阁开展事业,不可能需要一个新的向导。
以上所有根据都不成立。因为:
〔子〕:明治18年“借地愿书”只说采取鸟毛若干,不说古贺第一次登陆。业主只说登陆,不说派遣,是理所当然的。古贺“履历”陈述明治17年登陆后,更派人去采取鸟毛,与明治18年“借地愿书”一致性高。 〔丑〕:明治17年雇永康丸汽船前往尖阁,是1970年代论文中的误写,之后展转承袭。 〔寅〕:古贺在那霸、石垣岛开店年代相矛盾的史料是后来的,不确切的。早期史料虽有详略之别,并无矛盾。 〔卯〕:古贺从明治17年开始经营海产业,当初对于信天翁只是试采而已,三、四年间不会急遽减少。 〔辰〕:明治18年政府登陆调查在鱼钓岛仅仅六小时,明治17、18年古贺雇员登陆则在久场岛,政府自然在鱼钓岛认为没有人迹。况且上海《申报》刊登明治18年以前有日本人登陆的消息,可证岛中有人。 〔巳〕:明治29(1896)年派遣伊泽弥喜太,目的是古贺由海产业转向信天翁事业,不是为了雇作向导[186]。
1885年,古贺要求在岛上开展事业并签订借地契约。10月9日,政府内务卿山县有朋在收到古贺汇报岛屿存在后,以公文书“冲绳县与清国福州之间散在之无人岛久米赤岛外二岛调查之仪”,命令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勘查钓鱼岛。该县令乃派遣石泽兵吾等五名官员搭乘大阪商船会社的出云丸,赴钓鱼岛实地勘查后提出“钓鱼岛外二山鸟屿巡视取调概略”报告书,及出云丸船长林鹤松的“鱼钓、久场、久米赤山鸟回航报告书”。
1887年日本海军军舰“金刚”在宫古、八重山和钓鱼列岛进行实地测量。
1889年,清朝出版的《游历日本图经》将钓鱼岛列为日本领土[146],并采用日语命名方式,将钓鱼屿称为尖阁郡,黄尾屿称为低牙吾苏岛,赤尾屿称为尔勒里岩[178][187]。当时为清朝三品官的游历使傅云龙在完成此书后,作为正式报告上呈光绪和总理衙门,得到“坚忍耐劳,于外洋情形考究尤为详确”的批语,并获光绪帝赞赏“侧席慰劳,褒曰书甚详”,其后升为二品官,而李鸿章对此赞誉有加,更亲自为书作序[188]。
1890年,共同水产会社的松村仁之助率领多于70名渔夫到钓鱼岛捕鱼三个月[189]。
1891年,来自熊本县的伊泽弥喜太与冲绳渔民航渡到钓鱼岛及黄尾屿采集海鸥羽毛[190]。
1892年,海门号军舰前往钓鱼岛调查。1893年,来自熊本县的伊泽(井泽)弥喜太与冲绳渔民航渡到钓鱼岛及黄尾屿,成功采集海产物及海鸥;同年,同样来自熊本县的野田正带领二十多人坐“传马船”尝试到钓鱼列岛,但因风浪而最终失败[191]。六月,井泽弥喜太自八重山(石垣岛)航往胡马岛之际,遭风漂流至福建。胡马岛即尖阁。幸为福州海防道员所保护,井泽供词说“自鹿儿岛往八重山途中,遭风漂入胡马岛,欲就近前往台湾,再图回国。”供词中多有误解。然后福州海防道员将之送往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以便送回日本。同年12月,由外务大臣陆奥宗光命上海领事馆,就井泽漂流获救一事,向福州海防道员致信传达谢意,信中改称井泽“向胡马岛航往”。福建道员覆信中引据“向胡马岛航往”等全文,承诺当向国内各职“呈报移行”。前此胡马岛本无人,且近台湾,福建当局当知非台湾北方三岛即尖阁列岛中之一岛。倘当局不知,说明福建当局不知道尖阁附近海域存在清国领土。1885年清法战争中,基隆曾是战场,有传日本军将与法军合攻台湾全岛。战后日清两国各建舰队,台湾东北方面仍是敏感海域,但此次清国对井泽航往胡马岛一事,并无任何责问之词,可见钓鱼屿非清国领土[192]。
1893年,熊本人野田正带同十多名天草岛渔民登上钓鱼岛和黄尾屿[193][194][195],于同年7月11日回到九州后分享其见闻[196]。同年,松村仁之助带同四名山口县人登岛采集羽毛[194],但在采集途中遗下四人离去。岛上种植的蕃薯被老鼠吃光后,四人几乎饿死,后来遇上七名来岛捕捞夜光蝾螺的糸满人方得救[189]。
1894年,青森县士族笹森仪助出版《南岛探验》,文中提及久米赤岛(即赤尾屿)、胡马岛(即黄尾屿)及钓鱼岛三岛均为无人岛[197]。
1895年1月12日,内务大臣野村靖向总理大臣伊藤博文提出在黄尾屿和钓鱼岛建立航标[198]。
1895年1月14日,经过冲绳县知事对内务省的数次报告,及内务省与外务省的会商,认定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无人岛屿时,并无属于清国之证迹,于内阁会议决定“内务大臣请议,位于冲绳县下八重山群岛西北,称久场岛、鱼钓岛等无人岛,认应为冲绳县所辖,在许可该县知事之申请,建设标杭”,正式将钓鱼岛划入琉球所辖之日本领土之内[199]。
1896年3月5日,冲绳县知事发布郡制令,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编入八重山郡[194]。
1896年8月,日本政府内务省以免除使用费,期限三十年为条件,核准将钓鱼岛和黄尾屿租借给古贺辰四郎。古贺辰四郎在钓鱼岛和黄尾屿建造小型码头及贮水设备、海产物加工工厂、宿舍等建筑物[205],从事鸟毛、海参、鱼翅、龟甲、贝类、珊瑚、玳瑁等加工和制造各种鱼类罐头,并种植芭蕉、甘蔗、甘薯等农作物,其中制造干制狐鲣的工人最高达到80人,羽毛加工的工匠也达70人。[206]
1897年,古贺辰四郎派遣35人到岛上开发,并在其后三年每年分别派50、29和22人前往建设房屋、水库、码头和卫生设备,并培植蔬菜、马铃薯,种植林木和果树,引入养牛、养蚕业[206][207]。
1900年,黑岩恒、宫岛干之助于地学杂志登载其登岛做的实地调查[206],并绘制《钓鱼岛下锚地仰望岛地》、《海上6英里外望钓鱼岛》[208]和《黄尾屿掲载图》[209]。
1901年,冲绳县临时土地整理事务局对钓鱼岛群岛实施实地测量[130][206]。同年,古贺辰四郎在冲绳县技师的协助下在钓鱼岛建筑防波堤[210]。
1902年,日本政府设定钓鱼岛、南小岛、北小岛和赤尾屿的户籍,划属大滨间切登野城村[206]。临时冲绳县土地整理事务局随即进行土地测量,并于同年12月发布土地测量图[197]。
1907年,古贺辰四郎开始在岛上收集珊瑚,并向福冈矿山监督署申请开采矿藏[206]。同年,古贺辰四郎绘画了钓鱼岛上建筑物的配置图[211][212]。
1908年,熊本营林局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交由冲绳县管理[194]。同年有日本农业专家登岛分析磷酸盐构成情况[206]。
1909年,古贺辰四郎向内务省报告移民有九十户,共二百四十八人,开垦面积有六十多町步。11月22日,古贺辰四郎获得内阁总理大臣侯爵桂太郎颁赠“蓝绶褒章”[206][213]。
1914年-1915年,日本海军水路部测量船“关东丸号”及“能野丸号”在岛屿进行实地测量[206]。
1919年12月30日,一艘载有中国福建省泉洲籍渔民郭合顺的渔船因暴风漂流到钓鱼岛,当时居住在岛上的三十多名渔夫给予他们食物,并在翌年1月10日驾船将渔民送到石垣村。经中国驻长崎领事交涉后,渔民在1月21日乘大阪商船到台湾基隆,并在1月25日从基隆出发到厦门[189]。
1922年,冲绳县政府拒绝一个要求在南小岛和北小岛上开发磷矿的申请[197]。
1931年,冲绳营林署对钓鱼岛进行测量[130]。
1933年,冲绳县初等教育研究会发布的《冲绳县乡土地理》记述尖阁列岛属石垣町管辖[197]。
1940年2月5日,大日本航空内台航线阿苏号迫降钓鱼岛,八重山警署救出13人。
1943年,石垣气象站在岛上进行初步考察,预备建立气象站[214]。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编辑]1950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文件《对日和约中关于领土部分问题与主张提纲草案》中说明“琉球分为北部,中部和南部三部分,中部为冲绳诸岛,南部为宫古群岛和八重山诸岛(尖头诸屿)”,显示当时中国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琉球的一部分且明载“尖阁诸岛”一词。[215][216]。同时文中在有关“琉球边界划定问题”的章节中,写道“有必要研究是否将尖阁列岛列入台湾”,说明中国当时并未认为钓鱼岛是台湾一部分。该文件现存于北京的外交史料馆[217]。东京大学大学院的松田康博教授就此回应:“这可以证明当时的中国政府认为钓鱼岛是琉球的一部分,而他们一贯主张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完全不符合逻辑。”[218]
1950年至1968年琉球大学教授高良铁夫率领研究团队完成钓鱼岛生态调查,并出版尖阁研究[219],1950年冲绳文化协会和冲绳财团所发行的那霸出身琉球族学者东恩纳宽惇著《南岛风土记》明确记载尖阁列岛。同大学农学部多和田真淳亦于1954年4月登上钓鱼岛和南小岛进行生态调查[220]
1953年4月26日,琉球警察早前收到宫古和八重山警署的报告指有走私船只以尖阁诸岛渔场海域为中心行动,遂派遣警备船“日振丸”从冲绳本岛前往尖阁诸岛周边海域拘押走私船只,拘押行动直至同年5月6日结束[197]。
1967年,琉球政府水产课发布《琉球近海鲣渔场图》,尖阁诸岛附近海域被标属为42、60、61、62、65号渔场[197]。
1968年7月6-10日,总理府派遣调查团到钓鱼岛进行调查[194]。
1968年8月琉球政府法务局出入管理厅官员发现南小岛有数十名台湾工人非法入境从事拆解船舶工作,即时命令他们马上离开,同时向他们说明应该如何取得入境许可;同月30日至翌年4月21日,台湾工人取得台湾警备总部出国许可和琉球列岛高等高级专员许可再次入境,史称南小岛事件[221]。1970年7月台湾工人非法入境黄尾屿拆船,被琉球政府发现后劝告离境[221]。
196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在北京出版、含十八页插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省地图”之“福建省、台湾省”部分,内中将列岛标定为“尖阁群岛”[36]。该图虽然将尖阁群岛特地画在图框外,以示其属于中国,但发行时间已在海底油田消息曝光之后,不足以作中国领土之证[222]。
1970年5月25日至6月7日,总理府派遣第二次海地地质调查团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附近海域进行调查[194]。
1970年6月,琉球政府派员巡逻黄尾屿,并命令14名非法入境者离开[194]。
1972年7月28日,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和日本公明党竹入义胜委员长关于中日邦交正常化会谈的要点记载,第二次会谈时,周恩来表示钓鱼岛的问题也没有必要涉及。它和恢复邦交相比,就算不了什么问题。[223] [224]日本首相田中角荣9月25日至30日访华期间,27日田中首相谈到钓鱼岛主权争议时,中国总理周恩来表示:“我们不要在这里为它 (钓鱼岛)争论了。毕竟,在地图上,它们是你几乎找不到的几个小点。它们之成为问题,只不过是因为它们周围发现石油而已。”(田中総理・周恩来総理会谈记录,13页)之后9月29日的中日联合声明未具体提及中日两国的领土纷争。
1972年(昭和四十七年),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在其《“尖阁”列岛——钓鱼诸岛的历史解析》书中表示,虽然从未研究过中国的历史地理,但他认为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土地”、而是中国的领土,并认为是日本趁着战争快要胜利时窃取的。井上清认为,日本政府于1894年的秘密文书中“而今与当年之情形已经不同”的背后意思是:“由于害怕清朝抗议,外务省对在钓鱼诸岛建设航标提出了异议,因此山县内务大臣的领有钓鱼诸岛的阴谋没有得逞。1890年对于冲绳县的申请,政府也没有给予回答。1893年冲绳县再度申请也被政府束之高阁。但后来内阁会议通过了建设航标的决议,原因是内务省给外务省的协议文中‘如今与当年(明治18年外务省反对的时候)之情形已经不同’。1885年,政府害怕在钓鱼诸岛上公开树立国标会引起清朝的疑虑乃至纷争,而1895年日本在钓鱼诸岛上树立航标,清朝无力表示抗议,政府已经决定进行占领台湾的作战,讲和之际肯定是要清朝把台湾割让出来的。所以明治政府认为,对于台湾和冲绳县之间钓鱼岛那样的小的无人岛屿,都无需实行军事占领;只要宣布归冲绳县管辖,建立一个航标就可以了。”[65]
中国学者李洪山曾在《中日钓鱼列岛争端及搁置浅析》中指出,1944年东京法院判决尖阁列屿隶属当时处于日本统治下的台北州,所以战后钓鱼岛应属台湾[225]。但在1997年,曾刊登该文章的网站《当代中国研究》编辑部丘宏达在读者来信中指出,经初步查证,认为“似无”东京法院判决的存在;并认为李洪山是根据《钓鱼台事件真相》一书中1971年基隆市渔会理事长谢石角的证词而作推论,然而事实上谢石角证词并未提及李洪山所引用之事,书中内容实属错误,因此该推论不成立。丘宏达又根据谢石角证词调查当时《台湾日日新报》,发现其说法有矛盾之处:例如事件实际上是经冲绳县与台湾总督府双方协商,认为新渔场系在公海上,应由台湾冲绳双方共同开采该地区之资源,并非隶属台北州[226][227][130];双方也于1940年1月妥协,于东经112度划出中间线;至战后1956年中华民国国防部发行的世界地图(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也将中间线划于“尖阁群岛”左下方[228]。
2004年,日本横滨国立大学教授村田忠禧认为,尖阁列岛属于中国、不属于琉球,是日本借甲午战争胜利之际占有了这些地方。他认为,在甲午战争清朝战败之后,日本内阁会议上决定于钓鱼岛上建立航标,真正目的是占领台湾和澎湖岛,所以在《马关条约》上达到了占领台湾和澎湖岛这一目的后就“完全忘记了”在久场岛和鱼钓岛上建立航标的事。直到发现这一地域有出产石油的可能性,才主张对那一区域拥有领有权。在这一点上,中国政府也有些相同。因为台湾的回归是最受关注的问题,所以开始时对那些无人岛屿没有表示太多的关注。中日两国都是在了解到这些岛屿的周边海底有可能出产石油的情报后,才开始强调自己的领有权。在此之前,两国之间没有围绕领有权发生争论。[229][35]井上清《钓鱼诸岛的历史与领有权》一书中指1894年12月27日内务大臣野村靖给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的秘密文书[230]内容为:“关于久场岛、鱼钓岛上建立航标之情况,冲绳县知事之呈报已如别纸甲号所述。明治18年与贵省曾有商议后致冲绳知事之指令,已如别纸乙号所述。而今与当年之情形已经不同,故已另行文向阁议提出申请,谨与贵省商议。”但村田忠禧尝试在国立公文书馆亚洲历史资料中心网站(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上寻找该秘密文书资料时未有看到该段文字,只能看到内容是向内阁会议提出在“钓鱼岛上建立航标之事”被接受的1895年1月12日的文书[231][35][232]。
官方立场和行动
[编辑]自联合国在1968年发表东海潜在油田报告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和日本均发表用词强烈的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主张的公开声明。[23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主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台湾,而日本则主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于琉球先岛群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1949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之间的相关中国主权争议、中华民国与日本断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邦交正常化,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两方并未联合主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而是分别以其各自的外交及行动主张主权。[93][234][23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2][10][66][236]和中华民国政府[1][11][237][238][239][240]皆主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依历史、法理及地理系台湾附属岛屿,分别宣称主权[93][241][242]。日本是在甲午战争后非法占领,不予承认。
国共内战结束后,两岸政府基于国力所限,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虽然坚持主权在我,但对美日双方联手压制,一直采取忍让态度。
2000年以后,随着中国国力提升,官方对钓鱼岛的主权的宣示活动日趋积极。
2012年日本“国有化”钓鱼岛列岛后,中国大陆派海警船定期巡航钓鱼岛领海,以宣示主权。12月,中国海监飞机飞进钓鱼岛领空,日本派遣战机升空应对。[243]
2013年9月,中国战机首次飞越钓鱼岛附近上空。[244]
2016年,中国为加强对钓鱼岛及附属海域的控制,除了常态化巡逻外,还行使管理权,同年8月,有6艘中国海警船及二百多艘中国渔船同时出现在钓鱼岛附近海域,中国海警船对渔船实施保护,管理及执法工作,日本政府向中国提出抗议。[245][246][247]
2023年,中国海警局新闻发言人称,日本“新世丸”号等5艘船只1月30日进入钓鱼岛领海,中国海警舰艇对其“采取了管控措施”、警告驱离[248]。12月13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确认,日方已连续131天在钓鱼岛周边发现中方公务船,2023年全年已达336天,与2012年钓鱼岛国有化后航行天数最多的2022年持平[249]。12月31日,日方连续10天在钓鱼岛周边发现中方公务船,2023年全年达到352天,创2012年以来的最高纪录[250]。
2024年3月,香港AM730报道,据有关社交平台专页引述教师报料指,在当月4日一名香港北区中二跨境生过关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截查搜出一本由现代教育研究社出版的教科书,书名是《现代智趣中国历史(第二册)》,关员撕掉印有中国地图的一页,理由是违反中国法律要求,将官方称呼的“钓鱼岛”写为“钓鱼台”,也没有标示南海十段线[251]。
2024年,中国仍然派多艘海警船绕行钓鱼岛[252],并阻止石垣市政府对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环境调查[253],以及驱离驶入钓鱼岛海域的日本船只[254]。
中华民国
[编辑]- 2005年8月10日,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前往彭佳屿宣示钓鱼岛主权。[255]
- 2012年8月5日,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出席中日和约周年纪念座谈会,针对东海钓鱼岛的局势提出东海和平倡议。
- 2012年9月7日,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登上彭佳屿宣示钓鱼岛主权。[256]
- 2012年,925台湾保钓行动。
- 2014年11月20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布《政府护渔标准作业程序》。附图一:中华民国护渔范围示意图,包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周围海域亦是台日渔业协议适用区域[257]。
- 2018年1月25日,中华民国外交部就日本政府在东京设立领土主权展示馆,其中强调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此举表示强烈抗议。外交部重申,我政府一向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避免以单方行为升高紧张情势,共同维持区域和平稳定。
- 2020年6月22日,外交部就日本石垣市擅自更改钓鱼岛地籍名称此举表示遗憾及严正抗议。外交部重申,钓鱼岛是我国固有领土,我国拥有主权的事实不容置疑,任何其他各方采取的片面主张及行为均无法改变这个事实。呼吁包括日方、中方相关各方理性自制,我方将持续关注并捍卫渔权。
- 2020年6月22日,中华民国总统府就改名之举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华民国的领土,主权属于中华民国,这是不争的事实,任何单方面行为不能改变。府方注意到,大陆公务船长期以来在相关水域进行一些活动,骚扰到附近渔民,导致这一次风波。[258]
日本
[编辑]日本官方立场主张该列岛是日本依“无主地先占”原则领有,附属冲绳县(琉球群岛)[3][161][259][260][261], 并认为中国自1949年至1970年均未对尖阁诸岛的主权提出异议,并将尖阁诸岛列为日本领土,所以两国间不存在领土争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 (台湾) 主张毫无根据(参见日本外务省网站上其中文暂译本的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本称“尖阁群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3])。
日本官方对钓鱼岛采取的重大行动有:
- 1895年1月14日,日本将钓鱼岛划入日本领土[199]。
-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正式从栗原弘行手中收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南小岛、北小岛,称之为钓鱼岛国有化事件。
- 2020年6月15日,冲绳县石垣市长表示,更改尖阁诸岛地籍名称之举的起因,是因中国公务船频繁进出该海域引起当地民众反弹,因此旧案重提,据以反制。[262]
- 2023年,日本媒体报道,1月30日,在10艘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的护航下,日本东海大学团队的环境调查船无视了中方警告,顺利完成了对钓鱼岛的航拍记录并发布视频;当日有4艘中国海警舰艇进入“尖阁诸岛”领海,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警告中国海警船“驶离领海”[263][264][265]。截止2023年12月13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确认,中方公务船在尖阁诸岛周边海域出现次数,全年合计352天。由第十一管区海上保安本部负责应对中方公务船[249][250]。
- 2024年截止4月份,对于中国海警船仍多次绕巡钓鱼岛,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巡逻船则会要求中国海警舰艇离开“日本领海”[266]。
美国
[编辑]二战后,美国实际管辖钓鱼岛群岛。美国政府多次表示,在中日钓鱼岛争议中不持有主权立场。2014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国防部部长查克·哈格尔以及联邦参议员麦凯恩均声明钓鱼岛群岛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2014年4月25日,白宫发表《美日联合声明》,明确标示美国在法律上有义务守卫钓鱼岛群岛,承认日本对钓鱼岛群岛的管辖权,并警告相关国家不要企图单方面使用武力改变现状。但同时声明美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不持任何立场。美国总统拜登执政时期再度重申《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适用于尖阁列岛。[267]
1970年9月10日,美国国务院表示其“钓鱼岛立场”[268]:
“根据对日和平条约第三条,美国对于南西诸岛(Nansei Shoto)拥有施政权。该条约中的这段文字所指的,是所有北纬29度线以南、在二次大战末期归日本管辖、而该条约中并无特别注记的所有岛屿。该条约中的这段文字,乃意指包括钓鱼岛群岛(尖阁诸岛)(intended to include the Senkaku Islands)。根据该条约,美国政府以琉球群岛之一部分而拥有对钓鱼岛群岛的施政权,但认为琉球之潜在主权属于日本。根据美国总统尼克森与日本首相佐藤荣作1969年11月所达成之协议,琉球列岛之施政权将于1972年归还于日本。”当被问及“如果钓鱼岛群岛发生主权争议时,美国的立场”时,回答:“关于任何有关主权的诉求,吾等认为此事应由当事国共同协议(With respect to any conflicting claims, we consider that this would be a matter for resolution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民间组织与活动
[编辑]台湾与日本开始发生主权争议始于1969年底,尽管国民党政府与国内舆论声明主权,但日本外务省仍于1970年9月正式宣称该列屿的领有权属琉球。同年底,冲绳警察拔除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上的中华民国国旗、日本巡逻艇驱逐台湾渔船等事件。
1970年台湾留学生发起海外“保卫钓鱼岛”运动,进行讨相关募捐、组织等活动,并于1971年1月与4月在美举行示威游行,其后在台湾也爆发相关的抗议。然而,台湾民间在70年代以后因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打击后引发出更多政治及社会改革的多方革新、民主、与回归现实诉求,保钓运动也因此渐趋势微。[269]从1978年开始,日本右翼团体不断组织强化钓鱼岛管理权之行动,如:登岛、插旗、建灯塔、放羊等。1996年以后,香港和台湾民间曾合作组织了多次保钓活动,但每次均被日本海上保安厅派出舰只拦截,所以只有几次能成功登岛,期间更有保钓人士身亡。而中国大陆民间人士亦多次自发组织和开展了保钓行动。中国大陆部分高校学生多次在校内发起过保钓行动,如武汉大学学生梁振曾于2004年1月直接参与保钓并出海,是湖北地区直接参加保钓行动的第一人。[270]
2012年1月3日,4名石垣市议员登上钓鱼岛。[271]2012年9月18日,有日本人登上钓鱼岛。[272]
2020年9月27日下午3点以后,台湾渔船在钓鱼岛海域与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巡查船相遇。日本海上保安厅巡查船认为台湾渔船在日本的领海内违法作业,并命令其离开钓鱼岛海域,此时巡查船的船尾左侧和渔船的船首右侧碰撞。约1小时之后,台湾渔船离开钓鱼岛海域。据日本方面反映,巡查船的船体没有大的损伤,也没有受伤的人。台湾渔船也没有大的损伤,不影响航行,但是台湾方面表示渔船船首受损严重[273]。
2024年8月9日,日本放送协会下属机构的一名中国籍男子,在直播播报靖国神社遭涂鸦事件时脱离原稿,用中文说出“钓鱼岛是中国领土”并以英文发表“勿忘南京大屠杀”、“勿忘慰安妇”等言论。NHK称此言论为“不当发言”,并寻求解除与此男子的劳务合同。事后,此男子已返回中国[274][275][276]。
其他
[编辑]历史上其他国家有关的地图记载
[编辑]- 1804年,德国威玛地理学院出版社出版的《Charte von China》中国地图将钓鱼岛划归琉球框线中,钓鱼岛涂成黄颜色(图4),并涂上与琉球相同的黄色,跟台湾和福建等地的粉红色相异[277][278]。
- 1809年法国地理学家皮耶·拉比等绘制的《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岛相同的颜色[10]。
- 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10]。
- 1859年美国出版的《柯顿的中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10]。
- 1868年,德国出版的世界地图《斯蒂勒地图册》(Stieler Hand Atlas)在钓鱼岛西侧划一条国界线,将钓鱼岛归属日本领土[277][279]。
- 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10]。
- 1887年,英国史丹福氏《世界地理图册》中<中国>一页,在钓鱼岛西西侧划一条国界线,将钓鱼岛归属日本领土[277][280]。
- 1889年及1892年,德国百科全书《Meyers Konversations-Lexikon》在钓鱼岛西侧划一条界线,分隔开中国和冲绳[281]。
- 1967年,苏联制作的第二版世界地图将钓鱼岛群岛改名为“尖阁群岛”,并划到日本范围内[282]。
其他国家有关人士的文字记载和观点等
[编辑]- 1787年,法国航海家拉佩鲁兹伯爵航经钓鱼屿,认为台湾东方的一切岛屿都以大琉球岛(那霸)为首府,而钓鱼屿亦属于琉球列岛[283][277][284]。
- 1845年英国海军上岛调查,记录描述主岛钓鱼岛有淡水溪流,但未有任何人类居住或踏足的痕迹[285]。
- 有澳大利亚学者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古代史和近代史中并不是琉球王国三十六岛的一部分,因此岛屿不属于琉球(现为日本的冲绳)[286]。
- 有新西兰学者根据双方文献分析后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一直到1895年甲午战争之前由中国控制领有,而明治政府1895年将该岛屿列屿划入日本版图时并未公开宣示而是秘密所为[287]。
- 有印度学者初步分析中日文献后认为中国在明、清时期并没有“直接”领有这些岛屿,也从未在岛上驻有常住居民或军队,而中国未签署《旧金山和约》不能解释为何中方在之后长达二十多年、直至发现石油之前都对岛屿主权问题保持沉默的态度[288]。
- 1968年10月6日,台湾联合报在一则报道中标题使用日本名称“尖阁群岛”[289],报导指“如果琉球政府禁止我国渔民进入尖阁群岛的鱼钓岛、南小岛,对于本省在北方海域作业的渔船,将造成严重妨碍”[173]。政治评论家林保华认为,在那个时候,两岸政府都认为,钓鱼岛属于琉球群岛并由琉球政府管理[290]。
- 2012年10月12日,日本共同社报导,北京市文化局突然通知拒绝对国立台湾交响乐团的3名日本籍团员发出工作签证,媒体推测可能是因为钓鱼岛纷争的影响[291]。
- 2013年11月28日,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埃尔南德斯表示菲国拒绝承认中国新宣布的东海防空识别区,并认为中国此举“威胁受影响国的国家安全”,并把整个空域变成中国“国内领空”,损害国际领空航行自由并破坏民航安全。[292]
- 2013年11月29日,欧盟外交政策主管凯瑟琳·阿什顿代表欧盟发表宣言,对中国宣布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表示关注,认为此举加剧地区紧张局势,并呼吁各方保持谨慎与克制。[293]
- 2013年12月3日,柬埔寨首相洪森在采访时对钓鱼岛群岛及东海防空识别区等问题表示强烈关切,称“如果两国做出错误的政治决策将造成无法预料的严重后果,日中应保持最大限度克制。中方划设防空识别区是日中两国间极为敏感的问题”;“日中之间的紧张和对抗是东盟的关切所在。两国是东盟的重要经济伙伴,对立将给东盟带来最为致命的影响。东盟有必要敦促日中双方努力解决问题。”[294]
- 2013年12月11日,越南总理阮晋勇在日本放送协会(NHK)电视台节目访问中谈到中国设定的东海防空设别圈问题时认为:“希望日中两国能够控制对立情绪,通过和平的途径来解决问题。”[295]
- 2013年12月13日,文莱外交及贸易部副部长林玉成接受日本共同社采访中就日中两国在中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问题上的对立表示“希望通过外交手段和平解决”。[296]而印尼总统苏西洛在东京演讲中表示,因钓鱼岛群岛问题等恶化的日中关系,“只要信赖关系未得到改善,地区紧张还将持续”,呼吁通过外交途径和平解决问题。[297]
- 2014年1月22日,日本新闻网报导,在美国被称为研究日本问题头号专家的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杰拉尔德·柯蒂斯在纽约参加时事通讯社举办的“时事论坛”,发表讲演,认为日本可以拿“参拜问题”(靖国神社争议)作为与中国交涉钓鱼岛群岛问题的交易材料。[298]
- 2014年4月25日,越南外交部发言人黎海平以书面回答共同社采访,就美国总统奥巴马确认美方基于《日美安保条约》对钓鱼岛群岛负有防卫义务、并表态反对单方面改变现状一事,强调了希望和平解决钓鱼岛问题的立场。黎海平称“越南认为,为了地区及全球的和平与稳定、合作、发展,应当基于国际法以和平手段解决纷争”。[299]
参见
[编辑]- 钓鱼岛列屿
- 保钓运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 美日安保条约
- 中国关于钓鱼岛之言行
- 日本关于钓鱼岛之言行
- 美国关于钓鱼岛之言行
- 联合号海钓船事件
- 中国渔船与日本巡逻船钓鱼岛相撞事件
- 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事件
- 2013年钓鱼岛争端
- 台日渔业协议
- 举起手来:追击阿多丸(片尾提及此事)
注释
[编辑]- ^ 因“和洋岛”此岛名并不存在,有分析质疑此文件真伪或认为日本意图瞒骗中国[200] [201],对此日方有学者则指日本以前曾参考英军纪录称钓鱼岛为“和平山”(Hoapin-san),故又有“和平岛”之别名[202],而“和洋岛”仅为官员由“和平岛”误写而致[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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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崎重义:《尖阁诸岛与日本的领土权利 一、二、三》(The Senkaku Islands and Japan's Territorial Rights)(英文)
- 尖阁诸岛问题(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田中邦贵 (日语)
- 中国・明時代の支配域は? 古文献に見る尖閣諸島の歷史的経緯,美根庆树 (日语)
- 尖阁诸岛 Facts & Figures,海洋政策研究所岛屿资料中心 (日语)
- [//web.archive.org/web/20150928060200/http://fields.canpan.info/organization/reports?id=1199150564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尖阁诸岛文献资料编纂会 ] (日语)
- 明治时期日本地志和地图对钓鱼诸屿的认识: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二(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三(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四(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五(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