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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亵物品审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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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各级法院位置图

淫亵物品审裁处(英语:The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又称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简称淫审处,是香港司法机构之一,于1987年9月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简称《淫审条例》)规定成立,由一位主审裁判官及两位或以上审裁委员组成,目标是阻止青少年接触不雅(indecency)及淫亵(obscenity)物品。值得注意的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从未直接提到哪些身体器官不能展示。

审裁处主要工作是为事物及物品评定类别及裁定性质。除了作者、印刷人、制造商、出版人、进口商、发行人、版权持有人等等,律政司司长或其他获授权的公职人员也可把物品交给审裁处来评定类别,但审裁处主要仍是审理从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改组前为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送来的物品。电影电视是受《电影检查条例》或《电视条例》监管,所以并不属于审裁处的工作范围;但若是由并无进行《电影检查条例》或《电视条例》审查的电影及电视所制作的影像(如VHSDVD-Video),则属于审裁处的工作范围。

审裁处会根据社会上普遍接受的道德、呈交的物品或事物的整体效果、受众的年龄组别及其目的,来裁定及评定物品类别。

一般情况下,审裁处会裁定该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是否不雅;和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任何充满暴力、腐化或引起厌恶情绪的物品都被列作不雅。而评定类别可分为:第一类(既非淫亵亦非不雅);第二类(不雅)或第三类(淫亵)。如果物品属第二类,禁止向18岁以下人士发布。如果被评为第三类,则一律不得发布。

在审裁处评定程序中,该物品在收到后的5天内进行评定并暂定类别。及后,审裁处可以重新考虑物品的评定类别,并予以更改或维持。如要复核,审裁处亦须复核类别。当复核或重新考虑评定类别时,审裁处要进行公开聆讯。公开聆讯必须由主审裁判官与最少4名审裁委员参与。这些委员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各个年龄组别、职业和专业,并且必须由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他们的任期为期3年。

审裁处所审理的个案数目由1987年9月至1988年3月(七个月)的914宗慢慢升至1995年4月至1996年3月的12780宗。近年来,香港市民强烈要求提高淫亵物品审裁处运作的透明度,让公众更容易理解评定类别的制度。出版界则认为审裁处的评定及裁定准则并不清晰。

审裁处原位于香港西湾河太安街29号东区法院大楼,2017年1月16日迁往九龙深水埗区长沙湾通州街501号西九龙法院大楼A座9楼。[1]

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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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4年,以裸露性器官为由将香港艺术馆展出的文艺复兴时期雕像大卫像评为不雅,引起社会舆论强烈抨击;裁决后来被香港最高法院(主权移交后改称香港高等法院)推翻,法官判词为“任何有理智者都不会将大卫像视为不雅”。[2]
  • 1995年,“新人”事件:将中环某商场展出的英国女雕塑家弗林克的裸男铜塑“新人”以裸露性器官为由评为不雅,要求为其遮掩下体,否则不得公开展览。
  • 2007年,《中大学生报》情色版事件,淫亵物品审裁处将《中大学生报》情色版些涉及杂交乱伦人兽交的问卷评为不雅,引用问卷的《明报》亦受牵连,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即使其他七名评审认为不应评定,身兼淫审处评审员的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认为其不雅。淫审处裁判委员张民炳以非淫审处代表身份,表明《中大学生报》评为不雅。此外,事件亦触发起香港的网民集体投诉圣经内容不雅。2008年10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指淫审处作出评级时并没有指出《中大学生报》哪一部分不雅,构成不公平,宣判《中大学生报》前总编辑提出的司法复核胜诉,撤销有关评级,并无需发还淫审处重新评级。
  • 2007年,投诉《圣经》不雅事件
  • 2008年,陈冠希裸照事件
  • 2017年,村上春树的长篇小说《刺杀骑士团长》被淫审处暂定为第2类的不雅物品,不仅书展书商要下架,书店中出的售的存货必须包胶及贴上警告字句,图书馆亦不再外借予未满18岁人士。村上小说包括《挪威的森林》、《1Q84》,同样涉及性描写,但未被评为不雅,淫审处就艺术与不雅的评定不时遭到质疑,是次亦引公众哗然。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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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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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死因裁判法庭及淫褻物品審裁處搬遷. 10/1/2017 [12/5/2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5). 
  2. ^ 高院為大衛像平反. [2023-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03).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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