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公约
类型 | 联合国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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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 | 1989年3月22日 |
签署地点 | 瑞士巴塞尔 |
生效日 | 1992年5月5日 |
签署者 | 53 |
缔约方 | 186 |
保存处 | 联合国秘书长 |
巴塞尔公约(英语:Basel Convention)全称为《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于1989年草拟、1992年正式生效。它是一控制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公约。公约的主要目的为:
- 减少有害废弃物之产生,并避免跨国运送时造成的环境污染。
- 提倡就地处理有害废弃物,以减少跨国运送。
- 妥善管理有害废弃物之跨国运送,防止非法运送行为。
- 提升有害废弃物处理技术,促进无害环境管理之国际共识。
背景
[编辑]1970年代,西方各国开始关注电子废料和其余有毒废物带来的健康隐忧,垃圾就地弃置的行为常遭到民众强烈反对,于是各国开始将废料输出到环境法规相对宽松的发展中国家。但是到了1980年代,这种做法开始引发争议,促成1989年通过《巴塞尔公约》以严格控制越境转移。
管制范围
[编辑]公约的管制对象分为三部分:
- 应严加管制的有害废弃物
- 管制家庭废弃物以及其焚化后之灰烬
- 有害特性认定准则
此三类管制方式系由该公约的技术工作组研商后,提交缔约国大会通过。
在巴塞尔公约的管制下,所有有害废弃物的越境转移都必须得到进口国及出口国的同意才能进行。为了进一步的控制有害废弃物的转移问题,1995年通过了巴塞尔公约修订案(又名巴塞尔禁令),禁止已发展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有害废弃物。巴塞尔公约是有效控制有害物质毒害的重要国际公约,而且具国际法的效力。然而公约存有漏洞,例如凡能“循环再用”的电子垃圾等有毒废料,均不属监管范围。巴塞尔公约也一直未把塑料废料列为有害物质。巴塞尔公约也因不符合世贸组织一些条款而受到挑战,甚至削弱其效力。
巴塞尔公约禁止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进行有害废弃物的贸易;巴塞尔公约定明缔约国有权禁止有害废弃物的进口;巴塞尔禁令禁止已发展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有害废弃物贸易。这些保护环境的条款,在世贸组织的逻辑下很可能是设下贸易壁垒,又或对某些参与有害废弃物贸易的国家出现不公平的待遇。
由于意识到巴塞尔公约有可能被世贸组织的条款所削弱,巴塞尔公约的秘书处已主动与世贸组织沟通,并要求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世贸组织的会议。然而,巴塞尔公约的秘书处亦表明:“世贸组织就国际环境公约(包括巴塞尔公约)的谈判对巴塞尔公约的影响仍然不明朗。”
缔约国大会重要决议
[编辑]缔约国大会重要决议: 自1989年起至2008年九月,巴赛尔公约之缔约会员陆续增加至170个国家以及一个国际组织(欧盟),期间共计召开过九次的缔约国大会(Conference of Parties, COP),其重要决议如下:
第一次缔约国大会(COP1): 于1992年12月在乌拉圭召开,此次大会确认了公约未来的发展方向,要求工业化国家禁止将有害废弃物运送至发展中国家,并禁止经济共同开发组织(OECD)国家把有害废弃物运至非OECD国家。
第二次缔约国大会(COP2): 于1994年3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共做出27项决议。其中最重要的是12号决议,正式禁止OECD国家将有害废弃物运至非OECD国家作最终处理;至于OECD国家运至非OECD国家作回收或再利用者,则应于1997年底以前完全禁止。
第三次缔约国大会(COP3): 于1995年9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中达成第11号决议,将COP2中之非强制性禁令修改为强制性禁令,使其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第4A条规定。
第四次缔约国大会(COP4): 于1998年2月在马来西亚召开,会中通过技术工作组所拟定之废弃物项目清单A及清单B。此决议系作为各缔约国执行公约第三之一号决议之依据,即自1997年12月31日起,禁止将清单A所列之有害废弃物,自附件七所列之国家(包括OECD国家、欧盟国家以及列支敦士登等国),输出到附件七以外的国家。并强烈要求各缔约国尽早执行公约第三之一决议,在各缔约国未执行第三之一号决议以前,不修改附件七之内容。有关核废料之管理,仍依造国际原子能委员会管制方式管理,不与巴赛尔公约内容相互重叠。
第五次缔约国大会(COP5): 于1999年12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中通过并公布“关于无害环境管理的宣言草案和决议草案”、“关于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以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与赔偿问题议定书”、“2000年至2002年宣言与决议的执行之优先活动表”等多项决议。其中“关于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以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与赔偿问题议定书”提供了紧急协助以及伤害补偿,但部分国家对于赔偿金额上限与计算方式仍有意见,同时需要二十个缔约国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六次缔约国大会(COP6): 2002年12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中通过于塞内加尔、南太平洋、阿拉伯地区分别设立训练与技术移转之区域中心,另外并通过通过了“促进缔约国遵守公约之执行机制”(一般简称遵约机制),其次大会也通过了公约秘书处所提出的“巴塞尔公约十年发展策略”,并通过“区域中心之法律定位文件”,使区域中心之功能明确并具适法性。本次大会也通过了“非法运送纲领”草案、“生化及医疗废弃物环境无害管理技术纲领”、“塑胶废弃物及其处理环境无害管理技术纲领”、“废铅酸电池环境无害管理技术纲领”、“整体及部分拆船环境无害管理技术纲领”等多项文件。
第七次缔约国大会(COP7): 2004年10月25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本次大会通过了宣示公约范围扩大至废弃物的产出,整体管理与处理处置,不单局限于废弃物之越境转移。在拆船议题上,正式承认废船上含有众多属于巴塞尔公约管制之有害废弃物,执行细节与法律规范将持续与相关国际组织作协调。
第八次缔约国大会(COP8): 于2006年11月27日在肯亚奈若比召开,鉴于大量的电子产品更新周期越来越短,电子废弃物多达每年五千万吨,故本次大会重点议题即在探讨不断增多的电子废弃物(e-waste)处理与管理策略。最后大会除作出数项决议外,并发表宣言如下:
- 提升电子废弃物清洁生产技术、绿色设计以及减少电子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
- 鼓励发达国家将技术转移给发展中国家,国家、区域以及国际间的电子废弃物无害化管理之行动;支持巴赛尔公约的伙伴关系计划。
- 经由建立国家政策、法律以及严格执行,改善废弃物的管理。
- 防止电子废弃物非法运输。
第九次缔约国大会(COP9): 于2008年6月23日在印尼巴里岛召开,会中通过手机技术准则(包括绿色设计、回收、再使用、再利用以及越境转移管理),另外则宣布电脑伙伴计划正式成立。
第十二次缔约国大会(COP12): 联合国环境署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及斯德哥尔摩公约联合秘书处,于公元2015年5月4日至5月15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巴塞尔第12次、鹿特丹第7次及斯德哥尔摩第7次三公约联合缔约国”大会。 本届大会会议重点包括:
- 卡塔基纳废弃物预防宣言
- 旧废电子废弃物越境转移技术指引─区隔废弃物及非废弃物(草案)
- 国家报告
- 法律用语明确性
- 2016至2017年工作计划
第十四次缔约国大会(COP14): 2019年5月1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大会旨在控制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修正案由日本与挪威联合提出。修正案规定的有害废弃物,禁止未获加入公约的对方国家同意就进行出口。缔约国被要求把塑料垃圾的产生缩减到最小限度,尽可能在国内处理。废塑料国际贸易主要出口国美国,1990年虽已签署“巴塞尔公约”,但至今未批准,因此十日无权表决,但已表态反对这项协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