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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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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猷
大明刑部尚书
籍贯浙江台州府仙居县
族裔汉族
字号字邦升,号容庵
出生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
逝世万历九年(1581年)
亲属(子)应存性应存卓
出身
  • 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进士出身
著作
  • 《周易传义存疑》1卷
  • 《容庵集》10卷

应大猷(1487年—1581年),字邦升,号容庵。浙江仙居县下各村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刑部尚书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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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猷登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进士,任南京刑部主事。宸濠之乱平,以功升兵部职方司,不久任吏部稽勋司郎中。为官廉洁,“谢苞苴,杜请托”,“士有片善,急为揄扬。家无余资,乐于赈施”。嘉靖六年(1527年),出任广东参政,再调任江西参政。以母老辞归。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应大猷升任云南右布政使,不久转为广东左布政使。

嘉靖三十一年十一月,任刑部尚书。[1]世称“应尚书”或“阴鸷尚书”。[2]严嵩专权,户部郎中孙绘被谗下狱,大猷竭力营救,反遭严世蕃诬陷,嘉靖四十年告老还乡。万历九年(1581年)九月六日,卒,年九十五。[3]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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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应巨。外祖父王存忠,成化二十三年进士。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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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有《周易传义存疑》1卷、《容庵集》10卷。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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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史·七卿年表》:“大猷,九月闲住。何鳌,九月任。”
  2. ^ 《了凡四训》记载:台州应尚书,壮年习业于山中。夜鬼啸集,往往惊人,公不惧也;一夕闻鬼云:某妇以夫久客不归,翁姑逼其嫁人。明夜当缢死于此,吾得代矣。公潜卖田,得银四两。即伪作其夫之书,寄银还家;其父母见书,以手迹不类,疑之。既而曰:书可假,银不可假;想儿无恙。妇遂不嫁。其子后归,夫妇相保如初。
  3. ^ 《汉籍电子文献数据库-明人传记资料索引》9225:应大猷,字邦升,号容斋,一号容庵,仙居人。正德九年进士,历官刑部尚书,致仕。隆庆、万历两诏存问,子八人,孙曾孙至六十余人,卒年九十五。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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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绪《仙居县志》
官衔
前任:
万镗
明朝刑部尚书
嘉靖三十年-三十一年
(1550年-1551年)
继任:
何鳌